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市油品加工和电镀生产企业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泰政办发〔2007〕215号
颁布日期:2007-10-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印发全市油品加工和电镀生产企业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7〕21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经济开发区,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全市油品加工和电镀生产企业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整治成效。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全市油品加工和电镀生产企业整治实施方案

根据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精神,决定在全市开展油品加工企业和电镀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要求

坚持安全优先、环保优先,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积极推进油品加工和电镀企业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集中整治,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标本兼治,重点治本,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整治范围和工作目标

整治范围:(1)全市油品加工行业所有生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重点是技术含量低、环境污染重、安全保障差、群众意见大的小炼油、废油、燃料油、润滑油加工企业;(2)电镀生产企业及各电镀处理中心(车间)。

工作目标:按照“逐个排查、集中整治、改造提升、淘汰落后”的工作思路,通过提高生产经营标准及产业、安全、环保、能耗、土地集约利用等准入门槛,用半年时间集中整顿、淘汰违法违规的油品加工和电镀生产企业,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技术装备水平和从业员工素质,确保企业的废水、废气、噪声达标排放,固体废弃物规范处置,安全隐患得到整治,科学健康有序发展。

三、整治主体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四、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一)查清油品加工和电镀生产企业违法违规问题

对全市油品加工和电镀生产企业现状进行全面摸底,逐个排查,重点从产业准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技术质量、人员素质等方面查清企业现状和存在问题。自发文之日至2007年12月期间,全市暂停为任何油品加工和电镀生产企业补办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用地、工商登记等手续。

(二)严格油品加工和电镀生产企业市场准入

1.严格执行产业准入门槛。

(1)严格控制新、改、扩建项目。从2007年10月起,所有油品加工和电镀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由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各市(区)投资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环保、安监部门通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情况;所有新、改、扩建项目须通过环评、安评及能耗评价,由市发改委或经贸委出具开工报告,方可开工建设。各市(区)禁止新建、扩建单个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油品加工和电镀项目。

(2)严格控制新建企业。新建的油品加工和电镀生产企业,统一进入通过区域环评且环境基础设施完善的经济开发区或工业集中区。经济开发区或工业集中区以外的油品加工和电镀生产企业,不再批准任何形式的改建、扩建项目。

2.严格执行安全准入门槛。

(1)严格项目预评价。油品加工和电镀新、改、扩建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和职业病防治预评价。

(2)严格项目竣工验收。油品加工和电镀生产企业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项目正式投产前要通过消防、安监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

(3)严格违规项目处理。对2006年以来的新、改、扩建项目,凡未经项目立项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已建成并竣工投产的,由各市(区)人民政府明确限期整改意见,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关闭;在建或已建成尚未投产的,责令限期完善相关手续,落实整改措施,逾期不到位的,依法关闭或取缔。

3.严格执行环保准入门槛。

全市禁止建设无合法资源购进渠道、生产装置不是密封系统、产品质量低劣且污染环境的油品加工及仓储企业;禁止建设清洁生产、废水治理不能达标的电镀项目;禁止建设废水排入现状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水域、无法确保周边饮用水源安全和满足卫生防护距离的电镀和油品加工项目;禁止建设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污染物减排指标无法落实的油品和电镀加工项目。油品加工和电镀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和转移联单制度,回收废矿物油进行加工利用的生产企业必须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必须按要求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稳定联网。电镀生产企业废水处理回用率不低于80%,鼓励实施重金属零排放和废水零排放工程。

4.严格执行从业人员资质要求。质监、安监、环保、卫生等部门要做好油品加工和电镀生产企业管理人员相应资质审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环保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操作人员未经培训不得上岗操作。对从业人员定期组织职业培训和健康体检。

5.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油品加工和电镀生产企业必须与本单位全部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为所有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油品加工和电镀生产企业不得进行工商年检。

五、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集中整治分四个阶段进行:

1.部署阶段(2007年10月)。整治工作按照企业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范围内油品加工和电镀生产企业集中整治工作。要按照本方案制订具体工作方案,抓紧部署实施,并将工作方案在11月5日前报市化治办。

2.自查自纠阶段(2007年11月—12月)。各市(区)及市有关部门按照整治工作要求,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工作。要认真对照产业准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技术质量、土地利用集约水平、能源消耗、项目审核、工商登记、人员资质等方面的要求,摸清油品加工和电镀生产企业的现状,确定本地区整治工作的重点范围和重点单位,并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各市(区)于12月5日前将油品加工和电镀生产企业违法违规问题自查情况及处理意见上报市化治办。12月市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听取各市(区)自查自纠情况汇报。

3.限期整改阶段(2008年1月—2008年2月)。各市(区)按照整治方案要求,督促企业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市(区)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分阶段组织督查。

4.检查验收阶段(2008年3月—4月)。各市(区)对油品加工和电镀生产企业整治工作认真进行验收和总结,并将整治工作总结上报市政府。市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市(区)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六、职责分工

油品加工和电镀生产企业集中整治工作实行“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市(区)、市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抓好整治工作。

安监部门负责查清2005年以来新、扩、改建油品加工、电镀生产项目是否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并通过竣工验收,是否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等。对清查出的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市(区)人民政府(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依法实施关闭。

环保部门负责查清油品加工、电镀生产企业是否通过环评审批,环保设施是否配套,使用运行是否正常,项目是否通过环保验收,是否领取排污许可证,是否能够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废水是否排入达到地表水功能区划要求的水域,是否按国家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执行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和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是否得到安全处置,是否编制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否配置比较完备的应急处置设施,是否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装置,是否与环保部门稳定联网等。对清查出的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无法确保周边饮用水源安全和满足卫生防护距离,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提请市(区)人民政府(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依法实施关闭。对国家明确禁止建设的“土炼油”、“土电镀”坚决依法关闭。

工商部门负责对各级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油品加工和电镀生产企业依法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严把市场准入关,对新办油品加工和电镀生产企业、个体工商户须持相关部门的前置行政许可方可办理营业执照。严把年检审核关,对前置行政许可不齐全的油品加工和电镀生产企业一律暂缓工商年检,并书面通知相关部门。

公安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做好油品加工和电镀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对限期整改、关闭的企业停止办理剧毒危险化学品备案及相关手续。

供电、供水部门负责对各级人民政府(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决定关闭的油品加工和电镀生产企业采取断电、断水措施,停止供电、供水。

市化治办负责全市油品加工和电镀生产企业集中整治工作的协调、督查和联络工作。

各市(区)及相关部门要运用电视、报纸、电台等各种媒体,深入宣传集中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和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时通报整治情况,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形成有利的社会舆论氛围。要坚持依法行政,坚决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活动,深入查处违法违规重点企业。市化治办要会同监察部门加强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整治工作不力的,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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