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就失业证制度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失业证制度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 文号:津劳社局发〔2007〕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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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5-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失业证制度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7〕71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就失业证制度实施以来,对掌握本市城镇劳动者就失业状况、外来劳动者进津就业状态,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就失业证制度管理工作,从2007年6月1日起,启用《天津市劳动者就失业证》(以下简称《就失业证》)和《天津市外省市劳动者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原《天津市城镇劳动者就失业证》和《天津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不再发放。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就失业证》的管理
(一)凡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劳动者、被征地农民和农村转移到城镇就业的劳动者均适用《就失业证》。
(二)《就失业证》主要记载劳动者就业、失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情况,并且是失业人员求职、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凭证。
(三)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全市《就失业证》的管理和印制。区县劳动保障局、开发区、保税区、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和经授权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失业证》的发放和日常管理,其他任何机构和部门未经授权不得印制和发放。
(四)《就失业证》编号方法按原《天津市城镇劳动者就失业证》编号办法执行。
(五)新生劳动力在初次进行就业、失业登记时向登记部门申领;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在进行就业登记时向登记部门申领;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到坐落区劳动保障局申领;其他无证人员在进行失业登记时领取。
(六)劳动者在单位就业和下岗期间《就失业证》由单位保管;从事社区就业、劳务派遣就业、公益性岗位就业期间《就失业证》由社区就业组织、劳务派遣组织或公益性公司保管;从事灵活就业、自谋职业或失业期间《就失业证》由本人保管;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转失业后,《就失业证》由本人保管。
(七)就失业证的填写
培训情况由实施培训的部门填写,其他内容由劳动保障经办部门填写。
(八)就失业证的注销劳动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就失业证》应由发证单位收回:
1、参军;
2、升学;
3、劳教、判刑;
4、死亡;
5、户口迁出本市;
6、出国留学、定居、劳务;
7、依法办理退休。
(九)《就失业证》每两年审验一次,首次审验时间定于2008年5月,具体审验办法另行通知。
二、关于《就业证》的管理
(一)非本市户籍的外省市城镇劳动者和农村劳动者(以下统称“外省市劳动者”)来津就业应进行就业登记,领取《就业证》。
(二)《就业证》用于记载外省市劳动者就业、参加职业技术培训、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和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情况。
(三)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全市《就业证》的印制和管理,区县劳动保障局、开发区、保税区、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和经授权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证》的发放和日常管理,其他任何机构和部门未经授权不得印制和发放。
(四)《就业证》的编号采用八位数码编排。前两位代表发放区区号(同《就失业证》编号原则),后六位数码自然排序。
(五)外省市劳动者在单位就业期间《就业证》由单位保管;从事灵活就业期间《就业证》由本人保管,离开本市《就业证》应交回发证机关。
(六)《就业证》的填写
培训情况由实施培训的部门填写,其他内容由劳动保障经办部门填写。
(七)《就业证》每两年审验一次。首次审验时间定于2008年1月,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各委局(总公司)劳动力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把两证管理工作作为加强劳动力资源管理基础性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摆上工作日程,认真做好新证老证的衔接及新证启用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OO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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