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津政办发 〔2014〕62 号
颁布日期:2014-06-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

见》(津政发〔2012〕10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

好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开展宣传教育

自2014年起,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重点由政府指令性安置转为

教育培训和推荐就业、创业,其中退役义务兵全部实行自主就业

安置。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新形势、

新任务、新要求,认真做好安置工作和教育培训期间的管理、教

育工作。要及时组建临时党、团组织,广泛宣传国家安置政策,

引导退役士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大力宣扬自

主创业成功典型,坚定退役士兵到新岗位建功立业的信心和勇气。

深入退役士兵家中了解实际情况,及时掌握退役士兵的思想动态,

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对于退役士兵及其家庭基本生活确有困难

的,要给予救助。

二、完善安置工作政策

(一)做好移交接收、保险接续和档案管理。今年安置对象

为市和区县安置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接收的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

安置方式为自主就业(含复工复职和复学)、政府安排工作和国

家供养等。安置工作实行年度分配,跨年度不再予以安置。

退役士兵保险关系接续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由政府安排工作

(含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其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

退役士兵档案由市或区县安置部门接收后,自主就业、自谋

职业的移交给有资质的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托管或户口所在地街道

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政府安排工作的移交给接收单位人

事(人力资源)部门管理;在校大学生退役士兵复学的移交入伍

前的院校,不复学的移交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安置部门。

(二)落实自主就业优惠政策。扩大自谋职业优惠政策覆盖

面。按照城乡一体原则,将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十部

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4〕45号)规定的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

款、个人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方面优惠政策,调整适用于所有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健全就业推荐政策。退役1年内参加教育培训、退役1年以上

参加教育培训和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

及服义务兵役且退出现役的应届毕业生和在校大学生享受的优惠

政策依据有关规定执行。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鼓励和扶持

回乡参加生产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兴办第三产业。要结合

实际选拔高素质的退役士兵作为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的后备力量,

充分发挥他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中的骨干作用。

加强自主就业资金保障。按照城乡统一标准,对自主就业、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所需资金按照市财政负

担75%、区县财政负担25%的比例安排。接收落户后,各区县安置

部门要尽快办理和发放完毕一次性经济补助。天津天铁冶金集团

入伍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由河东区安置部门负责发放一次性

经济补助。在校大学生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由入伍时学校所在

地区县安置部门负责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

(三)做好政府指令性安置。市民政局和市人力社保局结合

全市企事业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情况,在7月31日前

制定用人单位安置计划,并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安置计划由市

安置部门调配有关区县,并督导落实。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

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人民政府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

则,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区县安置计划,创新安置办法,确保工作

岗位落实。建立安排工作备案制度,区县安置部门开具的分配工

作介绍信,需在安置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其存根复印件上报市安

置部门备案。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第二十九条规定,重点安置好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

各区县特别是自行制定安置计划的区县,其安置部门要会同相关

部门,下大力解决区县属安置指标并落实。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

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开出分配工作

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

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安排工作的退役

士兵自接到安置部门开出分配工作介绍信之日起,1个月内未到

用人单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工作安置,不再享受安置待遇。

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含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

兵),在待安置期间按照我市城镇居民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

月发给生活补助。补助期限从转年2月份起,其中转业士官从部

队停止供应时间起,到分配工作或批准自谋职业之日止。所需经

费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拨付,由区县安置部门据实发放(市财政

负担5个月经费,其余由区县财政负担)。

三、继续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

〔2011〕43号),在全市继续开展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职业教育

和技能培训工作。按照民政部对教育培训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提

高退役士兵政策知晓率、参训率、学员合格率、学员就业率。根

据退役士兵的实际需求,创新培训模式、打破区域概念、统筹安

置资源,科学合理制定培训方案,增大"订单式"培训的比例,确

保每一名退役士兵都学到一技之长,实现就业上岗。完善各种优

惠政策,定期组织开展专场招聘会,建立培训机构考评制度,实

施精细化、科学化管理。

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所需经费(含教育培训期间的生活补

助),由市财政按照滨海新区、和平区、河西区、南开区、东丽

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50%,河东区、河北区、红桥区

60%,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70%的比例拨

付。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期间的生活补助不得与待安

置期间生活补助同时享受。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讲政

治、讲大局的高度,切实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把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建设,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

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落实。

(二)严格责任追究。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

体、企事业单位、中央驻津单位,特别是行业管理部门,要积极

承担国防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安

置任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退役

士兵的错误做法;严禁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限制下

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

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予以处理;

对违反安置政策、拒绝和不按计划完成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的

单位,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理,且不

能被评选为"双拥"模范区县和先进单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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