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关于加强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宜府办发[2008]034号
颁布日期:2008-06-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关于加强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8]034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关于加强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市公安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关于加强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

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公安局、市建委、市规划局二○○八年六月)

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推进文明城市创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平安宜昌,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湖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对加强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即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全面推动城市报警与治安防控、交通监控建设工作措施的落实。

二、各级公安机关是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的总体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指导、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的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的建设工作。

三、城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纳入规划和设计规范。按照本意见规定必须或需要安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其设计均应包括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内容,并列入工程预算。建设单位应将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和设施方案报送公安机关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竣工时,应由公安部授权的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后报公安机关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四、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各县市区要建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负责人,公安、建设、规划、交通等部门领导参加的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负责本区域内治安防控和交通监控系统建设总体规划及分级建设方案,督促辖区内相关单位安装使用公共技术防范设施。

(一)监控中心分级设置,分级管理,属地处警。根据公安部《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通用技术要求》(GA/T669-2006)对监控中心分级设置:一级监控中心指市公安局监控中心;二级监控中心指县市区公安局监控中心;三级监控中心指派出所和县市区公安局业务部门(如交警、消防、治安、网监等)监控中心。

(二)监控范围分类管辖。根据我市治安现状,将城市报警与监控范围按照重点、复杂、一般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实施分级管辖,具体划分由各县市区针对本辖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一类一般为党政首脑机关、重要活动场所、重要警卫目标、金融等重点企业单位、重点卡口、治安问题复杂地段等。二类为街道、交通枢纽、所有单位及居民住宅区等。三类为偏僻路段、街巷死角、公用电话亭、重要的电视电信插转箱等。

(三)明确监控部位。必须安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场所和部位,包括:存放国家秘密档案、资料的场所;存放武器、弹药的场所;储存易燃、易爆、剧毒、致病毒菌、国家管制药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物品的场所;金融机构所属金库、营业场所、运钞设施及印制保存有价证券的场所;博物馆、文物商店及陈列、收藏重要文物、珍宝的场所;金银珠宝的生产加工、销售场所;娱乐场所出入口、主要通道;城市居民住宅小区出入口,主要通道及其他公共区域。机场、车站、码头、港口、大型商场、高级宾馆和工交、财贸、物资等行业的重要仓库,存放高档商品、重要生产资料的场所以及单位存放贵重仪器、现金、有价证券的部位,应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根据实际需要安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四)技术标准必须规范,设备接口必须统一。各县市区制定规划方案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公安部、省公安厅规定标准执行。各地制定的总体规划、子方案、工程建设等技术资料,报宜昌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登记备案。

五、责任与处罚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应将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的内容,对部门和单位违反本意见规定且拒不改正的,可以实行一票否决。

(二)部门和单位应当安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违反规定不安装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安装。因应当安装而未安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造成损失的,由主管部门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有其他违反本意见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参与经营活动牟利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题词:法制安全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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