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6-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贯彻落实全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泰宁现场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全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整治目标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强化组织领导。6月9日,省政府在我市泰宁县召开了全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现场会,这是对我市示范工作的鼓励和鞭策。但从目前掌握情况看,我市示范工作离省上的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招投标动作慢、项目启动少、进展很不平衡。为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现场会的部署安排及郑松岩省长助理、刘道崎市长、王刚副市长的重要讲话精神,迅速召开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会议,将会议精神传达到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有关乡镇、村。要借鉴泰宁的先进经验,对照检查自身存在的差距,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不断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快推进示范项目建设。
二、要落实机构建设。机构建立、人员配备是保证农村环保有人抓、有人管、能落实的基本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福建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方案》的要求,协调编办在环保局设立负责农村环保工作的科(股)站,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在示范项目所在的乡镇设立环保机构,配备2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目前,在第一批示范片区中,已有部分县落实上述要求,但还有相当一部分尚未落实。根据《福建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机构及人员编制要求是今后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省上明确表示,对于未落实机构及人员编制要求的县(市、区),将取消其示范资格。为此,第一批示范片区中尚未设立相应机构的县(市)务必在6月底前成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并报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二批示范片区应尽快成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
三、要简化工作程序。各地要按照《福建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闽环保然〔2011〕35号)的规定要求,切实转变工作思路,在规范项目管理基础上,协调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简化前期工作程序,缩短前期工作时间。各有关单位要全力为示范项目提供服务,保障项目顺利推进。2010年度示范项目必须在6月底前全面动工建设,否则将取消该项目。要选准技术,加强工程监理,注重工程质量,确保建成的项目处理能力达到目标要求;要注重连片示范效应,凡有连片优势的区域,要努力打造连片整治品牌,提升示范效益;要倒计时安排工作。第一批示范项目要在8月底前完成60%的工程量,11月底前全面完工并达到预期目标。
四、要保障长效管理。要严格执行福建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督查、考核、激励机制;要多方筹措农村环保设施长期运行管理的专项资金,落实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制度,确保建成的农村环保设施长期正常运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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