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四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控制等3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3-10-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四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控制等3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牧业局制定的《四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控制应急预案》、《四平市鸡新城疫控制应急预案》和《四平市猪瘟控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月十三日

四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控制应急预案

(市牧业局2003年10月)

禽流行性感冒(简称禽流感,AL)是由A型流感病毒引起的禽类(鸡、鸭、鹅、火鸡、鹌鹑、鸵鸟、鸽子等)烈性传染病,其中高致病性禽流感(HPAL)被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列为A类动物疫病,被我国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为确保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能够做到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减轻疫情造成的危害,确保我市养禽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出口贸易和社会经济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各级政府对本辖区的疫情控制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疫情控制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预案规定,做好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所需经费、物资、设备、技术等储备,按年度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处理实行分级管理原则。疫情发生后,各级政府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遵循“早、快、严、小”的原则,按照本预案规定,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积极配合,立即采取封锁、扑杀等综合性、强制性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强制扑杀的禽类、销毁的禽类产品及其他物品造成的损失,按国家有关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一、疫情的确认和分级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由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待:

1、有典型的临床证状和病理变化,发病急、死亡率高,且能排除鸡新城疫和中毒性疾病,血清学检测阳性的。

2、未经免疫禽场的家禽出现H5、H7亚型禽流感血清学阳性的。

3、在禽群中分禽到H5、H7亚型禽流感病毒株或其他亚型高致病力禽流感毒株的。

4、发生可疑疫情时,经省里指定的来自不同单位的两名或两名以上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成员到现场诊断确认的。

(二)疫情的分级。

依据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的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划分为三级:

1、一级疫情:在30日内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全市疫点在5个以上;某一区域在30日内发生病禽群在5万只以上;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2、二级疫情:是指在全市行政区域短时间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在30日内发生2-5个疫点;在30日内发病禽群在2-5万只;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3、三级疫情:是指1个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的。

二、应急指挥系统和政府、部门职责

(一)指挥系统。

市政府负责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紧急疫情的控制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

(二)政府、部门职责。

1、政府职责。

各级政府负责落实畜禽防疫经费;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应急预案,做好防疫物资储备;负责发布封锁令,启动应急顾案,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扑杀疫点内的禽类,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2、部门职责。

(1)牧业部门:

①调集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参加疫情的扑灭工作。

②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疫病,迅速对疫情等相关情况作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

③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④监督、指导疫点内禽类的扑杀及禽类尸体和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疫点、疫区内污染物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严格消毒。

⑤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禽类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⑥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禽类的饲养和经营,及其禽类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

⑦建立以市、县为基础的市、县二级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并按照适量、应急的原则,储备必要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等防疫物品。市级应储备不少于30万元,县(市)级应储备不少于20万元,区级应储备不少于5万元的物资。

⑧对封锁、扑杀病禽和同群禽、无害化处理病(死)禽和同群禽(包括污染物)、以及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做出评估,并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⑨培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建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⑩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2)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各地域分布及饲养量等具体情况,筹措和及时安排畜禽防疫应急资金,审核资金使用计划。市级应安排不少于30万元,县级应安排不少于20万元,区应安排不少于5万元的应急资金。

(3)计划部门:负责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调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4)民政部门: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

(5)交通、铁路部门: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牧业部门做好经政府批准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设置及疫区封锁工作。

(6)公安、武警部门: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禽类的扑杀,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7)工商部门:根据对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的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8)卫生、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疫区内人员的预防和疫病监测工作。

(9)信息产业部门:责成相关邮政、电信运营企业予以配合,及时、安全地传递动物疫情报告和有关材料,保证疫区信息联络畅通。

(10)科技部门:负责提供高致疫性禽流感应急控制的科技成果,安排必要的研究项目。

(11)气象部门:根据需要负责提供疫区及周边地区气象资料。

(12)部队、商业、外经贸、司法、林业等部门:按照各级政府疫情控制委员会的统一部署,配合农牧部门,做好紧急疫情处理工作。

(13)新闻、广电部门:按照各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疫情处理的宣传报道工作。

三、疫情的应急反应

当疫情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时,必须启动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地方政府的应急预案。

(一)三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加强对辖区内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及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发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接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时,必须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同时对发病禽群实行临时隔离措施,限制同场(户)禽只及其产品的流动,并监督消毒措施的实施。

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人到现场,同时上报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采集病料,送上级畜牧兽医工作总站中心实验室检验,对疫情进行确认,必要时由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进行认定。

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后,疫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立即启动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提出三级疫情控制措施建议,立即向同级政府报告,同时按照规定迅速上报疫情。

疫区地方政府要立即召集会议,针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分别作出封锁、扑杀、销毁、消毒、免疫接种、限制禽产品流动等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有关决策;根据决策发布封锁令,组织有关单位,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等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扑灭疫情。有关部门要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二)二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迅速派员赴现场了解疫情发生时间、地点、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启动二级疫情控制应急措施建议,立即报市级政府,同时将疫情上报省牧业管理局。

市级政府应当立即召集会议,通报情况,决定启动预案,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及时调集人员、物资、资金,督促各地各部门落实好各项措施。

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及时将控制、扑灭方案及其执行进度情况上报省牧业管理局。

市牧业管理局在协调和指导疫情控制工作的同时,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报市政府。

市政府根据疫情情况和下级政府的申请,召集有关部门通报疫情和处理情况,研究对疫区的应急处理措施,调拨紧急防疫经费、物资、药品等。

(三)一级疫情应急反应。

疫情发生后,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立即按规定上报疫情。市牧业管理局应迅速了解疫病发生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序,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启动一级疫情控制应急措施方案建议,并上报省牧业管理局和市政府。

市政府要立即召集会议,决策和部署疫情控制工作,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调拨物资、药品、疫苗、人员等扑灭疫情。市牧业管理局根据市政府部署,统一指挥,具体组织实施本级预案。

四、保障系统

(一)物资保障:建立市、县二级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按照适量、应急的原则储备物资。

(二)资金保障:对经常性的禽类防疫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在同级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对突发的疫情,按预案提出的分级负责原则,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资金进行处理,对涉及全市的重大动物疫情,申请上级资金支持。

(三)支持保障:市建立禽流感诊断实验室,负责区域内的禽流感诊断。

(四)人员保障:

1、设立市级禽流感临床诊断专家组,负责提供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技术决策建议和现场诊断,其诊断结果作为现场处理的依据。

2、各级政府要组建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疫预备队。

五、其他事项

(一)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政府要从实际出发,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或本地区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控制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

(二)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和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并执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作出的规定等。

(三)实施本预案过程中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均为强制性措施,涉及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执行。对违反本预案规定或执行本预案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有关部门的责任。

(四)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要按照本预案的分工和部门职责做好实施预案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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