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国有破产企业档案处置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4-06-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咸政办发[2004]38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国有破产企业档案处置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市直有关企业单位,温泉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认真做好国有破产企业档案的处置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和国家档案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印发的《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档发字〔1998〕6号)等文件精神,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国有破产企业档案处置工作是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列入国有企业破产工作程序,使企业档案处置与企业破产清算工作同步进行。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企业体制改革管理办公室、经委等部门加强对国有破产企业档案处置工作的协调、监督和指导。确保破产企业档案处置工作的全面落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国有破产企业的档案处置工作的组织管理。破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应按隶属关系及时报企业主管部门申请档案处置事宜,并报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破产企业档案注销或者变更登记。破产企业应及时将档案处置方案向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实施。破产企业应成立企业档案处置工作小组,由企业分管档案工作领导、清算机构档案人员、企业档案部门负责人和专兼职档案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档案处置工作。

二、认真做好档案处置工作。严格按照《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档发字[1998]6号)和《市直国有破产和整体出售企业人员管理及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咸企改办[2004]9号)文件要求,企业档案处置工作小组应做好企业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及移交工作,按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留存与销毁鉴定审核工作。对拟销毁的档案要编造清册,经企业领导和清算组负责人审核,报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销毁。

三、国有破产企业档案的处置方法。

1、基建、技改和设备仪器档案随厂房、设施和设备仪器等实体移交。

2、企业党群工作、行政管理、经营管理档案,名牌产品及专有技术产品档案(合同有规定的除外),企业会计档案移交企业主管部门或向所在地国家档案馆寄存。

3、清算期间形成的档案,待企业破产终结及清算审计结束后移交企业主管部门或向所在地国家档案馆寄存。

4、人员档案按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及《湖北省劳动保障业务暂行办法》(鄂劳力[1999]139号)的规定执行。

5、破产企业中对地方经济文化或其它事业发展具有重要保存利用价值的档案,所在地国家档案馆有权直接接收。

6、未涉及的其它档案移交企业主管部门或向所在地国家档案馆寄存。

破产企业在档案移交前应按档案的去向分别编制档案移交目录或寄存目录,档案接收单位应当依照目录认真清点核对,办理交接手续。

四、国有破产企业档案的鉴定、整理、保管、移交、寄存等费用在破产经费中列支。具体收费标准按咸企改办〔2004〕9号文件执行。破产企业档案整理、鉴定、保管、移交、寄存等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挪作它用。

五、强化管理责任。对破产企业档案处置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擅自处置档案的行为,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擅自出卖、转让属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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