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参保人员门(急)诊就医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文号:
颁布日期:2007-07-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参保人员门(急)诊就医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医保发[2007]55号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医疗费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医保发[2007]51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参保人员实名就医及门诊医疗费用上传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用同类药品,但因患有精神类疾病或行动不便、长期卧床等原因,不能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由参保人员家属持参保人员贴有条形码的《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确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病历(或出院诊断证明),到确诊定点医疗机构开药。对于不能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每次门诊开药量不超过1个月,连续开药量不应超过三个月。三个月后,参保人员应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复诊,以便医生根据病情调整治疗方案。

二、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就医,应携带并按要求出示贴有条形码的《手册》方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如遇突发疾病等特殊情况,不能持《手册》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参保人员提供急诊处方、加盖急诊章的收费票据及急诊诊断证明,并由参保人员以手工报销方式进行费用申报。

三、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在进行门(急)诊医疗费用审核时,如发现申报票据出现:纸介票据有“上传”标识,而数据库中无电子数据;实现门诊医疗费用上传的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票据无“上传”标识等问题时,应及时与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联系并核实。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需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与门诊收费处等业务部门进行协调,保证区、县医保经办机构费用审核工作顺利进行。

本通知自2007年7月16日起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OO七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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