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意见
| 颁布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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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4-04-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武政〔2004〕23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全市城镇化进程,努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建设工作的决定》(鄂政发〔2003〕30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快全市小城镇建设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明确发展目标,科学构筑具有武汉特色的城镇体系
(一)明确小城镇建设工作指导思想。今后一个时期,全市小城镇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人口向城镇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农业向基地集中”的原则,坚持城乡统筹和小城镇集约、有序发展,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以及规划的实施监管;以人为本,围绕提升城镇功能,着力改善城镇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努力使我市小城镇建设与发展走在全省前列。
(二)围绕发展目标,合理构建城镇体系。依据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托重大经济项目和骨干交通建设,以主城为核心,重点发展城关镇和重点镇,抓好中心村建设,构筑武汉现代城镇体系,形成具有武汉地域特色、区位竞争力强的都市经济圈。到2007年,全市城郊各区城镇化水平达到40%以上,到2020年,吴家山、纸坊、前川、蔡甸、邾城、纱帽要达到中等城市水平,阳逻、流芳、常福要超过小城市水平,武湖、走马岭、新沟、湘口、金口、左岭、滠口建成镇区人口规模在3-8万人的重点镇,形成以市外环为纽带,沿长江、汉水及汉施线、107国道、318国道、岱黄公路、京珠高速公路组团式发展的新兴小城镇带、群。
二、科学编制规划,充分发挥城镇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
(一)认真抓好城镇规划的修编。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区为单位,组织进行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和城镇发展战略研究。各区要本着区域资源共建共享、协调发展的原则,明确各区的发展重点、功能定位及本区小城镇发展的思路和空间布局。城关镇和国家级、省级重点镇在与本地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相衔接的发展规模基础上完成近期建设规划,确定产业发展区、居住发展区、重点景观建设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建设内容与时序;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做好交通、通讯、能源、供水、绿化、排污、消防、环保等专业建设规划。积极推行修建性详细规划管理制度,城关镇和国家级、省级重点镇在2007年以前要做到近期建设区域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覆盖率达到95%。在2007年以前,完成一般镇、街、乡、场的规划修编与审批工作。各类规划都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遵循规划委托、方案选优、咨询论证、社会公示等程序,确保规划编制的科学化、民主化。
(二)实行城镇总体规划分级审批。按照《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邾城、前川、蔡甸、纸坊、吴家山、纱帽等镇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其它城镇的总体规划在不突破上级规划的规模前提下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审批,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切实抓好城镇规划的实施。城关镇、重点镇规划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单独审批宅基地,已批未建的宅基地,凡与城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符的,要异地选址,按规划集中建设居住小区和农民新村,鼓励农民进镇购房。城镇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按照城镇规划要求使用。积极推进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下的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严格执行城镇“四线”,即红线(道路)、绿线(园林绿化、山体、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紫线(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名城)、蓝线(江河、湖泊、湿地)管制制度。严格建设项目选址程序,没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发展计划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
(四)强化城镇规划实施的监督。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城镇规划实施的监管机制。认真接受同级人大、政协的监督,进一步强化上级对下级、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建立城镇规划稽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以及重要规划的报告、备案制度。
三、加快产业聚集,不断提升城镇的区域竞争能力
(一)集中建设工业园区。坚持以产业聚集带动城镇发展,根据各区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合理布局和优化城镇产业结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区要集中建设1个工业园区。工业园区用地可以是国有也可以是集体建设用地,并将废水、废气、废渣进行达标处理。各区人民政府要协调各城镇利益关系,鼓励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新上项目原则上均应进入工业园区,存量项目逐步转移至工业园区,严格控制在工业园区以外批准新的工业用地和工业增量项目。
(二)放宽招商引资条件。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特别是大公司、大企业集团总部、技术开发中心、营销机构迁移落户我市城关镇。对进入城镇新设立的科技型、农产品加工型的企业,注册资本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允许其注册资本分步到位,首期到位10%,1年内增至50%,其余部分3年内补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有效期为3年的营业执照。
四、完善城镇功能,着力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一)加快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构筑中心城区与城关镇的快速交通体系,完善城关镇与国家级、省级重点镇之间、国家级和省级重点镇与一般镇之间的道路系统,其建设标准应达二级公路标准。促进中心城区与城关镇之间的公交互通。根据地理条件,加快中心城区供水管网向城郊各区城镇延伸,城关镇及国家级、省级重点镇的供水管网有条件的向邻近乡村延伸,实现区域水资源优化配置。积极开展城关镇和国家级、省级重点镇污水集中、垃圾无害化处理试点,鼓励污水处理回收利用,实现垃圾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大力抓好城镇绿地系统建设,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编制绿化设计,配套绿化用地要一次提供、统一征用,绿化工程要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城关镇和国家级、省级重点镇对基础设施、市场、工业园区和住宅小区的建设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其建设综合开发率达50%。
城关镇按中等城市标准建设,到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达到30平方米;供水普及率达到99%;燃气普及率达到98%;绿化覆盖率达到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6平方米;人均道路面积12平方米;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65%;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5%。到2020年,城镇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供水普及率达到99.8%;燃气普及率达到100%;绿化覆盖率达到4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7.5平方米;人均道路面积16平方米;主次干道灯光亮灯率达到97%以上;万人拥有公共交通车辆达10辆(标台)以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0%以上;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城镇空气环境质量达到二级。
国家级、省级重点镇按小城市标准建设,到2010年,城镇供水普及率达到96%;绿化覆盖率达到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4平方米;人均道路面积11平方米;人均体育场地面积1.5平方米;污水处理率达到30%;垃圾处理率达到80%;居民生活用电保障率达到99%。到2020年,供水普及率达到98%;绿化覆盖率达到4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8平方米;人均道路面积12平方米;污水处理率达到45%以上;垃圾处理率达到100%。
(二)加大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市直各有关部门在安排专项资金时,对城关镇和国家级、省级重点镇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应优先考虑,切实提高其科技、文化、教育、交通、园林绿化、水利、电力、通信、卫生、环保、消防和市场等建设水平,并辐射和服务周边村镇。
以2004年市财政安排的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2880万元为基数,按20%为基数逐年递增,主要支持城关镇和国家级、省级重点镇基础设施建设;各区人民政府要比照市里的做法,从区级财政收入中分别按1:3、1:1比例配套资金,扶持城关镇和国家级、省级重点镇基础设施建设。
在建设资金方面,对6个城郊区的城镇和洪山区左岭镇给予如下扶持政策:1.凡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收取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区财政全额返还镇级财政;2.建设用地按规定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除上缴国家、省部分外,其余部分全额返还镇级财政,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3.环保部门收取的排污费,除上缴国家部分外,其余部分全额返还镇级财政,专项用于环境污染治理;4.水务部门收取的水资源费,除按国家规定上缴部分外,其余部分全额返还镇级财政,主要用于水资源规划、保护、法规宣传及相关水利设施建设。
(三)重视对中心村建设的指导。各区要大力开展中心村规划编制工作,2007年以前,要完成中心村规划编制的50%,2010年以前完成95%。实施迁村并点,引导农民集中建设住房,努力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抓好农民新村建设试点,开展对失地农民、兼业农民和种田农民不同居住方式的探索,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建成一批规划布局合理、功能配套完善、环境舒适优美的农民新村。
(四)切实加强城镇综合管理。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工程备案制,健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制度,加大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力度,提高建设质量和建设水平。积极推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绿化养护和环卫作业等市场化运作,引入竞争机制。加大综合执法力度,进一步搞好镇容镇貌管理,治理城镇“四乱”现象;加强城镇交通管制,规范路标、路牌设置。按照“清洁武汉、美化家园”活动的要求,大力推进城关镇两平方公里文明示范区创建,提升城镇整体形象。
五、深化体制改革,加快建立城镇发展新机制
(一)推进财政体制改革。各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开展第二轮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3〕41号)的要求,对列入国家和省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试点镇,以2002年财政实际上缴为基数,超收部分从2004年起全部返回试点镇。
(二)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城关镇和国家级、省级重点镇建设应贯彻合理、节约、高效利用土地的原则,并积极消化存量土地和闲置土地。因经济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外延扩展用地的,在符合其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并按规定经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后,可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征用一定数量的启动用地用于城镇建设,市国土资源局对小城镇建设用地计划应予以倾斜,其用地指标在市国土资源局下达给各区的年度用地计划中给予一定比例的单列;集体建设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性质的前提下,允许土地使用权在本城镇集体经济组织内流转。
(三)加快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鄂政办发[2003]86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武政[2002]29号),各有关部门制定与户籍制度改革相配套的住房、就业、社会保障、教育、最低生活保障线、征兵和退伍转业、优抚安置等相关政策。在城关镇和国家级、省级重点镇范围内鼓励进入城镇落户的农民,在原宅基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并实施复垦的前提下,可由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民进入重点镇购房、建房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降低农民进镇购房、建房的成本,有效地促进农村人口向城镇合理有序快速的转移。
(四)建立多元化小城镇建设投融资体制。积极探索城镇建设市场化融资方式,积极推行城镇资本运营。有条件的地方,可组建城镇建设投资公司、建设集团,充分利用城镇的有形与无形资产,盘活资产存量,采取招标、入股、拍卖等多种形式筹措建设资金。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研究制定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建立债务偿还机制,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将负债建设规模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
(五)健全城镇规划建设管理体制。城郊各区要强化区建设(管理)局对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管理服务职能,充分发挥其统筹全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作用。
六、切实加强领导,努力开创城镇建设工作新局面
(一)加强政府对小城镇建设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把小城镇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做好综合协调与服务工作。各区要成立小城镇建设专家指导委员会,逐步建立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决策机制。各区主要领导同志要到国家级、省级重点镇蹲点,全面指导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公共事务管理水平。
(二)建立小城镇建设管理激励机制。市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以奖代补,对城关镇和国家级、省级重点镇纳入市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补助计划的项目,实行政府目标管理。城郊各区要积极参加“楚天杯”和“湖北人居环境奖”创建活动,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城镇及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三)齐抓共管形成有效合力。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围绕城镇化发展大局,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各自实际,狠抓落实,共同推动全市小城镇快速发展。
武汉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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