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制度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运政办发〔2010〕1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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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1-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制度的通知
运政办发〔2010〕153号
河津、平陆、垣曲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各兼并主体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政策,加快推进我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运城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
运城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制度
第一条市县(市)人民政府成立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其主要职责是: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负责全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的审查和申报,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逐步推进我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负责本辖区内煤矿兼并重组整合方案的起草与申报,按照市政府要求逐步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按时完成市政府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条县(市)人民政府作为本区域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责任主体,要积极协调本辖区兼并双方关系,保证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顺利推进。
第三条各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职责。监察局负责煤矿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全过程监督;煤炭局承担市兼并领导组办公室职责,负责领导组日常工作,负责地质报告、初步设计等手续的申报和审批工作;市国土局负责煤矿资源储量、资源价款的审定及采矿许可证的办理;市公安局负责矿用炸药和雷管的发放工作,市工商局负责煤矿企业名称预核准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办理工作;市环保局负责煤矿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报批工作。这些部门要认真研究有关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相关文件和政策规定,按各自分工,自觉做好本部门工作。
第四条严格按照兼并重组整合标准进行兼并重组整合煤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标准为:(一)兼并主体企业与被兼并煤矿企业签订正式的重组整合协议;(二)投资人及投资比例明确,名称经工商部门预核准;(三)换发并领取新的采矿许可证;(四)主体企业按签订的正式协议对被兼并整合煤矿企业进行资金补偿;(五)主体企业以“六长”为主的管理团队全部到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六)兼并主体与运城市人民政府、县(市)人民政府签订“运城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协议”。
第五条县(市)人民政府是本区域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责任主体,向市人民政府负责,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须及时反馈;各职能部门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团结协作,互通信息,形成市、县(市)政府上下联动,部门之间相互协作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处理好被兼并重组整合矿井关系,合理补偿。煤矿兼并重组整合主体企业须按照兼并双方签订的兼并重组整合协议履行职责,在议定期限内付清被兼并煤矿企业的补偿款。
第七条确保整合关闭矿井和“十关闭”矿井按时关闭到位。全市需关闭矿井共36座,按管理权限在2010年底前将各自辖区内的关闭矿井全部实施关闭。
第八条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须严格按照省领导组的进度要求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市政府对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启动问责机制,如逾期完不成任务,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兼并主体接管煤矿后,煤矿的复工、复产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安全标准和规定的审批程序,由主体企业申请报批,合格一个,恢复一个;兼并期间主体尚未进驻接管的煤矿,各县(市)须严加监管,决不允许违法生产。煤矿评估确需下井作业,必须制定下井方案,并报市政府审批;已经复工、复产的煤矿,须认真落实好两个主体责任,加强瓦斯、水害防治力度,确保整合期间煤矿安全生产。
第十条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定,纪检部门全程监督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确保此项工作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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