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宜府办函[2013]29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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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9-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宜宾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五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8日
宜宾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快实施科教兴宜、人才强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增强我市青少年科技创新能力,提高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的有关规定,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宜宾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对象为参加青少年科技竞赛且取得优异成绩的全市在校中小学生(含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技工校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青少年科技竞赛是指全国、全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青少年机器人创新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
第四条宜宾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的推荐、评审和表彰,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宜宾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是市政府设立的全市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的最高荣誉奖,每年度评选表彰一次,每次评选表彰学生不超过10人,每人奖励奖金3000元。
第六条宜宾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获得者的主要辅导教师,由市政府授予青少年科技辅导优秀教师称号,每次评选表彰不超过10人,每人奖励奖金3000元。
第七条宜宾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获得者所在学校,由市政府授予青少年科技教育先进学校称号。
第八条参评宜宾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的学生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精神,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评作品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竞赛个人项目或者集体项目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二)参评作品获得全省青少年科技竞赛个人项目一等奖;(三)参评作品获得全省青少年科技竞赛集体项目一等奖的
第一作者。
参评作品的获奖时间为上一年度9月1日至当年的8月31日。参评学生的同一作品获得多个级别奖励的,按照获奖最高级别参加评选。
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中的青少年科技实践活动项目、国家级少年儿童科学幻想绘画项目三等奖以下(含三等奖)不纳入参评范围。
第九条市政府设立宜宾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委员,成员由市科协、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市委的主要领导组成。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协,负责奖励的日常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和学者组成评选委员会,负责宜宾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的评选工作。
第十一条市科协会同市教育局,负责收集整理参评宜宾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青少年科技辅导优秀教师、青少年科技教育先进学校的推荐材料,并确定参评候选人和学校。
第十二条经评选委员会初评出的学生、教师和学校,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市范围内予以公示,征求异议,公示期15天。
第十四条对征得的异议,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评选委员会审定。
第十五条经评选委员会评出的宜宾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获奖学生、青少年科技辅导优秀教师和青少年科技教育先进学校,由市科协、市教育局共同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宜宾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由市政府授奖,并颁发由市长签发的荣誉证书及奖金。
宜宾市青少年科技辅导优秀教师由市政府授奖,并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宜宾市青少年科技教育先进学校由市政府授奖,并颁发奖牌。
第十七条宜宾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奖励经费在市级科普经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宜宾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表彰活动不得收取学校和学生的任何费用,不得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赞助。
第十九条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市科协会同市教育局另行制订。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9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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