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0-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绵府办发〔2011〕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绵阳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
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市场物价保障群众生产生活的紧急通知》(川府发电〔2010〕66号)的要求,减缓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局《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431号)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1〕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建立以市政府为主导,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为主要依据,以低收入群众为对象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下称“联动机制”)。当基本生活消费价格持续出现较大幅度上涨、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明显增加时,适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适时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缓解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造成的影响。
二、保障对象
(一)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在物价涨幅较大时,对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家庭困难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给予适当补贴。
(三)各县市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扩大补贴范围,但不得缩小补贴范围。
三、启动条件
(一)启动联动机制以绵阳市区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为依据。当其月度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一定幅度时,市政府适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市属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学校启动联动机制纳入市政府统筹管理。
(二)在绵阳市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完成以前,启动联动机制以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为依据。在其月度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3%以上,并超过年度调控预期目标时,市政府适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三)联动机制启动后,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回落到启动条件以下时,即停止联动。
(四)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一定时期以上时,各地应以维持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消费品支出数据为基础,统筹考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严格遵循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规范,适时调整城乡低保标准。自调整城乡低保标准之月起,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之月起,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四、补贴发放和标准
(一)补贴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根据保障对象类别,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原有发放渠道发放。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当月,向补贴对象一次性发放前3个月的金额,以后按月(农村或按季)发放,直至停止。
(二)补贴标准:价格临时补贴均以同期城乡低保标准为基础按月计算(四舍五入,精确到元)。城市低保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家庭困难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按同期城市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发放。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同期农村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发放。
五、资金筹集
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县市区政府统等安排。鉴于建立联动机制后这项工作的长期性,各地应将启动联动机制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挤占挪用保证正常发放的城乡低保、优抚等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市属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学校资金由市级财政安排。
六、工作职责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建立和实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落实。
(一)市政府对建立和实施联动机制负总责。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区域联动机制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
(二)市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教体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绵阳调查队等职能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全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意见,必要时提出全市统一启动联动机制的建议,拟定对困难地区的资金补贴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适时组织对联动机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绵阳调查队负责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测算、编制工作,在上报核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发改、财政、民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四)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根据绵阳调查队发布的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牵头组织财政、民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相关单位进行会商,提出启动或停止联动机制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财政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具体补贴方案并统筹安排补贴资金,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预算程序保障绵阳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经费。
(六)民政部门负责统计、提供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的基础数据,制定用款计划,做好职责范围内补贴对象价格临时补贴的组织发放工作;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以及所需资金的调整、测算工作。
(七)教育部门负责统计所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及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的基础数据,制定用款计划,做好职责范围内补贴对象价格临时补贴的组织发放工作。
(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计、提供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基础数据,制定用款计划,做好职责范围内补贴对象价格临时补贴的组织发放工作;做好家庭经济困难领取国家助学金的技工院校在校学生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负责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工作。
七、实施时间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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