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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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3-12-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3〕4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乡(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承担所在乡(镇)的公共卫生管理职能,是国家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的重点。为加强乡(镇)卫生院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湘发[2003]3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调整现有乡(镇)卫生院布局,推进农村卫生资源重组。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乡(镇)行政区划设置,确定乡(镇)卫生院的数量和布局,原则上一个乡(镇)设置1所卫生院,每个县市设置3—5所中心卫生院;中心卫生院所在乡镇不再另设卫生院。调整后,对其余的卫生院要进行资源重组或改制。可以与乡(镇)卫生院成建制合并,办成乡(镇)卫生院的分院、门诊部或下设的服务网点,人员、资产、经营等划归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可以转为政府不再给予补助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自主管理,独立经营;也可以通过产权制度改革进行改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吸引社会资金办成民办医疗机构。在改制过程中,要严格规范资产评估和运作程序,防止国有和集体资产流失;要妥善安置下岗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变现资金要用于原有人员的安置及当地农村卫生工作。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改制后的医疗机构名称、诊疗服务内容和项目重新核准,变更登记,不再冠用乡(镇)卫生院的名称,并根据经营性质在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
二、完善乡(镇)卫生院的管理体制。乡(镇)卫生院由政府举办,人员、业务、经费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乡(镇)卫生院主要履行以下职责:科学核定乡(镇)卫生院的功能与规模,加强整体功能建设;严格乡(镇)卫生院人员、技术应用的准入,控制非专业人员进人卫生技术岗位;加强乡(镇)卫生院院长的选拔与任用管理,培训技术骨干,稳定乡(镇)卫生队伍;组织、督促乡(镇)卫生院依法履行农村预防保健、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管理的职责;对乡(镇)卫生院的医疗质量、经营与财务进行指导与监督。
三、加大对乡(镇)卫生院的投入。县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卫生事业的投入,重点向公共卫生倾斜;调整基础设施投资结构,加强公共卫生设施建设,重点向农村倾斜;调整卫生事业费支出结构,重点向乡(镇)卫生院倾斜,保证乡(镇)卫生院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基础设施和条件。对乡(镇)卫生院的投入主要包括:农村公共卫生经费、农村卫生院必要的医疗服务经费、农村卫生院房屋设备改造和建设资金。上述经费应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若干意见》(财社[2003]14号)给予核定落实。各级政府要切实解决好乡(镇)卫生院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问题。县级财政对乡(镇)卫生院补助经费要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预算、统一管理、统一分配使用,个别县市乡(镇)卫生院补助经费还没有上划的,要在2003年底前完成上划工作。乡(镇)政府要继续对乡(镇)卫生院给予资金支持。
四、合理确定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和规模。县级政府的有关部门要根据乡(镇)卫生院的服务功能、服务人口、服务范围、交通条件和当地疾病的发病情况等,确定乡(镇)卫生院的服务功能,合理核定其病床与人员编制。乡(镇)卫生院要按照确定的服务功能和病床、人员编制数量,合理确定自身的建设规模。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乡(镇)卫生院配置标准,编制乡(镇)卫生院建设规划,分期组织实施。采取争取国家支持和省、市、县三级配套筹资的办法,用5年时间基本实现房屋、设备、人员配套目标。扶贫工作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也要调剂经费,扶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和民族自治地区的乡(镇)卫生院建设。对中心卫生院要重点加强基本医疗服务功能建设,使其成为县以下区域性的基本医疗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治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建设要按照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的要求,重点改善预防保健、产科、计划生育、急救和中医药服务能力;临近城区或中心卫生院的乡(镇)卫生院,主要承担农村预防保健和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五、加强乡(镇)卫生院技术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制度,选择部分医学院(校)和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建立进修培训基地,有计划地组织、选送乡(镇)卫生院技术骨干进行培训提高,其费用实行减免优惠;鼓励有条件的技术骨干接受医学学历教育。坚持城市医务人员在晋升主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农村服务一年的制度,组织省、市医疗卫生单位定点挂钩,到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乡(镇)卫生院开展医疗服务和临床带教工作。到2005年,乡(镇)卫生院临床医疗服务人员要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要具备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六、认真做好乡(镇)卫生院院长的选拔和任用管理工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全县或更大范围内,选拔作风好、懂技术、懂政策、会管理、民主意识强的人员担任乡(镇)卫生院院长,并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要定期对乡(镇)卫生院院长进行相关法规政策和管理技能的培训,提高乡(镇)卫生院院长的管理水平。要加强对乡(镇)卫生院院长的任期管理,严格年度考核与财务审计,对不称职的要及时予以调整。
七、深化乡(镇)卫生院内部改革。要因事设岗、按岗定员,推行全员聘用制,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形成具有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对卫生技术岗位上的非卫生技术人员要有计划清退;对达不到执业标准的人员要逐步分流;对富余人员要根
据不同情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同时,要结合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加快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按照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按岗位、按业绩定报酬,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收人与其岗位任务、技术能力、工作绩效挂钩,逐步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和向技术骨干与关键岗位倾斜的分配激励机制。
加强乡(镇)卫生院的经营管理。乡(镇)卫生院内部要实行统一经营,不得对外租赁、承包或分散经营。要建立健全乡(镇)卫生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一分配,努力降低服务成本,提高经营管理效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经营和财务的监管,建立起有效的监督管理机
制。
八、推进和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加强村卫生机构建设,积极推进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村卫生室承担规定的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残疾人康复等工作,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和转诊服务。村卫生室原则上按一村一室设置,邻近的行政村也可以联合设置;乡(镇)卫生院下设的服务网点所在村不另设村卫生室。村卫生室可以由村委会举办。也可以由乡(镇)卫生院举办,还可以由具有执业助理医师或取得乡村医生资格的人员承办。乡(镇)卫生院要统一组织村卫生室完成本乡村预防接种、孕产妇和儿童系统管理、健康教育、指导村民改水改厕、环境卫生治理等公共卫生任务,加强对村卫生室公共卫生服务的监督与管理。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行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由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人员统一聘任,任务统一布置,业务统一管理,药品统一调购,规范村卫生室的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九、优化乡(镇)卫生院发展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督与管理,严格农村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卫生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准入,规范农村医疗服务行为和市场秩序,依法打击非法行医和其他危害公共卫生的违法行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肃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药品行为,取缔各种非法药品集贸市场。物价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医疗机构、药店销售药品的价格监督,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积极、稳妥地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筹资机制和运行机制。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乡(镇)卫生院税费优惠政策,严禁违反规定向乡(镇)卫生院征收税费,切实减轻乡(镇)卫生院负担。乡(镇)政府要对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和发展继续给予支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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