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宜昌市委办公室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意见
中共宜昌市委办公室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意见
| 颁布单位:湖北省中共宜昌市委办公室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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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6-08-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中共宜昌市委办公室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意见
宜办发〔2006〕31号
为切实解决好“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进一步提高全市人民的健康水平,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政府职责,明确工作要求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切实解决好“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要求,是各级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以人为本,高度重视“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要以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为中心,优先发展和保证基本医疗服务,逐步健全和完善统筹城乡、涵盖社会各个群体的医疗保障体系,努力为城乡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明确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基本要求。“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成因复杂,涉及药品生产流通体制、医疗卫生保障体系、财政投入机制、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和医疗机构内部管理等方面,必须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部门联动,综合治理,逐步解决。既要突出重点,下决心解决农村特别是边远山区群众看病难和贫困群众看不起病的问题,又要统筹解决社会上普遍存在的看病贵问题;既要有长远的规划目标,又要有阶段性的成果,让群众看得见实效;既要开展必要的专项整治活动,又要坚持标本兼治,用改革和发展的办法不断解决深层次的问题,建立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长效机制。
二、加强基层医疗网络建设,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三)加强农村卫生机构建设。认真组织实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积极争取国家项目资金投入,加快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建设和改造步伐,确保全市甲级村卫生室稳定在85%以上,力争到2010年农村卫生建设项目基本覆盖乡镇卫生院。将卫生事业的投入向乡村卫生医疗机构倾斜。全面推进乡镇卫生院体制改革,规范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管理方式,逐步实行机构、人员、业务、财务、药品一体化管理。扩大农村卫生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规模,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加快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转化。扎实开展卫生下乡和对口支援活动,完善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县级医院对口支援乡镇中心卫生院制度。实施城市医生晋升副主任医师前到基层服务一年的制度。不断提高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使农民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县。
(四)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完善社区卫生建设规划,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体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按属地管理原则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房屋和医疗卫生设备设施,保障社区卫生服务必要经费和人员工资,并根据社区人口、服务项目数量和质量及相关成本核定预防、保健等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加大社区卫生技术人员培养力度,建立三级医院、部分二级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之间的医疗合作、双向转诊、人才培训机制,鼓励和组织大中型医院的高、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到2008年,在城区基本建立结构适宜、功能完善、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经济有效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使居民在社区能够享受到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
三、普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贫困群众医疗救助
(五)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继续抓好7个县市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落实筹资政策,制定和完善合理透明的资金使用办法,加强资金使用监督。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着力降低医药费用负担,逐步扩大报销范围,提高补偿标准。枝江、兴山、夷陵、点军等非试点县市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尽早纳入试点。力争到2008年全市90%农村人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六)加快惠民医院试点工作。2006年在城区办好1所惠民医院试点,主要为城区低保对象、特困优抚对象、农村五保户和农村特困户减免门诊和住院医疗服务费、检查费及药品加成费。
(七)全面实施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进一步完善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将城镇低保对象、特困优抚对象、农村五保户、农村特困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特殊困难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资助农村五保户和农村特困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患重大疾病并符合救助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治病给予适当救助;资助城镇低保对象参加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逐步把城镇贫困群众全部纳入城镇住院医疗统筹,形成健全、完善的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
四、严格控制医药费用,加大医疗监管力度
(八)采取多种措施降低患者负担。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医疗机构中大力推行“四合理”(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制度。推行医疗机构之间检查结果相互认可制度,尽量避免重复检查;严禁乱用、滥用、盲目使用抗菌药物;严格价格政策,严禁多收、滥收、自立名目收费,逐步开展单病种质量费用控制;努力缩短患者平均住院日;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充分发挥中医药疗效显著、价格低廉的优势,切实降低患者负担。
(九)着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各医疗机构要树立“医院为社会服务,医生替患者着想,医疗让群众满意”的理念,严格执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树立良好医德医风,改善就诊环境和服务态度,增进医患沟通,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不断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
(十)完善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和收费查询制度。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四次定期向社会公示医疗服务信息,同时不定期向社会公示医院管理单项评价或综合评价、临床重点专科评审、重大医疗事件等其他医疗服务信息。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在醒目位置对医疗服务项目与价格、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进行公示。坚持执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和门诊收费查询制度,建立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的免费查询系统,公布收费投诉电话,积极处理收费投诉,自觉接受患者和社会的监督。
(十一)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进一步扩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范围、品种和参加单位,鼓励药品生产企业直接参与投标,减少中间环节,降低费用。加强招标过程的监督管理,严防招标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对医药购销领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严肃查处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逐步建立防控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十二)依法整顿医疗市场。加大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深入持久地开展打击非法行医活动,坚决纠正不规范行医行为,严查欺骗患者的虚假医疗广告,严防各类医疗欺诈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五、加大卫生事业投入,营造良好医疗环境
(十三)进一步加大卫生事业投入。建立健全财政对卫生事业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各级财政每年对卫生事业投入的增长幅度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全额落实国家、省卫生投资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不断完善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配套政策,对政府批准的公立卫生机构的基建项目,免收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和相关配套费用。
(十四)提高卫生资源利用效率。严格执行区域卫生规划,规范卫生资源管理,控制卫生资源总量和结构。严格卫生资源准入制度,防止出现新的重复建设。公立卫生机构违反卫生资源配置规划增设病床增加人员、超规划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违反规定购置大型设备的,有关部门不予立项、不予审批。
(十五)加大公立医疗机构改革力度。各级政府要科学确定公立医疗机构的规模和结构,在保障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选择部分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引导非公有资本进入医疗卫生领域,并加强监督管理,形成有序竞争的医疗市场,让群众得到更多实惠。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快内部运行机制改革步伐,规范收支管理,优化分配制度,狠抓业务管理,不断降低医疗成本,充分调动广大医护人员的积极性,逐步走上良性发展轨道。
(十六)切实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诊疗秩序。严格执行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告》,依法处理医疗纠纷。公安机关要坚决制止以医疗事故为由封堵医疗机构、暴力攻击医务人员等严重干扰正常诊疗秩序的行为,确保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同时新闻宣传部门要正确引导舆论,为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逐步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十七)加强部门配合。要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调配合的机制,政法、宣传、发展改革、财政、物价、卫生、药品监督、劳动保障、民政、建设、规划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形成强大合力,共同解决好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200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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