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淮海战役总前委旧址保护规划的批复
关于淮海战役总前委旧址保护规划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4-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淮海战役总前委旧址保护规划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955号
安徽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请求审批〈淮海战役总前委旧址保护总体规划〉的请示》(皖文物保〔2013〕234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淮海战役总前委旧址保护规划。
二、对该规划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专项评估部分
1.现状评估中,补充对文物建筑主要病害因素的影响程度和文物残损程度的评估。
2.加强历史研究,补充恢复地面铺墁、围墙等措施的设计依据。
3.深化安防设施现状评估,如防雷现状评估等。
(二)保护区划部分
1.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应明确对新建展厅用地的建设控制指标和相关要求。
2.结合管理规定的文字描述,在规划图中补充建设控制地带内广场和绿化用地的位置和范围。
(三)对实施文物建筑重点修复工程的必要性和评估依据不足,建议采取现状修整工程。
(四)补充土地利用现状评估和规划对策,补充该规划与名镇规划、镇域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说明。
(五)不属于文物本体的相关史迹保护措施,不应列入文物本体保护措施章节,建议在展示利用和管理规划部分提出相应的建议要求。
(六)合理调整规划分期,建议将保护维修工程纳入一期实施内容。
(七)进一步修改规范规划文本,补充完善相关规划图纸。
三、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按照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必要修改和完善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将经你局核准的规划文本图纸及相关电子档案等材料报我局备案。
四、请你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要求,将经我局备案的淮海战役总前委旧址保护规划报请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五、规划中涉及的文物保护与展示、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制定具体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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