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 文号:攀府发〔2010〕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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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9-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攀府发〔2010〕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我市文物保护工作,推进文物事业发展,加快建设文化强市实施步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确保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是国家、民族发展的重要历史见证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民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综合国力的重要体现,也是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的有效载体。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文物已逐步成为发展文化产业的优质平台和加强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是提升区域知名度的有效手段。近年来,在市委、市人大、市政协的重视和关心下,市政府把文物保护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出台了《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文物保护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攀府发〔2004〕75号),采取有力措施推进文物保护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主要表现在:文物保护基础工作进一步夯实,文物保护能力明显加强;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扎实推进,一批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得到有效保护;纪念馆免费开放工作得到认真落实;随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不断推进,文物保护理念逐步深入人心,全社会积极参与文物保护的趋势正在形成。同时也应当看到,我市在加快城市化进程、推进城乡开发建设的过程中,一些文化遗产受到自然和人为等因素影响,遭到不同程度地破坏;对照“五纳入”要求仍有一定差距;观念和人才队伍等问题仍束缚着我市文物保护事业发展。这些问题必须认真加以研究和解决。
做好文物保护工作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攀府发〔2004〕7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化责任感和紧迫感,牢固树立“守土有责”的思想,切实把文物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本地区文物保护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制定好文物保护规划,积极探索文物保护新机制,加强文物保护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严格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确保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即: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领导责任制。切实把本地区的文物保护好、管理好、利用好,全面提升我市文物保护工作整体水平。
二、进一步做好文物抢救和保护工作,确保文物安全
全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所处的城乡在编制专项建设规划时,应划定文物保护范围,设置建设控制地带及重点区域,处理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已普查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点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基本建设设计方案必须事先征求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确保文物不受破坏。对于不可移动文物,各地要加强管理,不得随意拆除。建设工程选址应尽可能地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拆除的,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性质和级别报请相应的人民政府批准,同时在迁移或拆除前做好测绘、拍照等工作。今后,我市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在立项前,文物部门要参与前期论证工作。对不可移动文物实行原址保护、迁移、拆除的,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因项目建设导致的文物保护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经费由项目投资者承担,其区域内遗存的文物归国家所有。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报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对不可移动的文物进行修缮、保护、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三、进一步健全机构,强化人才队伍建设
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文物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在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中,调整和充实力量,妥善解决好文物机构的编制问题,积极引进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和急需专业人才,以适应文物队伍发展和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文物管理和业务人才的培养,努力形成一支人员精干、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文物保护工作队伍。
四、进一步加大投入,建立资金投入保障机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原则,各级政府要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财力情况,结合文物保护工作实际,为文物事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文物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文物保护维修计划,合理有效地使用文物保护经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和维修,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保护和维修的原则,各县(区)应根据财力情况适当安排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资金,用于辖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和保护。对各级文物安全设备所需经费,同级财政要予以保障。要认真做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三级风险等级达标工作。对文物征集、拣选、收购、奖励等文物事业经费,由同级政府纳入财政预算。
五、进一步加大文物开发利用力度,积极探索文物保护新机制
文物工作要坚持以保护为主,同时注重合理利用,在保护中求得发展,在发展中实现更好的保护。文物利用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结合正在开展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各县(区)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应精心包装一批文物保护项目,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各项准备工作。对一些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点,县(区)政府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作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予以命名和公布,并酌情逐级申报市级、省级、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要高度重视博物馆建设,认真做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工作,充分发挥其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作用。要鼓励企业和个人兴办富有特色的行业博物馆、私人博物馆、纪念馆等,不断丰富和完善全市文物体系。要以文物资源为依托,大力发展文化服务业,进一步探索旅游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有机结合,使文物保护与旅游业发展相辅相成、协调发展。对于有旅游发展潜力和前景的文物保护单位,旅游等相关部门要统筹规划,建立和完善文物保护措施。整修、开放文物保护单位,必须经同级文物行政部门论证和审核。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和用途,确需改变的,必须依法获得批准。
六、进一步加强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文物保护社会氛围
各级政府和文物保护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媒和专题讲座、标语、板报、宣传手册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文物保护工作。从“什么是文物”和保护文物的意义入手,大力宣传和普及文物保护方面的知识,努力使广大群众树立“保护文物人人有责”、“保护文物光荣”、“地下出土文物属国家所有”的意识。通过宣传发动,不断提高社会各方面的文物法制观念和对保护文物重要性的认识,在全社会形成“保护祖国历史文化遗产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保护文物光荣,破坏文物可耻”的良好风尚,为文物保护事业夯实广泛、深厚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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