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水上安全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衡政办发〔2007〕6号
颁布日期:2007-05-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衡政办发〔2007〕6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水上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水上安全管理,防止水上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6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对水上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水上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各级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水上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水上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水上安全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水上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改造安全基础设施,建立健全县、乡、村和船主四级水上安全责任制。加强水上安全管理,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和重大安全隐患的专项整治,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水上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以政府应急救援组织为中心,以专业应急机构为骨干,以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组织为基础的水上安全应急救援体系。

二、建立健全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机构,落实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必须在乡(镇)政府设立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机构或确定专门管理人员,工资和安全管理经费纳入县级财政。要加大安全投入,根据实际需要在县级财政安排渡口设施建设和客、渡船更新改造及维修资金,实行政府投入预算化。要认真组织开展好渡口渡船安全专项整治,抓好渡口码头改造和渡船、客船更新改造。乡(镇)政府负责乡镇船舶和渡口的安全管理,并具体负责对乡镇非运输船(指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和农民自用船)核发检验证书、船名牌和勘划载重线,对乡镇非运输船船员培训考试发证,严禁非客运船载客和船舶超员超载。村委会对本村渡口渡船和村民的船舶安全负责,必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明确一名主要村干部专管。对涉及水上交通的赶集、集会、庙会、演出、节假日等重大群众性活动和学生过渡,乡(镇)政府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渡口和集市(点)有专人值守,确保安全。

三、采取措施,加强对各类船舶和设施的安全管理

(一)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运输船舶营运必须持有海事管理机构核发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并配备符合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和必要的航行资料,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船员须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的船员上岗。

(二)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渔业捕捞、养殖以及渔业辅助船舶(以下简称渔业船舶)作业应持有渔政监督机构核发的渔船登记证书和渔船检验证书,在明显位置标明用途和编号。渔业船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从事影响通航水域安全的作业。船员须经渔政监督机构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渡口的设置或撤消,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连接等级公路的公路渡口、浮桥,其建设方案须经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和水利部门审查后,由交通部门审批。渡口码头应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设置渡口标志牌,标明渡口名称、渡运线路等内容。要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安全管理员。渡船应持有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船舶登记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标明船名、乘客定额、载重线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经营性渡船必须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渡船船员必须经过安全和操作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乡镇非运输船的安全管理。使用乡镇非运输船舶须经当地乡(镇)政府核发检验证书、登记证书、船员证书,勘划船舶载重线,确定船名牌,在船舶的明显位置标明用途、编号后,并在指定的水域从事与其农业生产相适应的作业。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参与客运、渡运和经营性货物运输。

(五)船舶建(修)造和买卖的管理。船舶建(修)造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购买船舶须到有关部门办理营运和入籍等手续。严禁私自建造、改造和买卖船舶行为。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船舶,要依法予以清理整顿或取缔。

(六)城市园林景区、公园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水域的旅游、游览船舶的安全管理,由其行业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负责。经营单位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现场管理人员,维护水上游览秩序。码头必须具备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船舶应持有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船舶登记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船员须经过海事管理机构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开展经营性水上漂流活动,审批机关审批前应征得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其船工上岗和漂流船、艇、排、筏等设施使用必须由海事管理机构许可,确保漂流安全。

(七)港口的安全管理。港口经营须按照交通行业标准以及相关行业标准,完善安全设施,按程序申报,经港口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八)涉及水上安全的群众性活动等的安全管理。对涉及水上安全的赶集、集会、庙会和演出等重大群众性活动、学生过渡以及气候恶劣季节人员过渡等,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加强水上安全管理,保证渡口有专人值守,坚决制止超员超载。村委会对本村渡口渡船和村民的船舶安全负责,必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明确一名主要村干部专管。

(九)提高保险意识,鼓励和支持开展乡镇渡船和客船实行保险制度,具体由乡(镇)政府负责落实,保险公司要制定优惠费率,以提高客、渡船防范风险能力。

四、齐抓共管,切实保障水上安全

各地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水上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负责水上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与指导协调,将水上安全纳入同级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交通部门要具体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港航部门对水上运输企业、港口经营、运输船舶、浮动设施,依法实施运输或经营许可并对港口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渔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城市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其管辖的城市园林景区、公园等封闭通航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应积极开展水上安全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水上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增强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对监管不力,造成重、特大水上安全事故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认真开展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夯实水上安全基础

针对当前水上安全基础薄弱,安全隐患较多,乡镇无证小船、渔船、农用船非法载客严重和事故多发的状况,各县(市)区政府要立即组织交通、公安、水利、工商、渔政等部门和乡(镇)政府对水上交通安全进行专项整治,重点整治非客运船载客、挖砂工程船乱挖乱采破坏航道行为和重大水上交通安全隐患。要依法取缔“三无”船舶和无证船舶修造厂(点),对无证船载客应依法处罚,对拒不停止、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没收,务必杜绝非客运船载客现象。要采取县、乡(镇)政府筹集一部分资金和船主自筹大部分资金的办法,建造和改建一批吨位大稳性好的短途客船载客载村民,让农民坐上安全船。严禁挖砂工程船在主航道和河岸边采砂。对重大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务必整改消除,确保水上安全。

二OO七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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