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5-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巴府办发〔2013〕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巴中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和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1日

巴中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地质灾害能力,保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和《巴中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处置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四)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体制。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5.依靠科技,提高能力。改进和提高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的技术与手段,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专业化水平和指挥能力。

二、应急机构和职能职责

成立巴中市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应急和抢险救灾工作。

(一)巴中市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的组成

市长任指挥长,分管副市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巴中军分区参谋长,市政府秘书长、联系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应急办、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安全监管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管理局、财政局、教育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环保局、民政局、卫生局、气象局、邮政管理局、武警支队、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灾害发生时,所在县(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指挥部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于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指挥现场抢险救援队伍。

2.负责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开展地质灾害的调查、预测、分析、评估工作,判断灾害的等级、影响范围和再次发生灾害的可能性。

3.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防止或减轻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扩大的应急处理和抢险救灾的具体措施。

4.制定应急处理和抢险救灾方案。

5.负责调集人员,组织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

(三)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2.编制、修订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3.拟定地质灾害应急专用物资保障方案,调查、组织应急装备、器材等物资储备,分析、整合各类地质技术信息。

4.负责组织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调查与评估。

5.根据指挥部的部署,负责实施、协调相关应急工作。

6.负责有关信息的报送、发布工作。

(四)指挥部的组织和分工

指挥部下设应急指挥中心、灾险情调查监测组、应急抢险组、交通治安管理组、医疗卫生组、后勤物资保障组、灾后重建组。

1.应急指挥中心

(1)由市国土资源局、应急办、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安全监管局、公安局、教育局、卫生局等部门和地质专家、灾害发生所在县(区)政府、乡(镇)政府及县(区)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组长,灾害发生地所在县(区)政府县(区)长任副组长。

(2)主要职责:组织制订应急处理和抢险救灾方案,报指挥部审定后,送现场抢险小组组织实施;搜集应急抢险救灾工作情况与信息、形成书面材料,及时报告指挥部负责人,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掌握现场抢险救灾工作进度,预测灾情发展变化趋势,并研究对策;负责联络应急抢险组、交通治安管理组、灾险情调查监测组、医疗卫生组、后勤物资保障组、灾后重建组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灾险情调查监测组

(1)由市国土资源局、气象局、安全监管局等部门负责人和地质专家、灾害发生所在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市国土资源局分管负责人任组长,灾害发生所在县(区)国土资源局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

(2)主要职责:组织专家开展现场调查,查明灾害形成的原因、引发因素、影响范围和人员财产损失情况,确定灾害等级;设立专业监测网点,对灾害点现状稳定性进行监测和评估;提出能够阻止或延缓次生灾害的措施;提供灾害发生地详细准确的气象预报;提出人员财产的撤离、转移最佳路线和灾民临时安置地点的意见;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应急抢险组

(1)由巴中军分区、武警支队、公安民警、灾害发生地所在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当地武警部队、灾害发生地所在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巴中军分区参谋长任组长,灾害发生地所在县(区)政府分管副县(区)长任副组长。

(2)主要职责:组织部队、预备役人员赶赴灾害现场组织抢险救灾,组织、指导遇险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工作;统一调集、指挥现场施救队伍,实施现场抢险救灾;实施抢险救灾中安全措施,抢救遇险人员和转移灾害现场的国家财产;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医疗卫生组

(1)由市卫生局、灾害发生所在县(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以及有关医疗技术专家组成。市卫生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灾害发生地所在县(区)卫生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

(2)主要职责:组建、调集现场医疗救治队伍;联系、指定、安排救治医院,组织指挥现场受伤人员接受紧急救治和转送医院救治,减少人员伤亡;调集、安排医疗器材和救护车辆;负责向上级医疗机构求援;认真搞好灾区的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在灾情发生后不发生各种传染性疫病;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5.交通治安管理组

(1)由市公安局、武警支队、灾害发生地所在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由市公安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灾害发生地所在县(区)公安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

(2)主要职责:组建现场治安队伍;维护灾害现场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负责灾区治安和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对地质灾害现场实施戒严;组织现场保护,疏散受灾区域内无关人员,协助抢险组转移灾区人员及财产;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6.后勤物资保障组

(1)由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教育局、经信委及通讯部门和灾害发生地所在县(区)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由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灾害发生地所在县(区)发展改革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

(2)主要职责:抢险救灾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灾民的临时安置工作;调运、存放、发放救灾物资;为灾民提供维持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抢险救灾人员的生活保障;确保通讯联络的优先畅通;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7.灾后重建组

(1)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政局、规划管理局、水务局、农业局、交通运输局、电业局等部门和灾害发生地所在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灾害发生地所在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

(2)主要职责:及时组织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认真搞好灾区人员的搬迁避让和灾后恢复与重建的规划及选址等各项工作;组织协调灾区修缮、重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居民住房;确保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地方住,修复因灾损毁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组织协调灾区修复或重建校舍、医院等;组织灾后生产自救工作,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提出恢复与重建方案;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后,地质灾害监控责任单位应全力参加、配合应急抢险组工作,提供必要的图纸、资料等,认真做好地质灾害发生地周围群众的宣传教育、疏散转移、安置等工作。担负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任务的单位与个人,必须服从市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的组织指挥和统一调度。

(五)各县(区)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区)政府成立相应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并根据上级要求或应急工作需要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六)应急联动机制

市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要加强与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机构及驻巴部队、武警部队的联系,通报有关地质灾害防治信息,共同组织应急演练。应急需要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商请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机构及驻巴部队、武警部队予以支援。有关管理部门、保障部门、参与单位必须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充分履行职责,紧密协调配合,高效有序运转。

三、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特大级)、大型(重大级)、中型(较大级)和小型(一般级)四级。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特大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重大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较大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一般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一般地质灾害灾情。

四、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

(一)监测预报预警

县(区)政府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市国土资源局、气象局、水务局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二)信息收集与分析

地质灾害监测的各级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资源共享。

(三)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地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四)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1.根据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等有关材料,在主汛期到来之前,县(区)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汛前调查工作,判断灾害发生的可能性,预测地质灾害的等级和影响范围。根据已掌握的资料,对具有险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居民和财产的情况,分析地质灾害发生后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范围、影响区域。

2.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当地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3.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在乡(镇)政府、县(区)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突发性应急预案,明确预警信号的形式和发布方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换。

4.预警信号应具有震撼力,并用具有强大的穿透能力工具发布,预警信号的形式和发布方式必须告知所有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对有可能产生再次灾害的隐患点,同时要告知可能受再次灾害威胁的人员。

5.预警信号必须明确由专人发布,一般为灾害点的监测人或群测群防组织的负责人,预警信号发布人要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意识。

(五)建立地质灾害报告制度

1.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防汛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及防汛部门,当地政府应根据《地质灾害速报制度》的规定报上级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防汛部门。并依据已掌握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状况,迅速确定实际发生灾害的等级。同时,对地质灾害发生后再次发生灾害的可能性及再次灾害的类型、威胁对象、影响范围等做出符合客观实际的预测分析。

2.市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已获得的信息,在24小时内提交速报报告,向市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防汛部门汇报,阐明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地质灾害的类型、规模、成因和发展趋势,及已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3.应急指挥中心要及时汇总当天各组的工作进展情况,向现场指挥负责人报告,并按《地质灾害速报制度》的规定,在每日17:00向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日报告由应急指挥中心统一发布,县(区)、乡(镇)政府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发布地质灾害的有关信息。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4.抢险救灾工作结束后,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将地质灾害损失和抢险救灾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材料,报市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防汛抗旱指挥部。

五、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一)应急预案启动

1.市国土资源局接到地质灾害灾情报告后,立即向市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请示同意启动本预案,并通知市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2.市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制定应急处理和抢险救灾方案;灾害发生地所在县(区)政府应立即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基层政府、群众自治组织、有关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控制危害和损失的扩大,并随时报告灾害情况。

3.市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立即通知各小组负责人、有关组成人员和有关专家,到指定地点就位,履行职责。

4.市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各小组负责人、有关组成人员、技术专家和抢险救援的人员接到通知后,应装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携带有关仪器、设备,迅速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灾。

(二)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市、县(区)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速报县(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地质灾害发生地所在县(区)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市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在省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先期指挥、协调、组织市有关部门和专家,及时赶赴现场,认真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应急防治工作。协助国土资源部派出的专家组做好地质灾害成因调查、发展趋势分析、应急防治措施制定等工作。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市、县(区)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3小时内速报县(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地质灾害发生地所在县(区)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市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在省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先期指挥、协调、组织市有关部门和专家,及时赶赴现场,认真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应急防治工作。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市、县(区)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中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6小时内速报县(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地质灾害发生地所在县(区)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对出现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省政府处置的中型地质灾害时,应迅速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请省政府紧急支援,接受省地质灾害应急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县(区)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速报县(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要时,可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地质灾害发生地所在县(区)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县(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本县(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具体指挥、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市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区)政府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

5.应急响应结束

地质灾害发生后,灾险情评估组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和原来已掌握的资料,评估灾害的稳定性。评估的内容包括灾害点目前的稳定性、再次发生灾害的可能性、再次产生灾害对生命和财产的威胁程度、灾民安置点的选择、抢险救灾现场和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线路的安全性等。并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当地县(区)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六、应急保障

(一)抢险救援应急队伍的组织

1.抢险救援的人员主要由灾害发生地所在县(区)组织的驻军、民兵预备役人员、地质灾害应急队伍、以及青壮年劳动力组成;灾害规模较大时,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组织驻军及民兵预备役人员迅速赶往灾害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损失。

2.抢险救援人员由现场抢险组统一指挥调度,在技术专家的指导下,按照分工,尽职尽责,把灾害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二)救助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

物资保障组的成员单位平时要做好地质灾害救灾物资的储备。财政部门要把地质灾害抢险救灾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民政部门要储备帐篷、棉絮、粮食和饮用水等救济物资;交通运输部门提供交通运输工具和工程机械,保障运输线路畅通;经信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其他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和调运。

(三)通讯保障

1.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以及地质灾害防治隐患点的责任人、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人、联系人要建立通讯联系制度,主汛期每天24小时都必须保持各种通讯联络的畅通。

2.抢险救灾期间,各级政府的负责人、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现场抢险人员必须保持移动通讯联络的畅通。

3.抢险救灾现场为移动通讯盲区或移动通讯设备被损毁时,电信部门要架设临时设备,确保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现场通讯联络的畅通。

(四)卫生防疫

1.各级政府责成卫生部门牵头组成医疗卫生组,调集、安排医疗器材和救护车辆,组织现场受伤人员接受紧急救治和转送指定医疗机构救治,技术力量不足时请求上级医疗机构予以支持。

2.开展灾民临时安置场地的消毒工作,控制传染性疾病的发生,保护公共水源地的卫生,及时对灾害垃圾和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其他应急措施

局疫措施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需要,市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可以紧急调集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七、责任与奖惩

(一)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

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八、附则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每年评审一次,并根据评审结果修订或完善后报市政府批准。

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巴中市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巴中市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

指挥长:周喜安市长

常务副指挥长:吴宗麟副市长

副指挥长:陈波巴中军分区参谋长

王毅市政府秘书长

余斌市政府副秘书长、应急办主任

何小兵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王熏陶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黄拥军市经信委主任

赵建仁市教育局局长

马良辉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邹仁见市民政局局长

孙辉市财政局局长

李仕科市规划管理局局长

向诚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熊彬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严敏市水务局局长

吴显明市卫生局局长

王剑锋市环保局局长

涂光明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方晴市电业局局长

王建军市气象局局长

谢林市邮政管理局局长

姜德煜武警巴中支队支队长

宾波电信巴中分公司总经理

刘玉兰移动巴中分公司总经理

李强联通巴中分公司总经理

吕爱国巴州区政府副区长

李文荣南江县政府副县长

张良和通江县政府副县长

张夕谦平昌县政府副县长

延伸阅读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研讨班暨中共兰州市十一届三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传达提纲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兰州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领导小组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首钢胜利机械厂前进机械厂移交我市管理实施政策性破产工作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