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志》编纂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志》编纂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市政办〔200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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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1-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政办〔2007〕2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志》编纂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驻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志>编纂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桂林市志》编纂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新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广西第二届三级地方志编纂工作意见,我市将从2007年开始启动新修《桂林市志》工作。为确保市志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志书质量,并进一步加强新编市志的思想性、科学性、时代性和真实性,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编修指导思想
新修《桂林市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全面系统客观真实地记载本市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落实科学发展观,为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二、志书编纂体例
(一)记述范围和内容:全市行政区域内(含12县5城区,侧重于市区)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二)时间断限:新编《桂林市志》原则上以1991年为上限,下限断至2005年。个别章节根据需要视具体情况确定其下延时间。
(三)结构和规格:分卷出版,除总述、专记、大事记、附录外,共设60编,编下分为章、节、目、子目等内容层次。16开本,300万字。
三、组织领导
(一)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组织实施的修志工作领导体制。成立桂林市志编纂委员会,由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政协主席任名誉主任;市长任主任;市委副书记、警备区司令员、常务副市长,市委宣传部长、组织部长、秘书长,市人大、政府、政协各一位副职领导,以及市政府秘书长、市财政局局长和市地方志办公室主任为编委会副主任,市直有关各部委办局的主要领导为编委会委员。全书设总纂、副总纂;各卷设主编、副主编、编辑。
(二)市直各承编部门和单位要分别成立编写领导小组,把编纂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任务中,做到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经费到位、队伍到位、条件到位;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为修志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本单位修志的全局性工作,特别是要落实好编写人员,并为修志工作提供必需的业务经费和工作环境条件,确保修志任务按时完成。各编的牵头部门要负责组织协调编内相关单位成立该编的编写小组,确定编写人员。编写小组业务受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指导。
四、编纂步骤方法
(一)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根据市志的总体设计,下达部门承编任务(见附表)。各编牵头部门负责协调组织编内各部门和单位具体设计并完成章节基本框架。
(二)各承编部门和单位根据确定的章节框架,按期完成初稿后,各编牵头单位负责组织编写小组将编内各部门和单位的初稿集纂成编,统一文体文风;并组织召开全编评稿会,报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派员参加,对志稿进行评议。承编部门和单位根据评议意见对志稿进行修改、补充、完善,整理成为送审稿,报送桂林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要求有条件的部门,在完成承编的市志送审稿后,结合首届部门志的编修情况,进一步细化、补充、完善资料,编纂出版部门志。
(三)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人员将各部门、单位上送的志稿按市志篇目进行综合、统稿、总纂。经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送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终审验收,合格后正式出版发行。
五、时间要求
(一)2007年1月底前,各编成立编写小组,各承编部门和单位落实撰稿人;
(二)2007年3月底前,各编完成编下章节基本框架设计初稿(收集资料提纲或编写提纲)并报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三)2007年12月底前,各部门和单位做好资料收集整理,基本完成初稿编写;
(四)2008年3月底前,各部门和单位完成志稿评审并修改、上报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五)2008年4月~2010年12月: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统稿、总纂、评审、修改、送审并出版市志全书。其中:2009年4月前完成市志山水旅游卷总纂、评审、修改、送审、出版。
六、人员培训
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桂林市修志人员岗位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各部门和单位修志的具体情况,由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分期分批对修志部门和单位修志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七、编纂质量要求
新编《桂林市志》要求观点鲜明正确,资料真实可靠,体例完备严谨,篇目结构合理,内容充实深刻,地方特色、时代特色、行业特色突出,行文准确朴实简练流畅,遵守国家保密和涉外规定,审查校对严格认真,装帧印刷符合出版要求。为此:
(一)修志部门和单位要全面系统收集资料,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一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对修志收集资料工作应当提供支持。修志部门和单位对收集到的资料要认真考证核实,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可靠,并认真组织编写,严格审核把关,以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高度责任感,确保志书质量。
(二)各编的承编部门和单位,在志稿评稿会后要将评稿会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梳理和修改,确保送审稿的质量。
附:《桂林市志》部门承编计划任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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