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肇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违法案件举报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文号:肇府(2006)28号
颁布日期:2006-04-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肇府[2006]28号

印发《肇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违法案件举报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违法案件举报奖励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肇庆劳动和社会保障违法案件

举报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社会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权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个人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采用书信、来访、电话等形式,向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33):

(一)使用童工的;

(二)招用劳动者时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费用或扣押证件的;

(三)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不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

(四)违反《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

(五)无故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六)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七)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

(八)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及未按规定缴交社会保险费的;

(九)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有违法行为的;

(十)存在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条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有效证据,对被举报单位依法实施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视违法案件涉及金额的大小给予300—1000元奖励。

第四条举报奖励对象是与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实名举报人。

负有相应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向劳动保障部门反映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事实的,不属于举报奖励对象的范畴。

第五条同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和证据对查清该案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举报顺序以负责查处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举报的立案登记时间为准。

第六条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七条举报奖励对象举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应以书面形式一并提供以下内容:

(一)被举报单位的全称、地址;

(二)被举报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及有关线索或证据;

(三)举报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举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

对举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当告知举报人。

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监察机构应当在结案后一个月内填写《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并注明有关事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十条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或由于举报人的原因导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法联系到举报人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支付举报奖金时,应当严格审核,防止奖金被骗取。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得泄漏举报人信息。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举报电话、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通讯地址和办公地址,为举报人举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提供方便。

第十四条举报奖励资金实行分级负责。被举报的用人单位属市直单位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查处的,由市级财政负责;被举报的用人单位属县(市、区)并由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查处的,则由县(市、区)财政负责。

举报奖励资金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肇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布之日起试行。

延伸阅读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研讨班暨中共兰州市十一届三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传达提纲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兰州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领导小组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首钢胜利机械厂前进机械厂移交我市管理实施政策性破产工作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