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计(师)事务所执业审计师可以接受清算组的聘任参与企业破产清算的通知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
颁布日期:1993-08-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计(师)事务所执业审计师可以接受清算组的聘任参与企业破产清算的通知

1993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计(师)事务所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审计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社会审计组织可以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委托,承办经济案件的鉴定事项。因此,在审理破产案件中,清算组织可以聘任审计(师)事务所一定数量的执业审计师参与企业破产清算。

延伸阅读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研讨班暨中共兰州市十一届三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传达提纲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兰州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领导小组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首钢胜利机械厂前进机械厂移交我市管理实施政策性破产工作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