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增加吉林省国有林业局抗洪救灾采伐限额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林业局文号:林资发〔2010〕235号
颁布日期:2010-10-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关于增加吉林省国有林业局抗洪救灾采伐限额的批复

林资发〔2010〕235号

吉林省林业厅: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国有林业局抗洪救灾增加采伐限额的请示》(吉林资〔2010〕38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增加你省2010年国有林业局采伐限额80万立方米,出材量49万立方米,并等量增加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专项用于抢修水毁公路及桥涵,修建倒塌房屋等救灾事项,同时提出以下要求。

一、此次增加的采伐限额由你厅统一管理。要切实加强领导,科学制订计划,周密组织实施。要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分解下达,专项使用,优先用于受灾严重的企业局。

二、对增加的采伐限额,要实行单列计划、单独设计、单独建档,并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责任;在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伐前公示制度,加强监管,做好跟踪检查,确保伐区按规程设计和作业,杜绝挤占、挪用,杜绝超限额采伐。

三、你厅对增加采伐限额后的所得收入,要建立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严格资金使用审批管理制度,禁止挪用;你厅财务、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你厅要将增加的采伐限额执行情况形成专题报告,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上报我局。

国家林业局长春专员办对此次批复增加的采伐限额执行情况要重点监督,并按照相关文件的要求,做好伐区调查设计审核、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发放以及伐区调查设计和伐区作业质量检查工作,将监督执行情况上报我局。

特此批复。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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