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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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7-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眉府办发〔2012〕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省安委会《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安委〔2012〕10号)精神,全面有序推进全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和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分类指导、重点推进,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通过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提高企业硬件安全性和管理有效性。全面实施“安信工程”管理,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综合水平,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持续稳定发展。
二、达标要求
(一)煤矿。2012年,全市煤矿生产矿井在全部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提高。生产能力大于或等于9万吨/年的,至少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生产能力小于9万吨/年的,至少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其中通风专业至少达到二级。煤矿建设矿井试生产前必须同步达标。
(二)金属非金属矿山。2012年底前,40%的金属非金属矿山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其中:50%的大中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矿山开采规模15万吨/年及以上、露天矿山开采规模50万吨/年及以上,下同)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2013年底前,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2015年底前,80%的大中型金属非金属矿山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
(三)危险化学品企业。2012年底前,全市所有危化品生产企业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新设立的危化品生产企业自试生产备案之日起,一年内至少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
(四)烟花爆竹企业。2012年底前,全市所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企业全部达标。
(五)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等企业。规模以上企业2013年底前实现达标,规模以下企业2015年底前实现达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达标率在2012年应达到达标企业的20%以上,2013年应达到达标企业的30%以上,2014年应达到达标企业的40%以上,2015年应达到达标企业的50%以上。
(六)电力、冶金、机械、建材、轻工等工商贸企业。2012年底前,50%的规模以上企业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其中,二级标准化企业达标率20%以上。2013年底前,所有规模以上企业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其中,二级标准化企业达标率为30%。2015年底前,所有工贸企业实现安全达标。
三、组织管理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采取企业按照标准创建、政府行政部门组织考评发证授牌和实施“安信工程”管理的方式开展。
(一)责任主体。企业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责任主体,应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把标准化建设作为企业的自觉行动,持久地贯彻落实。从组织机构、安全投入、规章制度、教育培训、装备设施、现场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管理以及事故报告、绩效评定等方面开展创建活动,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加快实现企业高标准达标,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长效机制。
(二)分工负责。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组织推动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煤矿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冶金、建材、机械、化工、电力、电子、轻工等工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市商务局负责商场、物流、仓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市旅游局负责星级以上饭店、旅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市国资委负责中央、省属在眉企业、市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抓好所属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眉山铝硅产业园区管委会和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分别负责本园区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实施工作。各区县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本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实施工作。
(三)考核评审。
1.评定标准。国家已颁布评定标准的,严格执行。国家未颁布评定细则的行业,按省安全监管局或省级有关部门颁布的评定细则执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等级划分为一、二、三级,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3个月,企业按规定申请复评,换发证书、牌匾。
2.评审程序。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和评审工作按照自评、申请、受理、评审、审核、公告、发证的程序进行。其中,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的企业,按省安委会《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安委〔2012〕10号)的规定执行。
自评。有关企业在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并运行6个月的基础上,组织自评小组,按照评审办法和细则开展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确定申请等级。企业对自评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企业,经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按规定向市安全监管局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受理。市安全监管局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书面申请后,严格进行资料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退回,不予受理;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应当迅速组织评审。
评审。评审工作由市安全生产协会组织省、市安全生产专家独立开展,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审核。市安全监管局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对专家评审结论进行审核。
公告与发证。根据审核结果,市安全监管局对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企业进行公告,颁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同时公告企业“安信工程”等级。
对规模以下工贸行业企业的考评工作,可简化程序和内容,提高工作效率。
3.评审认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二级企业的考核认定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安委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市安委会负责全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总体协调和监督。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和评审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公告、发证、授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定得分可以直接转为“安信工程”评级。
4.严格考评。按照“成熟一批、考评一批、公告一批、授牌一批”的原则,对提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申请的企业及时组织进行评审,或指导企业按程序上报省安全监管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评审。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不得随意降低标准。
(四)达标企业管理。企业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每年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定,并形成自评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报告须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市、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动态监督管理,组织检查、抽查,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对企业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不接受检查、抽查,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相关行业考核办法中明确的其他取消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条件的,应取消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并相应调整“安信工程”评级,经整改合格后,重新申请评审。对不符合要求的或者不能持续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达标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的,降低或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
(五)分类分级管理。全面实施“安信工程”,在企业达标基础上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原则上,考评得分70分(含70分)以上的企业为A级企业,65(含65分)—70分的企业为B级企业,60(含60分)—65分企业为C级企业,存在重大隐患、落后淘汰工艺的,为D级企业。相关单位要按照市政府《关于实施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程的通知》(眉府发〔2012〕21号)相关规定,实施分类分级管理。
四、制定方案
各区县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各类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全面掌握企业数量、规模、种类、从业人员数量、生产工艺、安全管理状况等基本情况,制定本辖区本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含企业总数量、规模以上企业数量、组织机构、工作计划、保障措施等内容),于2012年8月10日前报市安办备案。
市安委会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纳入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开展专项督查、综合督查,定期发布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展情况。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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