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4年全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意见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4年全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意见
| 颁布单位: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天政办发〔2014〕1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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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8-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4年全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意见
天政办发〔2014〕1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意见》(甘政办发〔2014〕14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突出监管重点,深入开展专项整治
(一)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治理。农业、畜牧部门要全面加强化肥、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畜投入品的质量监测,规范经营和使用行为,建立购销台账,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制购买,严厉打击种植产品、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滥用激素类药物和非法添加违禁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环保部门要加强产地环境安全监测,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普查,进一步完善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体系,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链条,把住生产环境安全关。
(二)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专项整治。畜牧部门要加强生鲜乳收购与奶站经营管理,严格生鲜乳检验检测和运输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乳制品生产企业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检测的全过程监管,规范乳制品流通,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实行婴幼儿配方乳粉专柜(专区)销售和药店经销婴幼儿配方乳粉试点工作。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严厉打击假冒知名品牌等违法行为。
(三)开展畜禽屠宰和肉制品专项整治。畜牧部门要切实加强畜禽屠宰管理,规范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严格落实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章、生猪检疫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制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收购加工病死畜禽、向畜禽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肉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落实病死畜禽收集处理属地管理责任,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农贸市场、农村集市和超市等生鲜肉经营场所、肉制品加工企业和餐饮服务单位等生鲜肉及肉制品采购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四)开展食用油专项整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联合公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加工餐厨废弃油脂,利用动物内脏、化工原料提炼、制售动物油脂,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植物油冒充合格食用油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食用油生产企业和经营门店的监督检查,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散装食用油,严禁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使用、销售“地沟油”,严禁火锅店使用“回收油”,积极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五)开展清真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专项整治。食品药品监管和民族宗教部门要联合开展清真食品监督检查,查处冒用“清真”标识、无证经营,经销假冒伪劣“清真”食品等违法行为,实行清真食品专柜(专区)销售。质监部门要组织开展食品包装、容器、清洗剂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加工设备等食品相关产品专项整治,重点做好有毒有害物质检测。
(六)开展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以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小作坊聚集村等为重点区域,以流动食品摊点、小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馆为重点对象,加大食品安全整治力度。重点治理农村食品市场“三无”食品、过期变质食品和假冒伪劣食品,注重提升农村食品安全消费意识。加强对农村餐饮服务单位人员健康体检、场地环境、清洗消毒的规范管理,规范农村红白喜事集体用餐申报、备案,加强对农村流动厨师的管理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七)开展儿童食品、学校食堂及学校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儿童食品许可准入条件,督促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依法严厉查处校园周边销售低价劣质食品行为,对监测发现食品安全隐患较多的麻辣食品、膨化食品、油炸食品等儿童小食品,坚决禁止生产和销售。教育部门要开展多形式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宣传,提高学生食品安全意识。大力推行“明厨亮灶”工程,全面实施学校食堂量化分级管理,加强对学校食堂人员健康及培训管理、食品原料、加工流程等规范管理,防止食源性细菌污染,严防学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八)开展超过保质期食品、回收食品专项整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日常监管力度,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建立超过保质期食品清退制度,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及时自查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主动将超过保质期食品清出市场,检查发现超过保质期食品,依法予以没收销毁。加强社会监督,落实有奖举报制度,拓宽案件线索,联合公安部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和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的行为。
(九)开展“非法添加”、“非法宣传”专项整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厉打击生产环节非法添加、使用非食品原料、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坚决取缔“黑窝点”、“黑作坊”和“黑工厂”,加大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范围内物质的抽检力度。继续加大对食品广告虚假宣传的查处力度,严厉整治生产销售粗制滥造、冒用品牌、虚假标识等假冒伪劣问题,净化食品安全消费环境。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保健食品打“四非”专项整治阶段性成果,坚决防止问题反弹。
(十)开展网络食品交易专项整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信部门要结合网络销售的特点,采取相应措施,严厉查处通过互联网销售未经检验进口食品、过期食品、“三无”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明确网络食品经营者及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网络食品交易监管制度。
二、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严惩违法犯罪行为
(一)严格食品生产经营市场准入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省、市和县区食品生产许可监管层级职能划分,严格准入门槛、审查把关和发证检验。积极配合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肉制品、白酒、饮料等重点食品生产企业换证审核工作,严厉打击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
(二)严格食用农产品和食品追溯管理。农业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落实《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和《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稳步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完善运行管理机制。一是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加快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规范农产品生产管理,建立投入品使用、生产记录等档案资料;二是加大对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和投入品质量安全的监测力度,全面推进“三品一标”认证工作,加强对重大节日、重点产品、重点时段、重点工作和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三是健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逐步推行农畜产品生产环节的生产档案制度和产地准出制度以及农畜产品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的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督促农畜产品生产、收购、储存、运输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规范农事生产管理及产品质量控制。采取倒逼机制,以零售环节倒逼生产批发源头,推动食品生产批发企业落实电子台账管理制度,实行电子追溯管理。
(三)坚决制止超范围生产经营现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实施“网格化”、“痕迹化”监管,建立食品安全约谈制度,采取强有力措施,扩大监管覆盖面,加大日常监管频次,严惩违法犯罪行为,防止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超范围生产经营食品、餐饮服务单位超范围经营凉菜、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等。防止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储存条件要求仓储食品,严格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四)加大不合格食品后续处理力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要严密注视食品安全信息,对省级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食品,要按照省上统一要求,实行同品牌、同规格的食品先行下架,暂停销售,食品生产经营者按批次提供具有法定资质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报告后,方可允许重新上架销售。对一年内两次检验不合格的同一品牌、同一品种、同一型号的食品要及时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五)严格餐饮器具清洗消毒监管。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清洗消毒的监管,按照整治、惩处和规范相结合的总体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市餐饮服务单位和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经营行为,严禁餐饮单位购进使用无生产日期、无检验合格报告的集中消毒餐饮器具、洗涤剂,切实提高餐饮具卫生质量安全,依法从严查处餐饮具清洗消毒不符合卫生规范、消毒餐饮具不符合卫生标准、无证照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公众饮食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加大食品监督抽检频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分级分类确定为C级(一般)以下的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按批次提供法定检测报告,每月提供一次;确定为C级(一般)的食品经营者(包括餐饮点、餐饮企业),每半年要委托法定检测机构抽检一次所经营的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必须按季度提供所加工制售食品的法定合格检测报告。
(七)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机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农业部门、畜牧部门等行政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机关在案件查办、案件移送、信息通报、技术支持、法律保障等方面的配合,实现公安机关与行政监管部门信息共享。建立联合挂牌督办制度,对案情特别重大和跨县区的重大复杂案件,特别是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件实行挂牌督办,限时办结。要依法从重从严惩处,严禁罚过放行、以罚代刑,确保对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追究到位。
(八)保持打击违法犯罪高压态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食品违法违规案件的线索排查和查处力度,对发现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等违法违规线索,要深挖彻查,严厉查处,彻底打掉生产源头和销售网络,将危害最为严重、人民群众反映最为强烈、整治最为迫切的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作为打击重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予以严惩重处。对社会关注的重特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要适时介入,依法“快侦快破”,严肃查处。
(九)强化公安机关专业打击力量。公安部门要加强公安机关食品安全犯罪侦查队伍建设,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明确技术鉴定机构、涉案问题食品处置办法等,及时为公安机关提供技术支持。
三、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夯实工作基础
(一)继续深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建立“统一权威”监管机构,健全监管工作网络体系的要求,尽快做到人员、设施设备配备到位,人员培训到位、职能履行到位,实现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监管机构高效运转。一是全面理顺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的管理权限,明确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的职责分工,实现食品安全监管高效、顺畅、有力。二是健全完善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建立企业首负责任、食品安全追溯、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等制度,实现从源头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和无缝隙覆盖,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三是加大对各级监管部门领导干部、基层一线执法人员培训力度,重点加强乡镇监管机构、村级协管员队伍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四是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职责,配齐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机构人员和领导班子,组建村(社区)级食品安全协管员队伍,并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调动协管员积极性,确保基层监管无盲区。
(二)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卫生部门、农业部门要组织实施2014年度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开展收购粮食质量监测,加大风险监测覆盖面。重点对食品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食源性致病菌和食源性疾病进行监测。建立科学的风险交流、预警工作机制,制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计划,做好计划风险评估项目和食品安全隐患的应急风险评估工作。针对日常监管和案件查处中发现的食品质量安全隐患和苗头性问题,围绕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加强风险交流和研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三)加快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食品安全检测能力建设的要求,加快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项目建设,各县区政府要积极推动县区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加强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设施配备和信息网络建设,全面改善技术装备条件,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加强基层食品安全检测能力建设,提高一线监管执法队伍技术水平。探索向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购买服务。
(四)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和规范化建设。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基层监管人员教育培训,组织市级业务骨干深入各县区对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局和乡镇监管所的全体执法人员,进行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和技能等内容培训,提高监管执法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加强基层执法规范化建设,解决基本业务用房、基本执法装备、快检实验室不足的问题。按照“先急后缓、先易后难、分期分批分级解决”的原则,尽快配备县级快检车辆及车载设备,逐步配备基层执法车辆和装备。基层监管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监督检查、实验室管理、快速检验、行政执法等工作制度。
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进社会共治
(一)探索建立企业责任首负制和惩罚性赔偿机制。工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在婴幼儿配方乳粉、白酒生产企业试点开展“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通过企业授权质量安全负责人,对原料入厂把关、生产过程控制和出厂产品检验质量安全负责。监督企业建立和落实GMP、HACCP质量管理规范。探索建立“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负责”的企业责任首负制和食品质量安全惩罚性赔偿机制。
(二)推动重点产业转型升级发展和食品品牌建设。农业部门、畜牧部门加强要大力扶持农业标准化生产,加快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规范农产品生产管理,建立投入品使用、生产记录等档案资料;开展畜禽规模养殖、水产健康养殖等创建活动,推动肉、菜、蛋、奶、粮等基本消费食品规模化、集约化生产基地建设,加大对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和投入品质量安全的监测力度,全面推进“三品一标”认证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工信部门要加强食品品牌建设,保护和传承食品行业地方特色老字号,发挥其质量管理示范带动作用,用品牌保证人民群众对食品质量安全的信心。
(三)研究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信部门、政府金融办等部门要根据省上有关政策法规,研究制定我市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确定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试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防范和管理,建立政府、保险机构、企业和消费者多方互动共赢的激励约束机制。
(四)加强食品安全领域诚信体系建设。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道德诚信建设推进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全面建立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信用档案,通过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者“红黑名单”制度促进企业诚信自律经营。健全质量安全信用评估机制,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开展动态评定,及时公布企业诚信信息,完善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将企业诚信记录与市场准入、执法检查相挂钩,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奖优罚劣,让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注重质量、安全至上成为企业自觉行为。
(五)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农业部门、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健全完善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有奖举报制度,畅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31”和农业、畜牧部门“12316”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落实有奖举报制度,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严惩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各食品监管职能部门要建立完善与媒体协调联动常态化工作机制,支持新闻媒体客观及时、实事求是报道食品安全问题,认真核实、查处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反馈处理措施和结果。
五、强化监测预警,科学防范应对突发事件
(一)加强信息收集和舆情监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大信息报告工作机制,建立食品安全多部门风险会商制度。各县区、各部门对相关食品安全质量、突发食源性疾病事件、群众高度关注的相关食品热点问题等信息要及时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分析研判,准确把握食品安全现状和可能发生问题的趋势,必要时召开食品安全风险会商会议进行评估,实现敏感舆情早发现、早应对、早处置。
(二)加强应急能力建设。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畜牧等监管职能部门要不断加强应急能力建设,提高应急处置水平。一是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预案体系建设目标,修订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应急处置的职能和责任,规范事故调查处理流程,完善应急响应体制机制,提高事故查处效率和快速响应能力。二是围绕食品安全事故特点,认真研究各类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和发展的规律,不断提高预案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建立隐患排查机制,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的危险源排查和监控措施,有效治理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三是开展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应急演练,及时完善应急预案,增强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确保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快速启动应急预案,有序开展事故调查、危害控制、医疗救治、分析评估、信息发布等工作。
(三)妥善应对处置突发事件。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严格落实《天水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和完善多部门共同参与的突发事件应对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应急专家组和应急专业队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食品安全事故在第一时间得到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和危害。
六、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抓好教育宣传
(一)做好食品安全科普宣传工作。食品安全办、宣传部、文明办要紧密配合,认真落实《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大力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大讲堂、食品安全“五进”(进社区、进学校、进工厂、进超市、进餐馆)等系列活动,做好经常性的食品安全科普宣传。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站规范化建设,健全城乡科普服务基地,提升科普宣传服务功能。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作用,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引导消费者理性认识食品安全风险,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诚信自律典型、监管执法先进人物的宣传报道力度,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新闻和监测信息发布制度。宣传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工作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机制,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作用,定期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舆情信息,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工作,主动介绍食品安全工作重大方针政策、重要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及时向社会通报重要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加强与新闻媒体协作,组织开展专题采访报道活动,扩大食品安全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各县区食品安全办、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向市食品安全办报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信息,提出合理化工作建议。
(三)加强食品安全热点问题舆论引导。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针对群众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积极回应,主动发声,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客观及时、实事求是报道食品安全问题。建立舆情监测预警制度,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分析研判。对舆论中存在的质疑、误解,及时通过专家访谈等形式专题回应,做好澄清和解疑释惑工作,合理引导公众预期。对造谣传谣的违法行为给予严厉打击。
七、强化协调联动,狠抓工作落实
(一)开展示范县创建活动。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畜牧等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能,站稳为民监管立场,筑牢保障安全底线,制定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年内创建全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区1个(秦州区),创建3条省级食品安全示范街(麦积区、甘谷县、秦安县各1条),创建10个省级示范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全市在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各创建20个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店。通过各层次的创建活动,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多层次、全方位、全业态食品安全示范群体,充分发挥典型示范的引领带动和辐射作用,不断提升全市食品安全整体水平。
(二)健全协调机制。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不断丰富和完善监管协调的形式和机制,理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和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对食品安全重大方针政策、发展规划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定期组织召开食品安全委员会议,分析当地食品安全形势,研究解决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食品安全重大工作。各部门间要建立信息通报、联合执法、行刑衔接、隐患排查、事故处置、宣传教育等协调联动机制,实现有效衔接和无缝监管。建立风险隐患信息交流、跨县区大案联合查处、行业产业带动升级、重大问题协同研究等工作机制,推动形成维护食品安全的强大合力。
(三)强化督查考评。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畜牧等食品监管职能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飞行检查”制度,原则上每季度要对下一级监管职能部门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进行“飞行检查”,必要时可组织专项工作“飞行检查”,采取横向比较、纵向排名的方式进行通报,一般事项向下一级党委政府及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通报;重要事项直接向下一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通报;特别重大事项,报送同级党委政府。并且将督查通报作为政府食品安全目标年度考核依据之一。
(四)严格责任追究。市监察局要根据《甘肃省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问责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问责办法等三个办法的实施意见》,对辖区内多次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或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造成不良后果或社会影响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的责任追究;对违反党纪政纪的,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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