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文号:自府发〔2015〕5号
颁布日期:2015-03-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的通知

自府发〔201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现将《自贡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贡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8日

自贡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决定授予自贡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授予“自贡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对象,包括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士和其他市外人士。

第三条授予“自贡市荣誉市民”称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推荐。凡符合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决定授予自贡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经本人同意,由区县政府、市级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向市政府推荐申报,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受理(以下简称受理部门)。其中,荣誉市民人选属港澳同胞、华侨、外国人士的,由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受理;属台湾同胞的,由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受理;属其他市外人士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

申报“自贡市荣誉市民”称号时,推荐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自贡市荣誉市民推荐函;

2.主要事迹材料;

3.自贡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申报表(详见附件);

4.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的证明材料;

5.其他有关材料。

(二)审核。受理部门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向社会公示。

(三)公示。受理部门审核确定的“自贡市荣誉市民”推荐对象,统一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受理部门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公示后有异议的,受理部门自公示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公示后无异议以及公示后有异议但经调查认为符合授予条件的,由受理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市政府审议。

(四)审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

(五)颁证。决定授予“自贡市荣誉市民”称号的,由市政府市长签署颁发或委托副市长颁发荣誉市民证书。

第四条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工作受理部门负责自贡市荣誉市民的资料管理,与荣誉市民称号获得者保持经常联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荣誉市民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等活动;向荣誉市民通报自贡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情况;听取荣誉市民的意见、建议,做好跟踪服务。

第五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处理涉及荣誉市民的案件之前,应当及时与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工作受理部门沟通情况,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六条荣誉市民发生有损“自贡市荣誉市民”称号行为的,由受理部门调查核实,并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撤销荣誉市民称号的建议,报市政府审核。市政府审核同意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

对撤销荣誉市民称号的,由受理部门通知本人,并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本实施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自贡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申报表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相片

籍贯

民族

政治面貌

国籍

外文

名字

宗教信仰

身份证号码

学历学位

现工作单位

职务

推荐单位意见

年月日(章)

受理机关意见

年月日(章)

市政府审核意见

年月日(章)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意见

年月日(章)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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