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3-10-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3〕1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2003年9月16日12时10分,睢宁县高作镇金塘村发生一起烟花爆竹家庭作坊爆炸事故,死亡2人,重伤1人,造成了较坏的社会影响。事故发生后,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严肃查处并通报全市。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市领导的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措施,确保今后尤其是元旦、春节期间不再发生类似事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查堵源头,坚决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

在徐州市辖区范围内取缔烟花爆竹生产是市政府作出的的决定,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要求。但一些不法分子却置若罔闻,仍在非法生产,时刻威胁着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贯彻市政府文件精神,组织安监、公安、工商、供销等部门,逐乡镇(街道)、逐村、逐户进行梳篦式排查。对非法生产的,发现一个取缔一个,坚决拆除生产设施、没收产成品和生产工具,严肃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严格监管,依法规范烟花爆竹销售市场

要按照《徐州市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办法》(徐安监〔2003〕5号)的要求,落实各项监管措施,加强对烟花爆竹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的监管。

(一)严格执行销售许可、封签、归口经营等制度。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严禁转包、转让批发零售权限。实行烟花爆竹定点进货制度,零售网点不得直接从生产厂家进货。严禁购销半成品、非法产品、伪劣产品和非定点单位产品。对市外烟花爆竹来徐销售,实行定点准销证制度,由公安机关对买卖双方履行合同情况进行严格监管。(二)规范经营秩序,加强审批检查。各地要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合理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严禁在集贸市场和人员密集的地点设置零售点或临时储存仓库,取缔集贸市场内的烟花爆竹销售摊点,关闭烟花爆竹销售集市。为确保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的安全,各地要加强各类焰火晚会的审批检查和安全保卫工作。

(三)加强质量监督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烟花爆竹质量监督工作,杜绝伪劣违禁产品流入市场。加大对烟花爆竹市场的日常抽查检测力度,坚决查封、销毁各类劣质产品。对流入市场的违禁产品和没有《产品检验合格证》等“三无”产品,一经发现立即没收、就地销毁,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强化措施,全面落实烟花爆竹管理责任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明确责任,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具体工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省公安厅关于民爆物品专项整治和安全检查记分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批发、零售商的经营资质、安全仓储条件和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范以及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等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对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要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公安、监察、工会等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徐州市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加大安全督查力度,加强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严肃追究事故有关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部门、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各级供销烟花爆竹公司既要进一步发挥批发经营主渠道的作用,又要强化安全意识、责任意识,确保安全经营。各级公安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依法行政,履行职责,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确保全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管理秩序的根本好转,努力为全市的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创造一个安全的环境。

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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