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2009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绍政办发〔2009〕61号
颁布日期:2009-04-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2009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9〕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绍兴市2009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绍兴市2009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2009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带来的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绍兴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8—2015年)》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方案。

一、地质灾害基本情况及趋势分析

到2008年底,全市有地质灾害与隐患点485处。按分类管理的原则,确定198处作为主要监管对象,其中A类9处、B类80处、C类109处。按地域分,诸暨市72处、新昌县51处、嵊州市38处、上虞市35处、绍兴县2处。全市地质灾害易发区面积为5520.5平方公里。

受汛期强降雨影响,2008年全市共发生突发地质灾害21起(诸暨市20起,绍兴县1起),均为新发生地质灾害点,地质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450万元,其中人为诱发的地质灾害15起,占总数的71%。与2007年相比,发生的次数基本持平,但造成的经济损失扩大了6倍,主要原因是灾害规模和影响范围显著增大。由于预防措施到位,应急处置妥当,未造成人员伤亡。

汛期是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防范期。4—6月的梅汛期,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为日降雨量50毫米以上,或连续大雨3天以上、过程降雨量大于100毫米的时段;7—9月的台汛期,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为台风降雨开始时至台风过后降雨停止后48小时时段。需重点防范的地质灾害类型为山区小流域泥石流、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区域,地质灾害(隐患)点、易发区里的村庄、农家乐等公共场所、山区道路边坡为地质灾害防范的重点。

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县(市)要编制印发年度防灾方案,指导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并组织人员对各地质灾害(隐患)点实行专项检查。按照地质灾害动态管理与分级分类管理制度落实防灾措施与防灾责任,其中A类为重点防治点,市里主要对A类灾害点的防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B类为较重要防治点,县(市)负责A类灾害点的防治工作和B类灾害点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管工作,乡镇(街道)配合防治工作实施;B、C类灾害点作为乡镇(街道)主要防治和监管对象,各村配合防治工作实施。要针对防灾需要及时完善应急预案,修编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手册,对群测群防和应急系统人员进行重新确认,确保责任落实到人。要落实汛期值班、灾害点巡查、灾情速报等各项制度,最大限度减少灾害危险。

(二)加强防灾体系建设。国土、水利、气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健全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系统。对灾害性天气要及时预警,尽快通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相关人员,做到及时防灾、主动防灾。各地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升应急指挥体系的快速反应水平。要根据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08年省级采矿权出让安排地质环境项目补助资金》(浙财建字〔2008〕290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08年地质环境保护项目任务书的通知》(浙土资厅函〔2009〕65号)的要求,完成地质灾害防灾能力建设专项任务。强化乡镇(街道)和村级组织的地质灾害防灾能力,培养基层应急力量,使之成为应急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能迅速协助组织人员疏散和自救。要适时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演练,进一步增强地质灾害防治人员的实战经验。

(三)开展群测群防监测示范点建设。诸暨市、嵊州市、新昌县要做好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示范点市级试点工作,同时各县(市)都要开展1—2个县级试点,建立一批群测群防监测点建设示范点。继续推进新昌县回山镇下山村滑坡专业监测省级示范点的建设工作。

(四)认真落实规划年度目标。继续推进搬迁避让和勘查治理工作,完成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年度任务。各县(市)要确定今年重点防治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加强勘查与治理。对治理难度大、自然条件不适宜居住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结合新农村建设、下山脱贫、农村宅基地整理等工作,推进地质灾害移民。上一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已到修编期限的诸暨市和绍兴县,要按有关要求做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修编工作。开展重点防治区、重点隐患地段地质灾害专项调查工作。

(五)抓好工程建设的地质灾害预防工作。建设用地项目经确认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督促工程建设单位落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提出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从源头上减少工程项目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防汛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督查考核。国土、气象、水利、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保障经费,推进工作。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确保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应急、勘查、治理等工作的实际需要;对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同时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水利建设、公路建设、下山脱贫、新农村建设等有机结合起来,提高地质灾害防治的社会化程度,多方筹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保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完善制度,严格执法。要健全和完善制度,进一步提高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的管理和执法监督,对违反《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扩大宣传,教育群众。要通过各种途径,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活动。特别是要深入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居民点,宣传地质灾害监测、临灾自救互救、山区建房选址要求等有关地质灾害的防治知识,增强群众防灾意识,提高防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延伸阅读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研讨班暨中共兰州市十一届三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传达提纲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兰州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领导小组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首钢胜利机械厂前进机械厂移交我市管理实施政策性破产工作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