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条例修正案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文号:
颁布日期:2002-03-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北京市消防条例修正案

(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公布)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生产、维修消防产品的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登记备案。”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研讨班暨中共兰州市十一届三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传达提纲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兰州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领导小组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首钢胜利机械厂前进机械厂移交我市管理实施政策性破产工作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