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0-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预防和减少雷击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防雷减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按照防雷减灾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切实把防雷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管理、检查工作内容。要严格落实防雷减灾责任制,完善防雷安全制度,确保各项防雷安全设施、措施和经费落实到位。各级气象、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各单位贯彻执行防雷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加强雷电天气监测工作
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快建立雷电监测网络,加强对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防御指导工作。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手机短信、互联网等手段,及时发布雷电灾害预警信息,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提供决策参考,为广大群众采取避险措施提供指导。
三、规范防雷减灾管理,严格落实防雷安全措施
(一)全面加强防雷设备设施建设。凡新建建(构)筑物,石油、化工、矿产等易燃易爆场所,电力设施、电气装置,通信、医疗、广播电视设备设施,金融、保险、交通、计算机信息系统,学校、宾馆(酒店)、商场、旅游场所、居民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他易遭受雷击的设备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安装防雷装置或防静电设施。建设单位要将防雷装置设计纳入工程设计整体方案,防雷装置建设费用纳入工程整体预算。防雷装置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要依法对新建防雷装置的防雷专业设计、施工和验收严格实行审核和监督管理,把好设计审核、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关。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图纸,必须报经当地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不得交付施工。防雷工程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认真执行防雷设备设施定期检测制度。各级具备防雷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要依法对当地已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和防静电设施进行定期安全检测。检测合格的,由气象主管部门发给《防雷装置合格证》;检测不合格的,气象主管部门要督促其限期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设备、设施的防雷检测与整改工作,确保设备、设施防雷性能完好。
(三)加强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凡我市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桥梁工程,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学品场所,高层建筑以及医院、学校、宾馆(酒店)、商场、旅游场所、居民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项目,均须由当地气象部门依法组织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后,方可进行防雷设计和施工,以确保公共安全。
(四)严格防雷专业资质管理。凡在我市从事防雷工程专业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省级以上气象部门核发的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书,方可在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防雷施工。防雷装置检测,必须由省级气象部门认定具备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实施。严禁无资质或超资质范围从事防雷工程施工与防雷装置检测。
(五)加强农村防雷措施。要针对我市农村雷击伤亡事件多发的特点,加强农村地区防雷知识和防雷技术的普及推广,加快建设农村雷电灾害高发区域的避雷装置,引导农民建造符合防雷要求的建筑物。
四、认真做好雷电灾害应急处置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切实增强应急处置能力。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当地气象部门报告灾情,并协助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上报工作,严禁隐瞒不报。雷电灾害发生后,有关地区和单位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在最短时间内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资金到位、救援人员到位,确保高效妥善处置灾情。
五、加大防雷减灾宣传力度
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防雷减灾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要在基层社区、学校、工矿企业等广泛开展防雷减灾知识和常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全民防雷减灾意识,有效减少雷电灾害的影响和损失。市内各有关单位、新闻媒体要积极支持和配合防雷减灾宣传工作。
六、加强协调,齐抓共管
防雷减灾是一项系统社会工程,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气象部门要加强防雷减灾工作指导,依法履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职责,认真做好防雷设计审核、竣工验收、防雷工程市场监管和雷击风险评估等工作。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综合协调作用,把防雷减灾工作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部署和督查,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当地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安全质量考核以及安全生产评估考核体系,积极协调、督促有关行业和部门落实防雷安全工作责任和措施。建设、房产部门要配合气象部门落实防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新建建(构)筑物的防雷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防雷装置未经验收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给予竣工备案。房产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气象部门开展对建筑物(含安置房、廉租房、商品房等)避雷器安装和避雷装置的年度安全检查和安全性能检测工作。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气象部门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和易燃易爆场所等防雷安全管理工作,将防雷安全检查纳入消防安全检查体系中,将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年度安全检测的资料纳入消防安全单位的档案管理。教育部门要切实抓好学校防雷安全措施的落实,确保广大师生人身财产安全。旅游部门要协调督促旅游景区、旅游星级宾馆、星级酒店等旅游场所做好雷电防护工作。工商和质监部门要加大对防雷产品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管力度,确保防雷产品质量。电力和通信部门要严格落实电力设施和通信设施的防雷安全措施,确保电力供应和通信畅通。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防雷工作的领导和协调,重视对公益性行业安全设施设备经费的投入,要将中小学校的防雷装置整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雷安全工作检查,重点加大对易燃易爆场所、高层建筑、电力设施、通信设施、计算机信息系统、旅游景点、学校、商场、宾馆等人口密集场所,以及其他易遭受雷击的建筑物和设施的防雷安全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其及时整改落实到位。
七、严格执行防雷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气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防雷违法行为,依法维护防雷安全生产秩序。对于不具备防雷检测和防雷工程专业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擅自从事相关活动、不按规定安装防雷装置、拒不进行防雷审核验收、拒不接受防雷定期检测等,导致雷击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经济损失事故的单位,要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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