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的若干政策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的若干政策意见
| 颁布单位: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苏府〔2005〕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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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5-04-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的若干政策意见
苏府〔2005〕3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工业化进程,努力把苏州打造成为国际制造业基地,构筑苏州更高经济发展平台,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对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鼓励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设立推进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一)技术创新。对列入国家级、省级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的项目,对新获得国家、省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的单位,新获得国家、省科技创业园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奖励,促进企业将技术创新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
(二)循环经济。一是用于国家级和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县级市、镇、企业的循环经济试点工作;二是对通过市级清洁生产审计项目的企业,视项目大小给予奖励;三是对获得市级以上循环经济企业称号的企业、获得省级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命名的开发区、获得国家级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命名的开发区,分别给予奖励。
二、鼓励开放型经济持续发展
对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继续促进我市开放型经济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5〕6号)明确的政策意见要认真落实。对高新技术产品的一般贸易出口企业予以资金奖励,鼓励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参加市政府确定的本年度重点国际展(博)览会的企业给予补助。对投保出口信用险的外贸出口企业给予补助。鼓励企业到境外开办加工贸易企业,带动外贸出口。鼓励企业参加各种反倾销应诉,对企业参加商务部统一组织的对进口国的反倾销应诉及复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助。
三、鼓励发展规模经济
继续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的意见》(苏府〔2002〕96号)提出的11条扶优扶强政策,设立市产业发展导向资金,重点对国家、省、市重点科技创新项目、新产品开发试制项目给予补贴,对建立技术创新载体或行业共性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给予资助,对重大技改项目贷款给予贴息。积极组织实施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设立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用于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地方匹配以及转化项目培育。
四、鼓励发展名牌和优势产品
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若干意见》(苏府〔2003〕172号)明确的政策措施。加大对名牌产品的扶持力度,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或“国家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名牌出口产品”、“江苏省名牌产品”或“江苏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奖励。
五、鼓励发展民营经济
进一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腾飞的决定》(苏发〔2004〕1号)精神,切实把工商登记、税费征收、融资担保、土地使用、对外贸易等方面的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全面建立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技术创新、协作配套、开拓国际市场、创业辅导、人员培训、信息咨询以及信用担保等服务体系建设。
六、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一)扶持软件产业发展。用好市软件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电子信息平台、软件园建设,促进软件企业和软件产业做大、做强。
(二)加强对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孵化器、留学生创业园、博士后工作站、重点实验室、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等技术创新载体,在获得国家或省级财政支持的基础上,再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三)大力推进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加强与中科院、教育部、科技部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创办各类产学研联合体,对推进我市新型工业化进程具有战略性意义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给予支持。
(四)加大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科技投入。增加科技三项经费并安排一定资金,专门用于支持信息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对列入国家级、省级重点企业信息化的项目,列入市级企业信息化专项计划的项目,分别给予扶助。
七、鼓励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技术进步
按照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7号令)和《江苏省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苏财建〔2003〕44号)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和污染防治基金对推动我市新型工业化进程的积极作用,重点支持实施科技含量高、能耗低、物耗低、污染小的新型工业项目环境保护工程。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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