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2年修订)》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2年修订)》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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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9-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2年修订)》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宜宾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2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四届二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宾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19日
宜宾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2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充分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本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参照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活动和软科学研究,为本市科学技术事业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宜宾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宜宾市科学技术奖评选、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宜宾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六条宜宾市科学技术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政府奖励,包括宜宾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宜宾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宜宾市科学技术创新奖。
市级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七条宜宾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3人,可以空缺。该奖不分等级,每人奖金20万元。
第八条宜宾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50项。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奖金依次为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特等奖每次不超过2项,可以空缺。
第九条宜宾市科学技术创新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设科学技术创新先进集体奖和科学技术创新先进个人奖。先进集体每次奖励不超过15个,每个奖金2万元,先进个人每次奖励不超过20人,每人奖金0.8万元。
第三章宜宾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条件
第十条被推荐为宜宾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人员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领域有重大突破或者创新的研究成果,且作为主要研究人员荣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或者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以上奖励,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以上奖励;
(二)在宜宾从事科学技术创新开发和应用,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属于填补国内空白或者达到国际先进技术水平,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在成果转化和应用上为宜宾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巨大的效益。
第十一条被推荐为宜宾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应当应用于生产和社会实践1年以上,经过市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或者评审通过,且鉴定或者评审的时间距评奖时间不超过3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基础研究或者应用基础研究活动中取得重要进展,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作用;
(二)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创新和发明,并创造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三)在应用推广该项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加快实现产业化上取得重大进展,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四)在有关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学技术立法及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软科学研究中发挥重要作用,并经实践证明取得了显著成效。
第十二条被推荐为宜宾市科学技术创新奖先进集体的组织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在科学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或者科技管理中取得了显著成绩和新的突破,发挥了示范作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较完善的技术创新体系和较强创新能力的创新团队,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
(二)承担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获得宜宾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取得的科学技术创新成果对行业技术进步和地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
(三)科技管理工作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的表彰,对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地方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第十三条被推荐为宜宾市科学技术创新先进个人的人员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长期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或者科技管理工作,在促进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等方面发挥了带头人作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技术发明项目的主要完成人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具有示范、带动、辐射和扩散作用;
(二)作为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获得宜宾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取得的科技创新成果对行业技术进步和地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
(三)科技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绩,本人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的表彰。
第四章宜宾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
第十四条宜宾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推荐:
(一)各区县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
(二)市级有关部门;
(三)驻宜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大专院校;
(四)具有高级职称的3名以上同行业科学技术专家联名推荐;
(五)经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符合推荐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五条推荐宜宾市科学技术奖,推荐单位和专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出具体的推荐意见,报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推荐评奖的科学技术人员、组织和项目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推荐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市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奖励的日常组织和管理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和学者组成评选、评审委员会,负责宜宾市科学技术奖的评选、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经评选、评审委员会初评出的人员、组织和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市范围内予以公示,征求异议,公示期30天。
第十九条对征得的异议,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评选、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条经评选、评审委员会评出的宜宾市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员、组织和项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市科学技术奖由市政府授奖,并颁发奖励证书及奖金。
宜宾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列支。奖金标准可以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二十二条宜宾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的事迹载入宜宾市志,宜宾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成果载入宜宾年鉴。
宜宾市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员和对获奖成果做出主要贡献人员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和评聘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
第二十四条推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证明等,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参与宜宾市科学技术奖评选、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选、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市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我市进行技术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活动,对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做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奖励。
第二十八条我市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发明奖、自然科学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由市政府给予等额奖金奖励,不再申报宜宾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制订。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即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4年4月2日市政府发布的《宜宾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宜府发〔2004〕24号)和2008年5月19日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宜宾市科技创新奖评选奖励暂行办法》(宜府办发〔2008〕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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