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3年度文物拍卖企业第一类文物拍卖经营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3年度文物拍卖企业第一类文物拍卖经营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4-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开展2013年度文物拍卖企业第一类文物拍卖经营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
文物博函〔2013〕353号
各有关省、直辖市文物局:
为加强文物拍卖经营资质管理,我局将于近期开展2013年度文物拍卖企业第一类文物拍卖经营资质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报条件
(一)取得第二、三类文物拍卖经营资质3年以上(即2010年4月30日前取得);
(二)依法成立、连续正常经营且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三)拥有与其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含陶瓷器类、玉石器类、金属器类)相适应的已考取《文物拍卖企业专业人员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专业人员”)。
二、文物拍卖企业需提供的申请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
(一)申请第一类文物拍卖经营资质的报告;
(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2010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间所发文物拍卖活动核准文件复印件及文物拍卖纪录(拍卖纪录以光盘形式粘贴于相应核准文件复印件左上角);
(三)2011年度工商部门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与专业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专业人员变更从业公司的,需提交原公司同意解除聘用合同证明)及专业人员陶瓷器类、玉石器类、金属器类《文物拍卖企业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文物拍卖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审批工作安排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于2013年4月30日前将初审意见与企业申请材料一并以邮政特快专递形式寄交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社会文物处(在信封上注明“第一类文物拍卖经营资质申报材料”字样),逾期不予受理。
国家文物局对经审核符合审批条件的文物拍卖企业,批准其从事第一类文物拍卖经营活动,并为其换发《文物拍卖许可证》。
联系人及电话: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社会文物处邵明杰,010-56792091。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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