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6-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温政办〔2014〕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加强我市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升综合防灾减灾能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0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工作的出发点,按照规划科学、布局合理、设施齐全、功能完备、管理规范、服务高效的要求,统筹考虑地理环境状况、灾害发生规律、人口分布特点、公共资源条件等因素,推进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促进减灾能力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到2020年,实现避灾安置场所全覆盖。每个县(市、区)都建有1-3个容量不小于200人的县级避灾安置中心;每个乡镇(街道)都建有1-2个容量不小于100人的乡级避灾安置中心;原则上,每个村(社区)建有1个容量不小于50人的村级避灾点。

二、主要任务

(一)做好避灾安置场所规划选址和建设工作。

各县(市、区)要将避灾安置场所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科学制定避灾安置场所的布局规划、建设规划和具体实施计划。要结合实际,按照相对集中、便于转移、就近安置、确保安全的要求,合理选取避灾安置场所位置,避开易受自然灾害威胁地段、重大环境风险源地段以及高压输电线路、生产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作仓库等其他危险区域。充分利用区域内的可用公共资源,以确认、改造、修缮等方式设立避灾安置场所。县级避灾中心要利用人防疏散基地、体育馆、影剧院、会场、学校和社会福利院等公共建筑物和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进行建设;乡级避灾中心要利用乡镇敬老院、文化中心、学校等符合避灾要求的公共设施进行建设;村级避灾点要利用社区服务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及中小学校等公共设施进行建设。

2014年,各县(市、区)设置1个以上县级避灾安置中心;各乡镇(街道)设置1个以上乡级避灾安置中心;村级避灾安置场所设置数达行政村数量的35%;全市避灾安置场所总数达到1891个以上。2015年,常住人口达到50万人以上的县(市、区),县级避灾安置中心设置达到2个以上;各乡镇(街道)乡级避灾安置中心设置达到2个;村级避灾安置场所设置数达行政村数量的60%;全市避灾安置场所总数达到3242个以上。2016年,常住人口达到100万人以上的县(市、区),县级避灾安置中心设置达到3个;村级避灾安置场所设置数达行政村数量的80%;全市避灾安置场所总数达到4322个以上。2017年,村级避灾安置场所设置数达行政村数量的100%,全市避灾安置场所总数达到5403个以上,避灾安置场所布局基本确定。2018年至2020年,避灾安置场所硬件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强,避灾安置场所运行和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避灾安置人员管理进一步规范。

(二)完善避灾安置场所配套设施。

避灾安置场所应具备基本的生活设施、必要的安全和消防设施及与之相匹配的物资仓储设施。配有通风通气、饮水用水、排水排污、垃圾收集等基本生活设施,尽量做到男女安置不同室,母婴、哺乳室相对独立,宣传、娱乐、应急医护功能相配套,更加体现人性化安置。要设有运输保障通道、人员集结区域和突发次生灾害的应急撤离路线,规模较大的避灾安置场所还要配备必要的广播系统及指挥通信、发电、医疗急救等设施。设置明显的人员疏导标志和安置场所功能分区标志,方便群众识别。要进一步完善避灾安置场所信息化建设,健全避灾安置场所的公开公示机制,在每年汛期前,通过报纸、电视、宣传栏等途径,向社会公示避灾场所数量及分布情况等信息,同时设立避灾安置场所“96345”社会服务热线便民查询业务,让群众享受更好更便捷的查询服务。

(三)推进避灾安置场所管理制度建设。

避灾安置场所管理,要着重加强五个制度建设。一是准入登记制度。乡镇(街道)提出避灾安置场所设置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对拟确认和改(扩)建的避灾安置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相关要求的,将其纳入避灾安置场所管理,由当地民政部门登记造册,并向社会公告。撤消避灾安置场所资格,要逐级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二是安全管理制度。县级人民政府每年汛前对避灾安置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每隔3年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避灾安置场所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和鉴定,不符合要求的避灾安置场所不得继续使用,待其整改达标后再重新纳入管理使用范围。2020年底前,避灾安置场所安全检测率要达到100%。三是预案管理制度。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针对当地易发多发的灾害隐患,结合本辖区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及分布情况,制订完善避灾应急预案,明确预案启动条件、转移安置程序、救助保障方案、场所运行方式和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开展预案演练。行政村、社区要编制上报灾时需转移人员花名册,便于掌握应急转移的重点区域和对象。四是日常管理制度。落实日常管理人员,制订完善管理人员职责和检查、维护等制度,并做到上墙公布。五是责任追究制度。避灾安置场所及其设施,不得擅自侵占、随意处置或挪作他用。对因避灾安置场所建设、管理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有关部门要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对故意损坏避灾安置场所及其设施的,要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规范避灾安置场所工作流程。

进一步完善避灾安置场所启用、入住登记、生活救助、应急管理、人员回迁、善后清理等各项工作流程,通过安置方案的制订、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急生活保障物资的有序发放、各项应急措施的实施,确保避灾安置场所运作顺畅,安置人员生活得到有效保障。避灾安置场所启用后,相关责任人及管理人员要坚守岗位,24小时值班,认真做好接收转移安置人员准备。转移安置人员到达避灾安置场所后,要及时进行入住登记,上报安置人员相关信息,并做好避灾安置场所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防止超负荷安置和意外事故发生。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妥善安排转移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确保转移安置人员有饭吃、有水喝、有伤病能及时得到救治。灾害警报解除后,乡镇(街道)及以上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及时组织转移安置人员回迁,并指导避灾安置场所做好场地清理、卫生打扫等工作,恢复原有功能。避灾任务结束后,避灾安置场所管理单位要及时上报避灾消耗和需补充的各类物资情况,对正常使用中损坏的公共设施和相关财物,要及时评估,并报请当地政府给予修缮或提供经济补偿。

(五)统一避灾安置场所标识标牌。

县、乡级避灾安置场所名称统一为“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避灾中心”,村级避灾安置场所名称统一为“XX村(社区)避灾点”。辖区有2所以上避灾安置场所的,可以采用辖区名+第一(第二、第三……)+避灾中心(点),或辖区名+所在地点具体名称+避灾中心(点)的方式命名。在通往避灾安置场所主要路口的醒目位置设置“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避灾中心、XX村(社区)避灾点”路线指示牌。在避灾安置场所建筑外墙设置全省统一的“避灾安置场所”标识牌,以便于引导群众转移安置。指示牌、标识牌由省民政厅、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标准,采用推荐的用材、规格和标志(LOGO)图案。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大对避灾安置场所标识标牌设置工作的检查指导,确保标识标牌设置率100%,并及时对损坏、缺失的标识标牌进行重新设置。

三、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强化组织。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将其作为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统筹推进。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各项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分管负责人要亲自部署、着力推进。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精心制订实施方案,明确阶段目标,分解工作任务,有序组织实施,确保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各项任务按时完成。

(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各级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民政部门要做好牵头组织、业务指导、沟通协调、信息汇总等工作;建设部门要做好避灾安置场所的建筑安全检查和鉴定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避灾安置场所权属单位要全力支持做好避灾安置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签订避灾安置场所管理使用协议,指定专人配合做好避灾安置场所的日常管理,确保救灾物资和避灾设施安全。

(三)加大投入,加强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避灾安置场所建设、改造、日常维护、安全检测以及救灾物资的投入,政府投入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要进一步拓宽资金来源,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捐资、出资等方式参与避灾安置场所建设。避灾期间转移安置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由乡镇(街道)负责实施,县级民政部门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中给予补助支持。

(四)加强指导,完善监督。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督查落实力度,确保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工作顺利有序推进。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全面掌握各地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和管理情况,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督促各地加快工作进度,全面提升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水平。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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