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出席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群先表彰活动的通知
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出席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群先表彰活动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7-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出席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群先表彰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行业体协联络组:
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将于2013年8—9月在辽宁省举行。在此期间,将举行2009年至2012年度全国群众体育先进表彰活动(以下简称“活动”)。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群众体育事业的高度重视,也是对各地、各行业、各单位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和推行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成果以及构建“大群体”工作格局成效的一次全面检阅,具有重要的导向性和激励作用。
本次表彰活动,将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中央关于勤俭办全运的有关指示精神,坚持面向基层、突出一线的原则,务求使活动隆重、务实、高效、勤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3年8月31日至9月1日(8月30日报到,9月2日离会)。
二、出席人员: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组成一个12人的代表团,其中青少年体育方面的代表3人;
(二)海南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组成一个8人的代表团,其中青少年体育方面的代表2人;
(三)解放军组成一个12人的代表团;
(四)行业体协组成一个4人的代表团;
(五)各代表团代表必须是2009至2012年度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代表,每个代表团指定1人为联络员,负责本代表团在本届全运会期间表彰活动的各项事宜。
三、活动内容:
(一)接受党和国家领导人接见;
(二)出席表彰大会;
(三)观摩本届全运会开幕式;
(四)参观辽宁省全民健身设施。
四、活动经费:
(一)群先代表差旅费自理,活动期间食宿、交通等费用,由十二届全运会组委会负担。
(二)群先代表提前或滞后离会,所有费用自理。
五、活动要求:
(一)请各有关单位对此次活动予以高度重视,按文件要求切实做好组团工作。
(二)请认真填报《十二届全运会群先代表专用证件汇总表》、《十二届全运会群先代表专用证件登记表》(见附件),于8月6日前分别报至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和十二届全运会组委会群体工作部。为便于统计,请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十二届全运会组委会群体工作部。
(三)请与会代表提供近期2寸免冠彩色电子照片(背景白色、像素320*240、分辨率300dpi、无边框),发送至十二届全运会组委会群体工作部。照片要求头部占照片尺寸的2/3,无斑点、瑕疵、印墨缺陷,照片尺寸大小100-300KB,JPG格式。照片文件名为:姓名-出生日期,姓名与出生日期之间的符号为减号(-)。如:张某某-19780808.jpg。
六、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
地址: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2号
邮编:100763
联系人:杨敏
电话:(010)87182708
传真:(010)67111156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十二届全运会组委会群体工作部
地址:沈阳市东陵区浑南四路8号
邮编:110179
联系人:陈宇
电话:024-23206015
传真:024-23932471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十二届全运会群先代表专用证件汇总表.doc
http://www.sport.gov.cn/n16/n33193/n33208/n33418/n33598/n4402378.files/n4402388.doc
2、十二届全运会群先代表专用证件登记表.doc
http://www.sport.gov.cn/n16/n33193/n33208/n33418/n33598/n4402378.files/n4402430.doc
(办公厅章)
2013年7月22日
延伸阅读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研讨班暨中共兰州市十一届三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传达提纲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