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贯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2006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6-08-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牡政发〔2006〕8号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贯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2006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2006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黑政发[2006]27号)精神,继续深化我市经济体制改革,为我市"十一五"规划开好局、起好步提供强大的动力支持和体制保障,推动我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市改革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要求,紧紧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深层次问题,强力推进各项改革,力争在一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实质性突破。着力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完成国有企业改革攻坚任务,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推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深化财税投资体制改革,抓好文教卫体制改革,搞好商贸流通和对外开放体制改革,推进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试点等项工作。

二、积极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一)深化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优化行政结构,开展减少行政层级、合理界定事权试点,探索降低行政成本的有效途径。巩固乡镇机构改革成果,研究新型县级组织架构,理顺县乡关系。(市编办牵头)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公布审批项目的保留、下放目录。依法强化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学习和推广哈尔滨、大庆两个开发区实行"一表制"审批、“零收费"管理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学习外地先进经验,积极探索内部行政审批机构整合,整建制进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试点。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实现审批程序的规范化、制度化和高效率。(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行政审批中心负责)

(三)切实推进依法行政。积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健全决策机制,规范决策程序,拓宽决策思路,优化决策方式。推行"阳光政务”。在土地使用、工程承包、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方面实行公开招投标制。不断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积极探索层级监督的各种有效方式。(市政府法制办、市直相关部门负责)

(四)全面启动事业单位改革。坚持统筹规划、试点先行、分类推进、确保稳定的原则,积极推进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投入机制、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规范、搞活、发展事业单位,提高事业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公益服务质量。全面推进事业单位综合配套改革。(市编办牵头)

三、加快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

(一)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加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重组步伐,力争培育一批技术先进、结构合理、机制灵活、竞争力强、对地方经济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继续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工作,建立依法破产机制。(市国资委、市经委负责)。

(二)推进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建设。探索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加强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投资监管。规范和完善企业产权转让制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预算、快报、决算"三位一体的财务监管模式,加强财务管理和业绩考核。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规范职务消费行为,探索国有企业收入分配调控的有效途径。完善监事会制度,调整监事会职责定位,探索监事会依法监督新途径。建立以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负责)

(三)推进垄断行业和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积极配合国家和省搞好电信、电力、航空、邮政、铁路、烟草、盐业等行业的体制改革。加快城市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步伐,进一步开放城市供水、供气、公交、污水、垃圾处理等自然垄断性行业的经营市场,鼓励有资格企业通过公开竞标取得特许经营权。完善公用行业服务质量评价考核机制。(市发改委、市建设局负责)以建立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的投入机制,实现管养分离为核心,继续推进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完善以公共财政为主的水利投资体制,积极拓展水利工程建设的投融资渠道,广泛吸纳民间和社会资本,加快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积极开展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加快推进灌区水价改革试点工作。积极探索适合我市特点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形式。(市水务局、市财政局负责)继续深化交通体制改革,探索、研究高等级公路收费、交通行政执法的新体制。积极推进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实施细则。深化运输体制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体制改革,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参与运输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交通局、市发改委负责)

四、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一)巩固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探索化解乡、村债务的有效方式,探索建立农民减负增收和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长效机制。(市财政局、市农委负责)

(二)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加快乡镇政府职能转变,按照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的原则,整合乡镇事业单位。(市编办牵头)巩固和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建立分级投入、责任明确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抓好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三奖一补"办法,遏制并逐步化解乡村债务。(市财政局牵头)巩固农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制度。引导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和中介机构等新型经济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市农委牵头)坚持合作制和为农服务的方向,以充分发挥供销社在发展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开拓农村市场,组织、指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社会化服务等作用为重点,进一步加大供销社改革力度。(市供销社牵头)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的要求,在强化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健全兽医卫生行政执法机构、完善兽医技术与支持体系、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建设等方面加大改革力度,为确保我市畜牧业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以及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主辅换位"战略提供有力的体制保障。(市畜牧局牵头)

(三)完善农村土地经营制度。切实保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一步落实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开展农村土地承包规范化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结合即将出台的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稳步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相关的政策规定,积极开展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搞好专项督导检查。(市农委牵头)

(四)继续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推进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和产权制度改革,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支农服务能力等方面取得成效。探索发展新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继续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市政府办牵头协调)

(五)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培育新型粮食市场主体,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对骨干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法人治理结构,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和经营方式。对非骨干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加大国有资本退出力度,加快推进产权主体多元化改革,采取股份制改造、出售、租赁等多种有效形式,盘活国有粮食企业存量资产。引导域外投资者采取投资入股等形式参与我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市粮食局牵头)

五、进一步改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环境

加快非公有制经济的制度创新和管理体制创新。深入贯彻"两个毫不动摇"方针和"非禁即入、平等待遇"的原则,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黑发[2005]20号)精神,以全面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和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企业为重点,结合老工业基地振兴、对俄合作升级、沪牡合作、牡市开发区建设,积极拓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空间。积极培育和发展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土地市场,加快信用体系建设,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平等竞争的法治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保障民营企业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确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我市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革,形成一批新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投融资、信用担保、行业自律、人才信息等社会服务支撑体系。(市经委牵头,市直相关部门负责)

六、加快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一)推进就业制度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扶持政策,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建立促进再就业的长效机制,重点解决好国有企业改制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市劳动保障局牵头)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建立和改善农民工培训、输出、维权、公共服务的长效机制,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市劳动保障局、市农委负责)加快劳务输出和境外就业管理体制改革,做好林口县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基地县和海林市、东宁县省级外派劳务基地县的试点工作,为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境外就业提供示范。(市发改委牵头)

(二)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步伐。巩固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试点成果,强化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并轨人员后续服务,继续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总结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试点工作经验。抓好城镇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保险扩面工作。(市劳动保障局牵头)

七、深化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制改革

(一)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围绕发挥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科研机构的骨干和引领作用、高校的基础和生力军作用,建立和完善促进科技创新的机制和政策。围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抓好科研事业单位改革,深化技术开发类院所企业化转制改革,推进公益类院所分类改革,建立和完善现代院所制度,探索形成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研究开发体系。改革科技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科技评审评估和成果评价奖励等制度。(市科技局牵头)

(二)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实施教育为老工业基地振兴服务计划,推进教育创新,优化教育结构。积极探索"两基"巩固提高的长效机制。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精神,推进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改革,探索建立完善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新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继续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市教育局牵头)

(三)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05]14号)及相关政策措施,积极推进政企、政事和管办分开,加快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步伐。积极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努力构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进一步繁荣和规范文化市场。积极落实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各项改革措施。积极推进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壮大独具特色的冰雪文化。(市文化局负责)

(四)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继续加强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逐步形成大医院与社区卫生机构两级框架双向转诊服务体系,实行社区首诊制度试点。加强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稳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对乡镇卫生院和部分县级医疗机构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城市医疗卫生人员定期到农村服务的制度。完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加强医疗服务的质量监管,规范医院、医生的医疗和用药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的增长,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深入探索公立医院管理、补偿与分配机制改革。(市卫生局牵头)

八、推进投资财税体制改革

(一)加快投资体制改革。完善和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制和备案制,真正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和改善投资的宏观调控,建立健全投资监管体系。(市发改委牵头)

(二)推进财税管理体制改革。大力推进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建立,进一步完善财政体制,合理划分事权财权,理顺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关系,明确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机制,细化部门预算编制,加强项目支出管理。规范和完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组织管理和监督体系,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实施采购"阳光工程"。建立财政支出考核评价体系,形成财政资金分配与使用的互动制约机制。进一步落实好增值税转型等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市财政局牵头)

九、深化商贸流通和对外开放体制改革

(一)有序推进商贸流通业改革。围绕加速我市流通现代化、开拓市场、扩大内需的要求,以市场体系、流通法律法规和信用体系建设为重点,积极为市场主体创造竞争发展条件。以调整和完善企业所有制结构、组织结构为切入点,着力培育和发展有竞争力的商贸流通企业集团。加快中小型商贸流通企业改革步伐。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建设新型流通体系。(市商务局牵头)

(二)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完善口岸工作联络协调机制,立足对俄经贸科技合作的优势和基础,加快绥芬河铁路和公路口岸、东宁公路口岸、牡丹江航空港和301国道牡绥段等大通道的基础设施建设,培育和做强对俄合作主体,拓宽贸易渠道,改善贸易结构,扩大合作领域,促进对俄经贸科技合作向规范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加快对俄经贸科技合作向更高层次跨跃,实现对俄经贸科技合作战略升级。进一步完善绥–波贸易综合体、东–波互市贸易区功能。(市商务局牵头)

(三)探索建立招商引资新机制。抓住新一轮全球生产要素优化重组和产业转移的历史机遇,结合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围绕工业立市、沪牡合作、哈牡合作、开发区建设和对俄经贸科技合作基地建设等实施产业招商、行业招商和品牌招商,积极探索利用外资的新方式、新途径,改进利用外资工作机制。继续加大国内招商引资力度,深入开展区域合作。更多地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人才,着力吸引跨国公司把更高技术水平、更大增值量的加工环节和研发机构转移到我市,引导我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市招商办牵头)

(四)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实施"走出去"战略,引导有实力的企业到境外开展资源开发、工程承包,合理利用境外资源,建立境外生产、加工基地和营销网络,带动优势产品出口和劳务输出。(市发改委、市商务局负责)

十、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

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国函[2005]88号),明确试点范围,出台具体实施细则,扎实有序推进。(市国资委牵头)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制定出本地、本部门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要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握好改革措施出台的时机、力度和节奏。各县(市)、区和各承担改革任务的市直部门,要于年末将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总结报送市发改委体改科(联系人:李振国,联系电话:6927367)。

二OO六年八月八日

延伸阅读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研讨班暨中共兰州市十一届三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传达提纲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兰州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领导小组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首钢胜利机械厂前进机械厂移交我市管理实施政策性破产工作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