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达荷美共和国政府恢复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达荷美共和国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72-12-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达荷美共和国政府恢复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72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达荷美共和国革命军事政府经过双方政府代表的友好会谈,决定自即日起恢复两国之间的大使级外交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尊重达荷美共和国革命军事政府奉行的不结盟政策。

达荷美共和国革命军事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双方重申,两国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外交、友好和合作关系。

注:一九七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达荷美共和国总统正式宣布改国名为贝宁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达荷美共和国外交部长

姬鹏飞米歇尔·阿拉达耶营长

(签字)(签字)

一九七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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