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鼓励各级各类院校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台政办发〔2009〕111号
颁布日期:2009-11-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做好鼓励各级各类院校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

台政办发〔2009〕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参动〔2009〕6号)文件精神,依据《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浙江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对征集全日制各级各类院校(包括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参军入伍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在本市各高校学习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职高专学生,自愿参军履行兵役义务的,所在学校须保留其学籍,并为其办理入伍所需的相关手续,按照学生实际就学时间退还相应的学费。

二、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三年级学生应征入伍未参加完省(市)级会考的,其未完成的会考课目,由所在学校负责考核,成绩报省(市)会考办核准,成绩合格的,发给毕业证书。

三、入学前户籍在本市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在本市批准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征集地政府应于当年底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经费由批准入伍的县(市、区)财政予以解决。

四、入学前户籍在本市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参军服义务兵役的,在享受标准优待金的基础上,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每年给予每人不少于2000元人民币的补助金。

五、在校大学生入伍后,由批准入伍地的县(县、区)民政部门,按非农户口义务兵的标准发放家属优待金;退伍后,由批准入伍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按自谋职业的非农户口退伍义务兵的标准发放安置补助金。

六、各县(市、区)面向社会招考乡(镇、街道)专武干部时,拿出部分招考计划,面向全日制应届毕业大学生退役士兵招考。

七、全日制应届毕业大学生义务兵服役期满退出现役两年内,自愿参加就业培训的,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专门职业院校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者,当地政府免除部分培训费。

八、全日制应届毕业大学生义务兵服役期满退出现役两年内,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参照《浙江省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优先予以贷款政策等支持,参照城镇退役士兵相关税收减免政策执行。

九、全日制高中以上层次各级各类院校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的征集情况,作为评比征兵工作先进的重要指标。市征兵办在当年征兵工作完成后,及时通报各单位各级各类院校在校学生和应届毕业生征集情况。

本通知中所述的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及应届毕业生,是指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招生办公室录取的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和应届毕业生。服现役期间凡违反法律法规和军队条令条例,受到纪律处分以上处理的,酌情取消优惠待遇。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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