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东省加强和规范春运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2-12-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粤府办〔2002〕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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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加强和规范春运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加强和规范春运管理工作若干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与省经贸委联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广东省加强和规范春运管理工作若干意见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为促进我省春运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的方向发展,根据国家有关

规定及各部门“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范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组织领导

(一)全省春运管理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及时、方便、安全、有序、优质”;

指导原则是“以客为主,客货兼顾,安全有序,优质快捷”。

(二)省设立春运工作联席会议,由分管副省长主持,省委宣传部,省经贸

委、公安厅、民政厅、劳动保障厅、建设厅、交通厅、信息产业厅、物价局、旅

游局,广东海事局、民航中南管理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广州市政府为联

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承担有关春运日常工作。

(三)省春运工作联席会议的职责是负责全省春节运输工作的领导、组织、

协调,制定春运工作总体方案和相关措施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地区

落实春运工作各项措施,及时协调解决春运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省春运工作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

其责、互相配合,认真做好本系统及所属企业春运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并协同

做好全省的春运工作。

(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相应设立春运工作联席会议,全面负责本地

区的春运管理工作。春运工作领导机构和职责可参照本意见第(二)、(三)条

确定,并在每年春运工作前20天将成立的领导机构成员名单及联络电话上报省

经贸委。

(六)春运工作期限为国家经贸委每年对外公布的时间。

二、春运保障

(七)春运前,省经贸委要组织全省春运客源情况调查,做好运量预测工作,

掌握全省春运期间各时段客源的流量、流向,为合理制定全省总体运输方案提供

可靠依据。

(八)交通主管部门要根据客流变化规律、各种交通方式的特点及不同地区

的客运需求,合理组织运输能力;及时提供足够应急运力,确保及时疏散转运旅

客。

(九)物价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公路客运春运价格,利用价

格杠杆调节客流,优化运力配置,并加强对春运价格的监督。

(十)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春运工作大检查,重点检查火

车站、汽车站、机场、码头、公路主干线以及营运飞机、车辆、船舶状况。严禁

技术状况和安全性能不符合安全指标的车船、飞机投入春运;督促检查落实参加

春运工作司乘人员安全教育情况;做好旅客“三品”查堵工作;督促各级公路、

航道部门和业主全面检查公路、航道情况,对烂路、航道浅滩以及塞车比较严重

的路段,要限期抢修,清除障碍,改善线路状况;国道、省道和市县之间的干线

公路必须保持双向畅通;督促检查落实乡镇横水渡的各项交通安全措施。

对检查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跟踪落实。

(十一)春运期间各级春运领导机构要安排人员值班。值班人员要记录当天

春运情况以及主要站场、码头的客流动态,并将有关数据传真给省经贸委。对于

突发事件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密切注意事态的动向。重大情况,应及时上

报省政府。

三、部门职责

(十二)省经贸委要按照省春运工作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综合协调各部门

的日常工作,负责全省春运工作的组织落实和检查。省春运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

单位、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支持配合。

(十三)交通运输安全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春运方案、应急预案和对策

措施,并确保顺利实施。

(十四)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大力度,依法对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严禁超

载车辆出站,维护良好运输市场秩序。公路管理部门和业主要加强对国道、省道

和主要公路干线的维护,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和道路隔离设施,对施工路

段要采取安全措施,确保春运期间双向通车;要加强对超限运输的管理,凡属严

重超限的,一律要进行卸载或分载。城建和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公共交通工作的领

导,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在车站、港口、机场等客运枢纽的交通衔接疏运工作,确

保春运期间公共交通车辆安全畅通和准点,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做好文明服务。

公安、海事、交通部门要互相配合,加大监管力度,对参加春运的全部营运车辆、

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和检测,确保参加营运的车辆、船舶符合营运安全的要求。严

禁“三无”车辆、船舶投入营运。严禁客渡船载运危险货物,对人货混载且夹带

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停航整顿。

(十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

驾驶员的管理。强化对交通沿线和机场、码头、车站周边地区的治安管理,对重

点地区和部位要集中力量综合整治,严厉打击车匪路霸和危及行车安全的犯罪活

动。打击制假、贩假、倒卖车票等非法活动;依法从严处罚违章超车、超速、超

载等行为,对超过核载人数20%的客运车辆,坚决执行卸客转运,并按有关规

定予以处罚;对超载严重的货运车辆给予卸货或扣车等处罚;对辖区事故多发、

交通、治安状况复杂等重点路段,应重点巡逻或定点管控;强化国道、省道和城

市主要道路的交通管理工作,配合公路管理部门做好交通设施检查维护工作,确

保道路安全畅通。

(十六)海事部门要加强对船舶、船员的监督检查工作,保持船舶处于良好

的技术状态;海事、交通部门要互相配合,加大管理力度,使码头处于良好有序

的状态,维持良好的水域通航环境及通航秩序,共同保障水上交通安全。

(十七)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民工输入、输出集中的地区加强对企业的招工管

理和劳动监管力度,及时发布劳动力市场信息,引导民工有序流动;严厉查处无

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打击非法职业中介活动,维护劳动力市场正常秩

序。

(十八)气象部门要认真做好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为运输部门和企业提供

准确的气象服务。信息产业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及时查处对民航地空通信造成干

扰的台站,确保空运安全。民政部门要在当地公安、交通和城监的支持协助下,

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

(十九)各运输单位要加强安全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按照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彻底检查投入营运的

各类运输工具的安全性能,消除事故隐患;按照“客货兼顾”原则,保障节假日

期间人民生活必需品及重点物资运输;并按明码标价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春

运期间的客运价格。

各有关部门要支持和配合运输部门清理站前广场和进出口通道,重点整治车

站、码头前的流动摊点,坚决取缔在车站、机场、码头的占地经营,确保旅客进

出通道、候车、候船和候机的良好环境。

(二十)各对外开放的客运口岸要加强联检力量,适时增设进出通道,加快

验放速度,方便旅客出入境。

(二十一)新闻宣传单位要发挥宣传舆论的正确导向作用,以正面宣传为主,

抓住重点,扩大宣传,推介典型,弘扬正气,披露和批评不正之风,及时反映客

流动态,提供春运疏导信息,并配合运输部门做好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和危险品乘

坐车、船、飞机的宣传工作,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劳动就业法规政策的宣传工

作。

四、文明服务

(二十二)运输单位要深入开展以“方便旅客,提供优质服务”为主要内容

的职业道德教育。在保证运输安全的前提下,努力提高运输正点率,保持良好的

运行秩序;增设售票网点,延长预售时间,开展客票联售、异地代售、往返联票

等多种售票业务,对比较集中的民工、学生、旅游团体等客流,应设专项售票服

务(如学生票、旅游、民工团体票),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车、专列输送。

(二十三)铁路部门要以人为本,及时与新闻媒体沟通,及早公布春运信息

和运输动态,做好车、站、场的服务及配套工作。

(二十四)民航部门要及时为旅客提供航班信息,因故发生飞机延误时,要

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旅客作出解释,并为旅客提供必要的食宿等具体细致的安排。

(二十五)交通、旅游和城建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各客运企业司乘人员依法

经营、严守操作规程,礼貌待客,文明行车的教育活动,做到规范化服务。

五、监督检查

(二十六)春运期间,各级春运工作领导机构对各部门职责实施监督检查。

(二十七)春运期间,未经省(部)主管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准

另设其它春运凭证;在国道和省道上不准超越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增设检查站

(卡)收费和罚款;各级物价部门要检查督促交通运输服务业严格执行国家和省

颁布的物价政策。各级交通、公安、劳动等部门要依法行政,加强管理,规范执

法,严禁“乱收费、乱涨价、乱罚款”的“三乱”行为。

(二十八)春运结束后,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推荐省级春运工

作先进单位,经省经贸委汇总审核后,上报省春运工作联席会议审定,由省人民

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并颁发奖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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