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企业依法破产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企业依法破产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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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1996-05-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企业依法破产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白山政发[1996]30号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企业依法破产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室、中省直企业:《关于企业依法破产有关问题的规定》已经1996年4月29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五日
主题词:企业破产规定通知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市政协、纪委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五日印发关于企业依法破产有关问题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等法律、法规,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企业破产有关问题做如下规定:一、企业破产的申报审批程序凡是经营管理不善,经营亏损严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资不抵债的企业,可依法破产。企业依法破产要按下列程序申报审批:(一)意向破产企业要向市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告,办公室负责组织调查、论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企业破产的预案。预案应包括实施破产的可行性,破产后职工的安置途径等项内容,并根据实际经济和社会承受能力决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时间。企业规模较大,涉及问题较为复杂的,市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需将企业破产预案提交市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或政府常务、专题会议审定。(二)市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同意企业破产后,企业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向职工讲请企业破产的原因和企业破产后职工的安置方案,通过企业依法破产的决议。(三)企业向法院提交依法破产的书面申请,应附企业职代会同意企业破产的决议;企业主管部门同意企业破产的条件;企业破产预案;有关会计报表;债权债务。二、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算和处置(一)破产企业的财产清算小组,由人民法院指定企业主管局、国有资管理局、审计局、土地局、就业局、社会保险公司、银行等部门的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在法院指导下开展工作。(二)对具有抵押物的债权,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确认。凡抵押协议被确认为无效的债权,不予优先受偿,其财产全部列入破产财产;抵押协议有效的债权,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抵押财产计入破产财产,债权人不放弃先受偿权的,超过抵押债权的部分计入破产财产。对为破产企业提供担保的合同,也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确认,担保合同被确认为无效的,担保单位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被确认为有效的,偿债期限可由担保企业与被担保企业的债权人协商确定。(三)破产企业依法占用的土地,在破产时依法有偿转让后,所得的收入主要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四)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学校、托幼园(所)医院等福利性设施,原则上不计入破产财产,由破产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企业接收,其职工由接收单位安置,也可能由破产企业清算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处理。(五)破产企业资产转移和拍卖所得应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按照在职职工最高不超过3万元,离退休职工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标准,从破产资产中提取职工安置费,安置费不发给个人。属于在职职工提取的安置费,由企业主管部门监管,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再就业;属于离退休职工提取的安置费,由同级社会保险公司管理,用于离退休职工的生活费用。(六)企业破产的清偿顺序按照“两个优先、三个顺序”进行。1、优先拨付职工安置费用。包括带资安置费、一次性安置费、工作调动联系费。2、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包括诉讼费、审计评估费、清算费用。3、支付欠发职工的工资(职工集资款视同破产企业欠发工资)医疗费用、保险费用。4、应当交纳的各种税金。5、破产债权人的债务。三、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一)破产企业的在职职工按下列5种办法安置:1、组建新企业。由政府或企业主管部门用从破产企业资产中提取的职工安置费及土地出售收入,组建新企业,安置破产企业职工。2、确定接收企业。破产企业在清算结束后,全民、集体、私营企业都可能接收破产企业的人、财、物,并同时接收职工安置费。接收单位在按破产清偿比例偿还债务,并接收安置破产企业在职和离退休职工的前提下,拥有破产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3、破产企业职工可以在政府的支持下,用所得安置费购买原企业资组织生产自救。4、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就业部门将破产企业职工有偿安置到其他企业,用人单位按实际安置人数,取得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5、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对志愿辞职的职工,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地区职工上年平均收入3倍的安置费,不再保留原企业职工身份;对职工自己联系单位调出,可发给2千地的工作调动联系费。上述费用在安置费中列支。(二)破产企业的离退休职工的退休费和医疗费,按照国务院规定由社会保险部门负责支付和管理。也可采取下列3种办法解决:1、把从破产企业资产中提取的安置费交给社会保险公司,由社会保险公司负责按规定或商定的标准通过管理单位发放退休费和报销医疗费。2、将安置费交给接收破产企业的单位,由接收单位按规定或商定的标准发放退休费和报销医疗费。3、将安置费交给破产企业主管部门,成立退休基金会,由基金会按规定或协议的标准发放退休费和报销医疗费。(三)破产企业提不出安置费或提取的安置费不足以安置职工,未能得到妥善安置的职工可以推向劳务市场,依照《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期满仍无法重新就业的职工,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发给社会救济金。(四)破产企业中因工致残或者患严重职业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作为离退休职工的安置。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办理预退手续,待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时,再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五)破产企业中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安排,依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临时工的安排,依照《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办理。四、企业破产后享有的优惠政策(一)破产企业职工用安置费组建的企业或进行生产自救,缓交投资方向调节税,免交所得税2—3年。(二)开发单位购买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用以开发商品房,并能安置部分职工,由规划、土地部门视职工安置情况,给开发单位减免土地批租费50—80%的照顾。(三)工商、规划、房产、交警、自业水公司等部门,在办理破产企业相关过户,登记手续时,给予减免60%的手续费照顾。(四)各中介机构的收费一律按实际资产发生额为基数,民取评估费、验资、审计、诉讼费用。企业破产事关社会的安定和经济的稳定,根据国发[1994]59号文件精神,必须有组织地依法进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在企业破产的过程中搞好组织、协调、指导工作,确保企业破产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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