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天政办发〔2012〕69号
颁布日期:2012-04-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政办发〔2012〕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现将《天水市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天水市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暨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国家和省上环保专项行动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天水市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环境问题为重点,开展重金属、危险废物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大重点污染减排企业环境监管力度,全面提升污染减排工作水平。开展突出环境问题整治,切实抓好水源地保护,开展建筑施工噪声、餐饮业油烟、锅炉房烟尘整治,加强农村及生态环境专项整治等工作,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深入开展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安全专项整治

一是深入开展以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为重点的重金属排放企业的排查整治。重点是涉铅、镉、汞、铬及类金属砷的重点行业及重点地区,严格执行“六个一律”和“双否决”。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一律取缔;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对重金属整治工作不力,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县区,一律否决各种环保荣誉称号,一律否决重金属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的考核。二是加快含铬废物收储工作。凡我市境内历史遗留含铬废物自行存放的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将含铬废渣危险废物送往省危险废物处置中心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置,消除含铬废物的污染隐患。

(二)全面排查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和处置工作,严肃查处违法排污单位

一是全面排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督促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实际情况,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二是全面排查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督促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处置利用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建立危险废物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危险废物产生企业主体责任,未依法转移危险废物的,产生企业应承担清除污染,赔偿损失的责任。三是全面排查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企业。严格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查,督促企业严格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保证达标排放。

(三)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企业监管力度

1.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确保污水处理厂处理水量、出水水质及管理水平达到国家考核要求。建设部门要加强配套管网建设,提高城市污水管网覆盖率和收集率;加快对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脱氮的升级改造。环保部门要加强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要严厉打击擅自停用污水处理设施、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污泥违法处置等环境违法行为。对新建成投运的麦积污水处理厂要按期进行验收,秦安、甘谷县污水处理厂要年内投入运行,以确保我市污染减排任务有效完成。2012年6月10日前环保部门要会同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公布各类污水处理厂名单、处理水量、化学需氧量及氨氮排放情况和环境守法情况。

2.加强燃煤电厂除尘、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确保有效运行。督促燃煤电厂建立健全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规范企业停(启)报告制度,不断提高在线监测的准确性、真实性,确保在线监控数据稳定上传。要实施封堵脱硫旁路,确保脱硫设施正常运行,脱硫设施投运率和脱硫效率达到国家考核要求。加大燃煤电厂污染治理设施的检查频次,对偷排、超标排放、无故擅自停运脱硫设施、烟气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罚,追缴排污费,扣减脱硫电价。大唐甘谷发电厂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按期完成脱硝设施的安装工作,保障我市大气污染减排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开展突出环境问题专项整治

1.开展水源地执法检查。按照水源地保护要求,组织开展饮用水源地专项检查,坚决关闭水源地的排污口,取缔拆除水源地保护区一级区与取水无关的项目,对二级区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产生污染的项目进行全面整治。全面排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上游地区的污染源,加大对造纸、制药、化工、冶炼等重点污染源的监测监督。

2.加强关系民生问题的执法服务。针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问题,开展建筑施工噪声、燃煤锅炉烟尘、餐饮业油烟污染、医疗垃圾污染等问题的专项执法检查。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3.开展农村及生态环境专项整治。加强农村、农业和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大力推进环境监管向农村延伸,加强对城镇、乡镇、产业集聚区、铁路、公路等重点工程、规模化畜禽养殖、秸秆焚烧、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加强农村和重点生态领域的环境执法工作。加强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资源开发等项目的日常监管和专项执法检查。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日——4月20日)。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区整治工作重点,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召开动员部署工作会议。各县区务必于2012年4月20日前,将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深入排查和整治阶段(4月21日——8月31日)。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危险废物和污染减排重点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各县区务必于2012年6月10日前,将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和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水处理厂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公示并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促检查阶段(9月1日——10月31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验收阶段(11月1日——11月15日)。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各相关部门对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在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于11月10日前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对全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进行验收。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我市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确保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现将天水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予以调整,组成人员为:

组长:雷鸣副市长

副组长:汪杰刚市政府副秘书长

杨永晖市环保局局长

安长林市监察局副局长

成员:王天录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汪丕章市工信委副主任

王鸿飞市司法局副局长

张长平市建设局副局长

马建平市工商局副局长

赵德市安监局副局长

李润林市环保局副局长

漆柏林天水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全面负责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杨永晖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李润林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同时建立天水市环保专项行动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加强部门执法联动和信息沟通,确保环保专项行动有序开展。

五、责任分工

(一)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单位主要职责。环保部门要做好统一协调工作,切实加强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统一监管,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大挂牌督办、后督察工作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发改部门要不断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依法严格节能评估审查,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工信部门采取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等综合措施,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防治落后产能转移。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府及部门行政责任,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依法予以纠正。司法部门要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对拒不执行处罚要求的依法强制执行。工商部门要依法做好落后产能和违法企业的注册、吊销、变理登记工作,坚决查处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尾矿库安全监管力度,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责令限期整改,督促落实治理措施,依法取缔关闭超标排放、未经正规设计和私建的尾矿库。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成投运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运营水平,确保达标排放;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脱氮工艺改造及其配套管网和垃圾填埋场的建设进度。电力监管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措施。国资委要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做好节能减排工作,保护和利用好资源,推进清洁生产。

(二)各级监管部门及企业责任。各县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力度。对企业一般环境违法行为,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指导企业切实解决问题;对于存在主观恶意的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要从重处罚,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提高自律意识,规范自身环境行为,建立健全环境监督员制度。企业要依法申报登记污染排放情况,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加大污染防治设施投入,实施生产设备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升级改造,积极防范环境风险。

六、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靠实工作责任。各县区要深刻认识到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是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环境安全,服务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是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有力抓手,继续将环保专项行动作为环保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及时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检查和环境违法案件移送、移交、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二)认真开展自查,切实摸清底数。各县区要以污染源普查数据动态更新调查结果和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组织开展自查工作。重点查清辖区内重金属污染企业、尾矿库、危险化学品企业、饮用水水源地和危险废物去向等情况,对存在污染事故隐患的,要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清理和整改。认真梳理辖区内群众举报的重点环境信访问题和上年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建立基础档案,摸清底数,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监管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各县区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的经验,把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与建立环境管理长效机制有机结合起来,全面落实后督察、挂牌督办、案件移送、部门联动等制度,不断完善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配合的利益导向机制和企业环境行为自我约束的自律机制,深入推行企业环境行为定期公布制度。建立执法责任制,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对排查不到位、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或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要通报批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的,依纪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发挥媒体作用,强化监督职能。要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采取现场新闻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公开环境信息,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高度关注、广泛支持环保的良好氛围。各级环保部门要确保12369环保举报热线的畅通,加强举报受理,完善公众监督机制。

2012年4月16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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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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