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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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1998-10-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白山政办发[1998]42号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局室、中省直企业:市环保局《关于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四日
关于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市环保局1998年10月7日)为了维护国家根本利益,实现可持续发展,现就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全市各级政府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要把环境保护工作作为企业改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统一领导和管理。各地成立企业改制领导小组要有环保部门的负责人参加;颁发的有关文件应包括环境保护的内容和要求。二、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各地、各部门要强化“环保第一审批权”意识,认真坚持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各有关部门都要积极协助环保部门做好尽职把关工作。三、企业改制后,环境保护工作要坚持做到“五个不变”。即环保工作隶属原环保局管辖权不变;企业应履行的环保义务和应承担的环保责任不变;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的时间不变;执行污染物排放的标准不变;征收排污费的标准不变。这“五个不变”的基本要求在企业改制过程中都要维护,不应借任何理由予以削弱和改变。四、严禁已关闭或停产的15种污染严重的土法生产企业(简称“15小”企业)借改制之名死灰复燃;严禁能源消耗高、技术起点低、生产工艺落后、污染严重的项目上马;严禁盲目引进和购置淘汰的技术、工艺和设备。五、企业改制时,要对污染治理设施进行评估,加强环保固定资产的管理。所有环保设施必须参与产权变更,切实做到与企业产权的重新确立同时进行、同步转轨,严防环保设施闲置而不能发挥作用。六、对污染源治理未达到标准或没有治理设施的企业,在改制时要拿出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和保障措施,转制双方在污染治理方面要有明确的责任,并订立书面文本。七、各级环保部门在办理改制企业环保审批手续时,不但要明确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的标准,而且要规定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凡改制后原企业分为若干企业的,各企业的排污总量之和不得超过原企业的排污总量。八、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自身队伍的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积极支持企业改制,对不同所有制形式企业应一视同仁,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从而促进全市经济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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