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韶关市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韶府办〔2007〕286号
颁布日期:2007-10-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印发韶关市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

(韶府办〔2007〕2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省驻韶有关单位:

《韶关市节能减排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各自职能抓紧研究制订相关实施细则,于2007年10月15日前报送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交通能源科)。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反映。联系人:谭振宇,联系电话:8883061,传真:8916529。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月八日

韶关市节能减排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2007]66号)精神,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节能减排的主要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到2010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按2005年不变价格计算)从2005年的2.11吨标煤/万元下降到1.69吨标煤/万元,比“十五”期末下降20%;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20%;到2010年全市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控制在29000吨和50000吨以内(以省核定的指标为准);全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50%以上,其中市区达到70%以上;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

(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落实责任分工,突出重点难点,建立节能减排的长效工作机制,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完成省下达我市“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指标,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控制增量,推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三)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增长。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严把项目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环评、土地、节能、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关口,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抓紧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对企业搬迁改造实行严格的节能减排准入管理。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地方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全面落实国家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加大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力度,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用电适当提高电价。组织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专项检查,清理和纠正各地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经贸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外经贸局、建设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等部门负责)。

(四)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建立健全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加大淘汰落后产能的力度。对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我省相关产品目录的淘汰类产品的产能,综合运用价格、环保、土地、市场准入制度、安全生产等多种手段,促使其加快退出;同时按照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大电力、钢铁、水泥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力度。按照省淘汰落后产能分地区、分年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制订我市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目标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级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市有关部门每年要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地执行情况。积极争取省财政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对我市企业淘汰落后产能进行技术改造项目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经贸局、环保局、质监局、财政局等部门负责)

(五)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要切实落实《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2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九大产业发展规划(2005-2010年)的通知》(粤府〔2005〕15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修订版)的通知》(粤府办〔2005〕15号)和《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广东新型工业化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3〕44号)等文件精神,大力发展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高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鼓励发展低能耗、低污染的先进生产能力。根据不同行业情况,按照国家规定提高建设项目在土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等方面的准入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领域,积极引导外资投向高新技术产业和资金密集型、环境友好型产业,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外资项目。鼓励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优化吸收外资统计指标体系,强化土地集约利用、环保、节能等绩效指标。鼓励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沿产业链上下游拓展业务,从事研发、设计和营销服务,创立自主品牌。(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经贸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外经贸局、安监局等部门负责)

(六)调整优化能源结构。抓紧制订出台我市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快发展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大力推动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和应用,推进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科研、开发和建设。加强资源调查评价。稳步发展替代能源,制订发展替代能源中长期规划。统筹规划电源电网建设,积极配合实施“西电东送”战略,大力发展水电、核电,优化发展火电,合理配置抽水蓄能电站,积极发展农村水电。争取建设核电装机容量400万千瓦。(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经贸局、交通局、建设局、农业局、水利局、科技局等部门负责)

(七)促进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加快发展。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和《关于加快我省服务业发展和改革的意见》(粤府〔2005〕1号)等文件精神,大力发展金融、现代物流、旅游、文化、传播媒体、信息服务等市场潜力大、能耗低、污染少的现代服务业,积极发展生产服务业,促进服务业与工业协调发展。着力做大做强高新技术产业,落实我市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步伐,进一步提高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在我市经济中的比重和水平。(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经贸局、科技局负责)

三、多方筹措资金,加快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八)加快实施重点节能工程。着力抓好我市重点节能工程,主要是:在钢铁、水泥、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实施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在电力、有色、纺织、食品、医药、建材等行业实施电机系统节能工程;在冶金、化工、医药、建材等行业组织实施能量系统优化工程;建设和改造热电联产机组;开展乳化焦浆/油(EGC)代油节能技术研究与应用示范试点;组织实施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示范,启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示范推广项目;推广高效照明产品,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率先更换节能灯。(由市经贸局、发展和改革局、建设局、城管局、科技局等部门负责)

(九)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是实现COD总量控制目标的重要措施。到2010年,全市污水处理厂总规模达到21.25万吨/日,重点推进全市县城、中心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快污水处理配套管网的建设和改造,使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后1年内实际处理污水量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3年内不低于75%;加强污水处理厂监管,确保正常运转、达标排放。加大工业废水处理力度,确保污染源达标排放。强化水功能区管理,加大力度关闭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污染源;积极开展我市主要供水水库富营养化防治和重要饮用水源保护区及重点流域水域水生态修复工作。(由市环保局、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水利局、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负责)

(十)推动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新建燃煤电厂严格执行脱硫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产“三同时”的规定。加快实施已建成(在役)火电机组脱硫治理工程建设。到“十一五”期末,市内所有火电机组全部完成脱硫治理工程建设。(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环保局等部门负责)

(十一)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重点节能工程所需资金主要靠企业自筹、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入。节能减排项目资金全部落实后,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财政贴息或补助资金予以支持。各级政府是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责任主体,可根据本地实际对重点建设项目适当予以支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落实企业污染治理责任,对重点流域内的工业废水治理项目给予适当的支持。(由市财政局、经贸局、建设局、城管局、环保局、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负责)

四、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

(十二)加快发展循环经济。根据省的规划编制出台我市发展循环经济总体规划,出台各个重点领域的专项规划或中长期规划。推进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的开展,督促试点单位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大投入力度,推进试点工作深入开展。积极配合省研究建立循环经济评价考核体系,适时启动我市第二批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稳步推进重点行业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由市经贸局、发展和改革局、环保局、科技局等部门负责)

(十三)加大节水力度。尽快完成我市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积极组织实施“十一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采用节水技术,继续推进灌区节水改造及农业节水示范项目建设;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抓好公共设施和用水大户的节水工作,“十一五”期间,争取一批重点行业节水改造的重点项目列入省创建300家节水型示范企业,在城市强制推广使用节水器具。(由市水利局、农业局、经贸局、发展和改革局、建设局、城管局等部门负责)

(十四)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深入开展。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2913号),组织编制我市资源综合利用中长期专项规划。规范我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全面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促进粉煤灰、煤矸石、大宗工业废弃物、农林废弃物等综合利用。“十一五”期间我市将积极争取国家认定建成的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10万千瓦。切实执行国家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和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推进第二批城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确保2008年底前韶关市区实现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由市经贸局、发展和改革局、建设局等部门负责)

(十五)提高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县级以上城市(含县城)要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并逐步延伸覆盖到邻近的村镇。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学习广州、深圳市垃圾分类收集的经验,最大限度实现废旧资源的再利用、资源化。积极推进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由市经贸局、建设局、环保局、城管局、规划局等部门负责)

(十六)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按照省的清洁生产工作意见,制订加快推进我市清洁生产工作的意见。采取强制审核和自愿申报相结合的方法,加大在企业推行清洁生产的力度。“十一五”期间,新增市级清洁生产企业10家。扩大清洁生产的推行范围,推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省循环经济试点企业以及列入省“双千节能行动”的重点耗能企业积极开展自愿清洁生产审核。合理科学使用农药、肥料,减少农村面源污染。(由市经贸局、环保局、科技局、农业局、质监局等部门负责)

五、依靠科技进步,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和推广

(十七)加强节能减排技术的自主研发。根据省的规划,编制我市节能减排技术“十一五”期间和年度科技开发计划,促进节能减排技术的研究开发。重点解决高耗能产业节能减排问题,提高整体节能水平,有效降低工业能耗。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积极研发制造节能、节水、节材、低耗、环保型装备,研发应用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附加值的技术工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由市科技局、经贸局、发展和改革局、环保局等部门负责)

(十八)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将节能减排领域的共性、关键性技术纳入产业发展计划,实施一批节能减排重点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及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节能减排重大科技专项。加强节能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及农业节水、节肥、节药技术推广应用。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由市经贸局、发展和改革局、科技局、水利局、建设局、农业局等部门负责)

(十九)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加快节能技术服务队伍建设,培育社会节能服务中介力量。逐步完善节能服务网络,规范节能技术服务市场。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电力需求侧管理、能效电厂等节能新机制、新方法。积极支持节能设备和技术研发供应商、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通过节能效益分成等多种方式为企业以及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由市经贸局等部门负责)

(二十)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大力推动节能减排基础设施市场化、产业化进程,全面推行节能减排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制度。认真落实国家有关优惠政策,促进我市环保产业的发展。积极推进环境服务产业发展,研究提出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政策措施,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推动环保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由市经贸局、环保局等部门负责)

(二十一)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合作,及时掌握国际节能减排技术发展的动态和信息,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节能环保技术和管理经验。引导我市重点耗能企业加强交流合作,积极利用清洁发展机制(CDM),推动我市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环保产业发展。(由市经贸局、发展和改革局、科技局、环保局、统计局等部门负责)

六、推行问责制,强化节能减排管理

(二十二)建立健全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市政府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由郑振涛市长任组长,陈秋彦、尚伟副市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其中节能工作由市经贸局负责,污染减排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各县(市、区)相应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市有关部门要根据省出台的评价考核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订我市的评价考核实施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由市委组织部、市经贸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统计局、国资委等部门负责)

(二十三)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对全部耗能单位和污染源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建立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建立和完善重点耗能企业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建立健全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及能源消耗统计制度,建立我市能源消耗基础数据库,及时编写和公布全市能源利用状况。对钢铁、有色金属冶炼、火电、建材、造纸等高耗能行业制订强制性的能耗限额标准,建立和完善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标准和重点用水行业取水定额标准。加强能源统计巡查,对能源统计数据进行监测。制订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改进统计方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建立和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对市监控重点污染源实施联网在线自动监控,构建污染物排放三级立体监测体系,向社会公告重点监控企业年度污染物排放数据。按照国家、省规定完善我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公报制度。(由市统计局、经贸局、环保局、发展和改革局、水利局等部门负责)

(二十四)执行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省出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尽快把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落到实处,加强对各地开展节能评估与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及区域、流域、开发利用规划时,要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未取得总量控制指标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建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或核准,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用地,工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银行不得给予贷款。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未达到总量控制目标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投入生产;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法予以处罚。(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经贸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环保局、银监局等部门负责)

(二十五)加强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完善节能减排计量和统计,组织开展节能减排设备检测,编制节能减排规划。重点耗能企业要建立能源管理师制度,开展能源审计,并定期报告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未完成节能任务的企业,要强制实行能源审计。根据省的要求启动重点企业与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对标活动,推动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和节能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管理水平。(由市经贸局、环保局、人事局、国土资源局、统计局、审计局等部门负责)

(二十六)实施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制订并尽快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发电调度办法,优先安排清洁、高效机组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实现电力节能、环保和经济调度。协助制订蓄冷电价政策,促进电能合理利用,降低整体能耗。切实落实《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5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经贸电力能源〔2006〕809号),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综合优势,推进能效电厂试点工作,提高电能使用效率。(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经贸局、环保局、物价局等部门负责)

(二十七)严格建筑节能管理。严格建筑节能管理,积极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逐步开展建筑能效专项测评。从2008年10月1日起,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质量验收,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或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不得予以备案或交付使用;对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争取“十一五”期末,市区新建民用建筑严格实施现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由市建设局等部门负责)

(二十八)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按照我市建设交通枢纽的目标,加强综合运输体系的建设,进一步完善客货运输站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实现各种运输方式的有效衔接,提高交通运输整体效率。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进一步完善公交路线、站点设置,增加公交车覆盖率,同时适当控制出租车的投放数量,提高公交车和出租车运营效率。应用信息化技术改造传统交通运输管理和服务方式,提高交通运输管理效率,通过在运输车辆上安装GPS,较好地实现对车辆的合理调度,提高车辆实载率。充分发挥水路运输安全、成本低、污染小的特点,大力发展水路运输事业,有效缓解我市公路运输紧张、节能减排压力大的矛盾。加强尾气排放管理,严格执行尾气排放标准,逐步淘汰落后、污染大的车船设备,重点是城市公交车尾气排放管理,并加大财政对公共交通的扶持力度,加快公交车更新步伐,减少公交车尾气排放污染。(由市交通局、建设局、科技局、环保局、质监局、经贸局、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负责)

(二十九)积极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制度。加快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应用范围,推行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制度,推动节能、节水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规范认证行为。加强对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开展对电(燃)气热水器、家用电器及照明灯具等产品能效标识和节能指标的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格查处虚假标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能效质量欺诈行为。(由市质监局、经贸局、环保局等部门负责)

(三十)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管监察体制,整合现有资源,加快建立各级节能监察中心。建立健全污染减排监管体制。积极研究完善环保管理体制机制问题。加快各级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建立重污染行业、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督员制度。加强节能监察、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及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城市排水监测站的条件建设,适时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开展人员培训。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适当加大投入。充分发挥中介组织作用,依托协会、学会等开展节能减排专业服务和政策研究等工作。(由市经贸局、环保局、建设局、统计局、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负责)

七、加快法规标准建设,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三十一)健全规章制度。抓紧建立健全节能监察管理、建筑节能管理、排污许可证、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等制度。(由市经贸局、环保局、建设局、水利局、法制局、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负责)

(三十二)执行节能环保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环保标准,按国家有关要求指导和规范重点耗能企业节能工作。(由市经贸局、环保局、发展和改革局、建设局、质监局等部门负责)

(三十三)实行烟气脱硫设施在线监管。燃煤电厂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账,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2007年底前,所有燃煤脱硫机组要与省级电网公司完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联网。严格执行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政策,加大监管和执罚力度,对无故停运脱硫设备或脱硫效果不达标的电厂,要按规定扣减脱硫电价,并向社会公布。完善烟气脱硫技术规范,开展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组织开展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由市发展改革局、环保局、物价局等部门负责)

(三十四)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监管。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污水处理费的支付应在具有相关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污水处理量和出水水质报告,并经建设部门和环保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方予核定拨款。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环境监控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季报制度;同时,要在2008年前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对未按规定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要公开通报,并限期整改。(由市财政局、建设局、城管局、水利局、环保局、物价局等部门负责)

(三十五)加大节能减排监督检查力度。市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每年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要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强化上市公司节能环保核查工作。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存在执法不力、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由市经贸局、环保局、监察局等部门负责)

八、完善政策措施,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十六)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引导作用。认真落实国家相关价格政策,鼓励风力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和城市垃圾发电。全面征收水资源费,适度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快推进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加快抄表到户。积极推进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严格执行主要污染物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严格核定排污当量和排污费征收额,严禁随意减免排污收费,进一步提高排污费征收率。加大污水处理费政策实施力度,凡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县(市、区),必须在2008年上半年前开征;已经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县(市、区),到2008年底的征收标准达不到合理盈利水平的,要实行污水处理费最低收费标准。到“十一五”期末,所有县(市、区)要将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到合理盈利水平。全面推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已开征垃圾处理费的县(市、区),收费标准要逐步提高到补偿成本合理盈利水平;暂时达不到保本微利水平的县(市、区),要制订和实施最低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经贸局、发展和改革局、建设局、城管局、水利局、环保局等部门负责)

(三十七)加大财政对节能减排的投入力度。各地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对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调整优化现有技术改造等相关财政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和结构,重点向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节能示范项目及高效节能产品推广倾斜,促进企业节能技术、产品、设备的研发和推广,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研究建立相对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扶持节水科技开发和推广应用。继续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全市未开征或停止征收的县(市、区)要在2007年内实施征收。(由市财政局、经贸局、环保局、发展和改革局、科技局、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等部门负责)

(三十八)全面落实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积极落实国家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力度,确保足额征收,利用税收等经济手段促进土地高效利用。(由市国税局、地税局、经贸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部门负责)

(三十九)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根据上级编制发布的节能环保产品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录,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7〕215号)引导信贷资金流向,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为企业或项目提供授信和其他金融服务时,把审查企业信用报告中的环保信息、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依据,限制向污染严重企业贷款。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的直接融资支持力度,优先做好符合节能环保条件的企业和节能环保领域企业的上市资源培育工作,为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提供指导和服务。鼓励支持利用产业投资基金、资产证券化等新型融资方式,筹措大型节能减排工程建设资金。建立完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与环保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从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起步,逐步将企业环保审批、环保认证、清洁生产审核、环保先进奖励等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管理系统。(由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韶关市中心支行、银监局、发展和改革局、经贸局、环保局、财政局等部门负责)

九、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意识

(四十)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每年制订节能减排宣传方案,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刊播节能减排公益性广告,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和省采取的政策措施,宣传节能减排取得的成果,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环保意识。(由市委宣传部、市经贸局、环保局等部门负责)

(四十一)广泛深入持久开展节能减排宣传教育。组织好每年一度的节能宣传周、城市节水宣传周以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宣传活动。各地要广泛动员和组织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区开展以节能减排为主要内容的全民节约共同行动,组织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学校、社区等活动,建立崇尚节约的社会风尚和生活方式。组织开展经常性的节约环保宣传,广泛开展节能环保科普宣传活动,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观念渗透在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中,从小培养儿童的节约和环保意识。选择若干节能先进企业、机关、商厦、社区等,作为节能环保宣传教育基地,面向全社会开放。(由市委宣传部、市经贸局、环保局、水利局、科技局、教育局等部门负责)

(四十二)表彰奖励节能减排先进单位和个人。对在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组织媒体宣传节能先进典型,揭露和曝光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由市经贸局、环保局、人事局、市监察局、市委宣传部等部门负责)

十、政府带头,发挥节能表率作用

(四十三)政府机构率先垂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自觉主动做好节约资源能源工作,建设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做全社会节能环保的表率。建立科学的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制订并实施政府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积极推进能源计量和监测,实施能耗公布制度,实行节奖超罚。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要制订适应本系统特点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工作方案及实施进展情况要及时报市经贸局备案。(由市经贸局、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科技局、文广新局、卫生局、质监局、统计局、体育局等部门负责)

(四十四)抓好政府机构办公设施和设备节能。各地要以节电、节油为重点,抓好办公楼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及加强对用能设施的节能管理,降低办公设备的待机能耗。各有关部门要制订计划,分期分批完成办公楼空调系统的低成本改造;全面开展食堂燃气灶具改造,“十一五”时期实现食堂节气20%;新建或改造的办公建筑必须采用节能材料及围护结构;及时淘汰高耗能设备,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设备;在市直机关开展政府机构办公区和住宅区节能改造示范项目。推动公务车节油,推广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制度。(由市经贸局、建设局等部门负责)

(四十五)在全市政府采购中实施强制绿色采购。认真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和《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制度,不断扩大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对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和照明产品、用水器具,由同等优先采购改为强制采购高效节能、节水、环境标志产品。建立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评审体系和监督制度,保证节能和绿色采购工作落到实处。(由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

延伸阅读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研讨班暨中共兰州市十一届三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传达提纲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兰州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领导小组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首钢胜利机械厂前进机械厂移交我市管理实施政策性破产工作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