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州政办发〔2013〕2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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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1-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6日
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草原火灾分级
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州草原防火指挥部
2.2州草原防火指挥部主要职责
2.3州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3预测和预警
3.1草原火情信息监测
3.2报告制度
3.3预警预防行动
3.4预警支持系统
4草原火灾预防
4.1草原防火的行政措施
4.2草原防火的技术措施
5应急响应
5.1响应程序与等级
5.2扑火队伍及力量
5.3信息报送和处理
5.4现场信息采集
5.5先行处置
5.6设立现场指挥部
5.7现场应急基本措施
5.8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9应急恢复同时进行
5.10扩大应急
5.11现场指挥部与其他单位
5.12新闻发布
5.13应急结束
6应急保障
6.1信息与通讯保障
6.2资金保障
6.3医疗卫生保障
6.4交通运输保障
6.5物资保障
6.6技术保障
6.7宣传、培训和演习
7后期处置
7.1统计及调查
7.2救助机制
8奖励与惩处
9附则
9.1预案管理与更新
9.2实施与生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草原火灾,坚决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草原防火方针,提高预防、扑救草原火灾的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火灾损失,保护草原资源。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防火条例》、《甘肃省草原防火办法》、《农业部关于印发〈草原火灾级别划分规定〉的通知》、《甘肃省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和《甘南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甘南州境内除林区和城市市区外一切草原(包括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及灾后草原恢复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切实加强应急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在应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1.4.2依法办事。依法规范草原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公民、社会团体在应急工作中的行为。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预案,依法补偿因扑救草原火灾给群众、组织造成的损失。
1.4.3分级负责。在州委、州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响应、属地为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的各部门相互配合、联动的应急工作机构。州县政府、农(畜)牧部门主要负责人,分别是应急指挥工作、牵头工作的第一负责人。
1.4.4快速反应。加强草原火情监测预报,完善及时、科学、准确的决策程序,健全和完善高效监测预报体系,建立快速应急反应机制,构建及时发动组织救援的人、财、物和信息科技的保障机制及各种合作机制,迅速控制和处置突发草原火灾事件,尽快恢复正常的牧业生产和生活秩序。
1.4.5资源整合。按照条块结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的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明确部门间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与县(市)、乡(镇)政府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联动机制。
1.5草原火灾分级
根据受害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依照国家统一标准,将草原火灾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草原火灾四个等级。
1.5.1特别重大(Ⅰ级)草原火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的;
(2)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20人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4)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
(5)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
(6)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
1.5.2重大(Ⅱ级)草原火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害草原面积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交界区危险性较大的;
(5)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
1.5.3较大(III级)草原火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害草原面积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造成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4)超过24小时尚未扑灭的;
(5)位于省区交界地区具有一定危险性的。
1.5.4一般(Ⅳ级))草原火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害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本条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草原火灾直接烧毁的草原牧草(饲草料)、牲畜、建设设施、棚圈、家产和其他财物损失(按火灾发生时市场价折算)。
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州草原防火指挥部
州、县(市)成立草原防火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草原火灾的防范和应对工作。甘南州草原防火指挥部总指挥由州政府分管副州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州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州农牧局局长、甘南军分区副司令、武警甘南支队支队长、森林武警陇南支队支队长担任。成员由州发改委、州教育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水电局、州扶贫办、州农牧局、州林业局、州卫生局、州安监局、州文广新局、州环保局、州旅游局、州气象局、甘南军分区、武警甘南支队、森林武警陇南支队、州草原监理站、中国电信(移动、联通)甘南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
州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农牧局,由农牧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2.2州草原防火指挥部主要职责
2.2.1贯彻执行草原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安排部署全州草原防火工作。
2.2.2组织和指挥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和牧场进行较大及以上级别草原火灾应对工作;协调解决各县(市)之间草原火灾扑救的重大事宜,指导和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
2.2.3负责召开州草原防火指挥部成员会议,组织制定州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决定启动和停止实施本预案。
2.2.4协调落实草原火灾扑救经费,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根据防火需要,协调解决重点草原防火区、受灾地区防灾救灾资金、物资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问题。
2.2.5落实有关领导决定关于草原火灾扑救的批示、指示;根据火情,向州政府及省草原防火指挥部及时汇报有关情况。
2.2.6研究处理其他有关草原防火的重大事宜。
2.3州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3.1负责贯彻执行州政府、州草原防火指挥部关于草原防火工作的安排部署和决定。
2.3.2及时汇总、核查、报告草原火灾和应急工作情况,提出启动、变更和结束应急响应的建议。
2.3.3提出草原防火工作计划,落实草原防火的具体工作。
2.3.4在草原防火期,组织安排人员值班,及时收集、核查灾情,并报告灾情动态。
2.3.5及时收集、反映与草原火灾有关的预测预报信息。
2.3.6代表州草原防火指挥部实施草原防火监督检查,了解和督导重点草原防火区县(市)政府落实草原防火工作措施。
2.3.7督促各县(市)定期开展防火队伍专业培训和防扑火实战演练。
2.3.8推广科学合理的灾后草原植被恢复技术。
2.3.9负责全州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草原防火设备、车辆等防灾救灾物资的储备以及日常管理工作。
2.3.10组织各县(市)政府及牧场、有关部门进行草原火案的调查等事宜。
2.3.11负责州草原防火指挥部日常工作。
3预测和预警
3.1草原火情信息监测
草原火情预警信息主要来源于卫星监测、省草原防火指挥部监测信息和州、县(市)等值班报告。
州、县(市)农(畜)牧及草原监理部门建立草原火灾常规数据监测、安全评价、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数据库、划分监测区域,确立监测点,并重点加强对危险源、危险区域的监控,认真监测、收集分析各类草原火灾信息,及时并逐级上报,不得谎报、瞒报、缓报。进入防火期(10月1日—次年5月31日),州、县(市)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草原监理站要加强应急值班工作,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3.2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草原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尽快向当地草原防火机构或政府报告。草原火灾报告必须及时、准确,按照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就近就地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经纬度)、估测面积、地理气象状况、发展趋势和威胁情况、重要设施分布情况、扑救情况等。
县(市)草原防火指挥部接到火灾报告后,在2小时内报告州草原防火指挥部。
3.3预警预防行动
3.3.1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划定草原防火责任区,建立草原防火责任制度和联防制度,完善草原防火监测制度,加强草原防火设施建设,设立草原防火隔离带。组织经常性的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的草原防火意识。
3.3.2依照国家统一标准,实行四级预警标准,即I级(特别重大)草原火灾、II级(重大)草原火灾、III级(较大)草原火灾、IV级(一般)草原火灾,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识。
(1)Ⅰ级(红色)预警信息由省草原防火指挥部发布。
(2)Ⅱ级(橙色)预警信息由省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3)III级(黄色)预警信息由州草原防火指挥部发布。
(4)Ⅳ级(蓝色)预警信息由灾害发生地县(市)草原防火指挥部发布。
3.4预警支持系统
重点草原防火县(市)要加强草原防火站建设,确保草原防火工作正常开展。州草原防火指挥部建立健全信息监测、通信网络系统。
州草原防火接处警电话:
0941—8212607(州草原防火办)
0941—8218251(州草原监理站)
4草原火灾预防
4.1草原防火的行政措施
4.1.1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草原防火组织,加强组织领导,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各行其职,各负其责。草原上的企事业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及其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范围内的草原防火工作,一切经营、使用草原的单位都应建立群众扑火队伍,在重点火险区还应当组织专业扑火队伍。
4.1.2搞好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工作。草原防火工作涉及到草原区的千家万户,开展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是减少人为火灾的主要措施之一。大力宣传《草原法》、《草原防火条例》和《甘肃省草原防火办法》,增强防火意识和法制观念;利用各种形式进行宣传,把草原防火知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4.1.3建立各种有效的防火制度。一是草原防火承包责任制;二是防火检查制度;三是巡护瞭望制度;四是火情报告制度;五是联防护草制度;六是奖惩制度。
4.1.4严格控制火源。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要经过当地草原防火部门的批准,并严格遵守防火规定。
4.1.5加强草原防火队伍建设,提高防火水平。成立草原防火应急技术分队,加强草原防火专业队伍培训,开展扑火演练,提高防扑火能力。充分发挥群众力量,在火灾易发区建立群众组成的扑火预备队伍,各村委会、村民小组均成立草原防火巡逻队,负责草原防火的宣传、巡视、组织等工作,做到紧密联系,加强协作联防。
4.2草原防火的技术措施
4.2.1开设防火线。在草原和森林的交界处开设30—100米宽的防火线;草原内防火线宽为10—30米;居民点、工矿企业周围开设防火线宽度为50—100米。
4.2.2建立防火点。在交通不便、人烟稀少的重点防火区,建立防火点,配备草原防火交通工具、灭火器械和观察通讯器材等。
4.2.3建立草原区通讯网。
4.2.4做好防火规划设计。主要包括火险等级划分、绘制火险图、划分防火区。
5应急响应
5.1响应程序与等级
当发生草原火警(火灾),达到一般(IV级)预警标准时,所在地县(市)草原防火指挥部要启动本级草原防火应急预案,并向州草原防火办报告情况;当达到较大(III级)预警标准时,州草原防火指挥部要立即启动本预案,并向省草原防火办报告情况;当达到重大(II级)预警标准时,由州草原防火指挥部报告省草原防火指挥部启动省级预案;当达到特别重大(I级)预警标准时,按照《全国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和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求开展工作。
州草原防火办接到县(市)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的火灾报告后,研判认定III级响应时,报州草原防火指挥部,由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根据火情,决定启动本预案。无论启动何级别的预案,扑救工作均由火灾发生地县(市)政府负总责。
5.2扑火队伍及力量
重点牧区县(市)政府成立专业扑火队伍。扑火队伍以地方专业扑火队伍为主,义务扑火队和公安消防部队为辅,分三个梯队做好扑火准备,由州、县(市)草原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就地就近调动。
(1)第一梯队为地方专业扑火队伍和干部职工、广大农牧民群众;
(2)第二梯队为武警部队;
(3)第三梯队为人民解放军。
5.3信息报送和处理
州草原防火办在草原防火期内随时接收草原火灾信息。重要信息应当立即报告州草原防火指挥部负责人及有关成员单位。
州草原防火指挥部及办公室接收草原火灾信息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分析,对草原火灾的发生、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州草原防火办应当将重要情况立即报告州草原防火指挥部负责人。情况严重的,州草原防火指挥部应当指派人员立即赶赴事发地,指导有关部门妥善处置,防止事件扩大。
在我州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草原火灾(火警),如果涉及或影响到周边地区,州草原防火指挥部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有关州(县)政府。如果有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省政府有关部委,征求处理意见及时处理。
5.4现场信息采集
包括草原过火面积、财产损失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火源的现状、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救援队伍情况,现场救援物资供应情况,现场环境监测情况等。现场信息由现场指挥部采集,及时向州、县(市)指挥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5.5先行处置
草原火灾发生后,县(市)草原防火指挥部、农(畜)牧草原部门、事发地企事业单位、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必须尽快作出反应,组织本部门专业救援队伍或本辖区有关力量进行先期处置,迅速控制危险源和现场,疏散群众,加强对火灾的监控,立即向州草原防火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发展情况。
5.6设立现场指挥部
州、县(市)政府或草原防火指挥部接到草原火灾报告后,有关领导和人员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由州县(市)、乡(镇)政府和州、县(市)农(畜)牧局、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5.7现场应急基本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立即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现场应急基本措施:组织营救和救治火灾受害人员,并划定火灾区域和受危害区域,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加强巡逻,维持社会治安等;决定启动州政府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应急专项资金,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设施,组织运输企业运输应急救援人员或物资等;启动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措施,包括依法限制公民某些权利和增加公民义务等措施。
5.8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县(市)政府或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接到火灾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扑救。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扑救草原火灾,不得动用未成年人、孕妇和残疾人参加。需要部队参与扑火的,由州政府或省草原防火指挥部报省政府决定。
5.9应急恢复同时进行
在草原火灾应急工作中,恢复与减灾行动能同时进行的,州、县(市)草原防火指挥部及畜牧业务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协同事发地乡(镇)政府同时做好恢复和减灾工作。
5.10扩大应急
请求支援或申请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当一般或较大草原火灾事件不能有效处置或者有扩大、发展的趋势时,由现场指挥部报请州政府及州草原防火指挥部支援,或者建议州政府启动或向省草原防火办提请启动高级别火灾事件应急预案。
5.11现场指挥部与其他单位
一切单位都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各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由现场指挥部分配任务。乡(镇)政府必须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发挥主要作用。现场指挥部应当配备专业防火技术人员,并设立专家组,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参谋作用,确保指挥决策的科学性。
5.12新闻发布
草原火灾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特别重大、重大草原火灾以及威胁到我国草原安全的境外草原火灾信息,由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发布;较大、一般草原火灾信息,由省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发布。新闻记者按照国家规定赴现场采访,须经省草原防火指挥部批准,由州草原防火指挥部统一协调管理。
5.13应急结束
重大、特别重大草原火灾被扑灭、人员撤离火场后,由州草原防火指挥部向省草原防火办报告。在无次生火、暗火等余火的情况下,现场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依次报省草原防火指挥部和省应急委员会,经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并向社会发布。
一般、较大草原火灾被扑灭,无次生、衍生火灾发生时,经州、县(市)草原防火指挥部现场检查,并征询专家意见后,由州、县(市)草原防火指挥部研究决定结束应急行动,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6应急保障
6.1信息与通讯保障
州草原防火指挥部组织州、县(市)草原监理部门,在现有有关信息系统基础上完善功能,建立草原火灾信息系统,开发和建立全州突发草原火灾事件信息、救援力量、救援物资等信息数据库,并与上下级政府之间、与政府部门之间、与专业技术机构之间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
6.2资金保障
草原火灾应急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分别由州、县(市)财政予以保障,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6.3医疗卫生保障
火灾现场救护、后方支援及应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防护由县市政府负责。各级卫生部门负责应急工作中的救护医疗。根据“分级救治”原则,医疗救护队伍要迅速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实施初步急救措施,稳定伤情、运出危险地带后,转入各医院抢救和治疗。
6.4交通运输保障
加强应急交通保障,为草原火灾应急工作提供快速、高效、顺畅的道路设施、设备、运行秩序等交通保障条件。
6.5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草原火灾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积极培育和发展经济动员能力,确保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6.6技术保障
6.6.1充分运用草原防火综合管理系统、草原火灾扑救指挥系统、草原火灾扑救三维模拟系统和草原火场侦察移动系统;建立并完善草原火情预测预报系统,制定草原火险等级预测预报技术规程。
6.6.2根据火灾可能燃烧的区域,按基本程序和注意事项合理指挥。掌握可利用的灭火条件、合理的灭火方式,制定出科学有效的灭火方案。
6.6.3根据火场的立地条件,预测火灾的发展,确定投放适当灭火力量以及火线各部位投放兵力。并选择最佳行进路线,以最快的速度和最短的时间到达火场,研究确定灭火人员如何运送、从哪里调人、走哪几条路线、何时到达指定火线灭火最为有利等。
6.7宣传、培训和演习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开展草原防火宣传,提高群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在防火期内,各级电视台气象预报中应加入草原火险等级预报。
加强对草原防火指挥人员、草原防火专职人员以及草原防火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和群众扑火队伍的培训,经常举行扑火实战演练,提高科学扑火能力。
7后期处置
7.1统计及调查
发生草原火灾后,有关县(市)草原防火办应对受害草原面积、受灾畜禽种类和数量、受灾珍稀野生动植物种类和数量、人员伤亡、扑救支出、物资消耗及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统计,对草原火灾给城乡居民生活、工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
草原火灾现场处置完毕后,火灾调查、火案查处由县(市)草原防火办和草原监理站会同公安机关负责办理;火情核查报告由县(市)草原防火办进行总结,建立专门档案,并报州草原防火办。
7.2救助机制
提倡、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恢复生产捐赠资金和物资。根据需要开展经常性的募捐活动,进行社会救助。
8奖励与惩处
州、县(市)草原防火办应当对应急工作进行总结,找出预防、预测、预警和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改进工作,包括解决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需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对责任事故,必须找出管理上的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对严格执行应急预案,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州、县(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应急预案和有关应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州、县(市)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9.1预案管理与更新
州、县(市)草原监理站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制订具体行动方案,并报州草原防火指挥部备案。
根据草原防火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草原防火工作的实际需要,本预案应及时修订与更新。
县(市)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参照本预案,制定和更新由同级政府批准的本地区的草原火灾预防扑救应急预案,并报州农牧局备案。
9.2实施与生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2011年4月11日由州政府办印发的《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原火灾预防扑救应急预案》(州政办发〔2011〕63号)同时废止。
附件:州草原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
州草原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州农牧局:牵头组织实施本预案,负责牲畜转移、疏散和疫病防治工作,负责过火面积核查、火案调查,组织评估火灾损失,开展草原改良和植被恢复工作;州草原监理站负责加强草原防火的宣传和扑火技术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对火灾原因、受损情况等进行调查。
州发改委:负责制定灾后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争取落实草原防火体系、监测体系和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灾后恢复重建项目。
州教育局:负责做好灾区学校及师生的安全工作。指导全州草原牧区学校开展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组织学生积极参与草原防火宣传活动。
州公安局:负责草原火灾危险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办理草原应急消防车警灯、警报器的使用手续,协助开展火案侦破、火灾扑救等工作;州公安消防支队要和其它应急救援队伍一起共同做好草原火灾抢险救灾工作。
州民政局:妥善解决受灾区域内群众生产生活等问题,并对因扑救草原火灾受伤或死亡人员给予一定的医治费用和抚恤金;指导本系统经营性和公益性公墓的草原防火工作。
州财政局:负责安排草原防火经费、防火储备金和紧急扑火所需资金,加强草原防扑火经费的储备、使用、监督和管理。
州交通运输局:负责落实草原消防车辆的有关优惠政策,及时按规定对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州政府批准执行抢险任务的草原消防专用车辆办理减免非经营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相关手续;保证草原灭火工作中扑火救灾人员和紧急物资的调运,保证运输路线畅通无阻。
州水务水电局:负责草原牧区水利设施维护和水情信息发布,确保发生草原火灾时的人畜饮水安全。
州扶贫办:负责受灾区域内的扶贫开发和对群众救助及生产恢复工作。
州林业局:协助各级草原防火指挥部做好林草交界区域的联防联扑工作。
州卫生局:负责灾区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做好扑火工作中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州安监局:负责指导全州草原牧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
州文广新局:组织、指导广播电视和新闻播报机构积极开展草原防火宣传工作,报道草原防火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火灾案例,发布草原火险天气等级预警警报。
州环保局:负责与县市、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一起共同开展草原植被和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工作。
州旅游局:组织和指导全州旅游行业做好草原防火工作,配合A级旅游景区上级主管部门督促A级旅游景区加强草原防火设施建设;负责协调旅行社、导游与旅游景区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做好草原防火宣传;配合草原防火部门检查A级旅游景区的草原防火工作。
州气象局:负责及时预报草原火险等级及天气预报,提供气象服务;负责草原火灾的动态遥感监测,提供火情资料及灾区气象资料;协助农牧部门开展草原火灾动态分析。
甘南军分区、武警甘南支队和森林武警陇南支队:在做好本系统的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的同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有关规定,协调驻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队伍和民兵,配合和参加草原火灾的扑救工作。
中国电信(移动、联通)甘南分公司:负责保证草原扑火过程中的信息畅通。
州草原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确保草原防火各项工作全面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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