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天政办发〔2012〕53号
颁布日期:2012-03-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政办发〔2012〕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国家要求,我省乡镇行政区划的调整工作于2006年底基本结束,乡镇总数从1562个减少到1220个,撤并乡镇342个,约占全省乡镇总数的21.9%。但是,目前个别地方仍存在撤并工作执行不到位、已经撤并的乡镇仍在实际运行、不按法规政策审批备案、擅自设立街道办事处等问题,造成不同渠道统计的行政区划数据不一致,给党委政府科学决策带来一定影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妥善解决行政区划调整后的遗留问题

行政区划是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手段,是政权建设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国家和地方行政管理的效能,关系到资源配置和生产力合理布局,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区划工作的重要性,指导业务主管部门依照法规和程序,妥善解决乡镇撤并后的遗留问题,严格执行省上批复的行政区划撤并决定。

目前,对于已经撤并、但由于一些特殊原因仍然存在并发挥职能作用的乡镇,相关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妥善处理好遗留问题,并按省上批准的行政区划进行撤并;对于未经批准设置的街道办事处,相关县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由乡镇管理社区或直接管理等办法解决。对于乡镇撤并后造成极少数分散居住群众生产生活不便的问题,相关县市区政府应积极采取进村服务或结合移民搬迁建设集中镇、中心村等办法,对生活不便的群众进行集中安置,解决其实际困难。统计部门在统计各项数据时,对于目前未经批准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责成所在县市区暂时合并计算在正式认定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内,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严肃性。

二、严格履行行政区划审批权限和程序

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有关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甘政办发〔1984〕164号)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行政区划审批权限和程序,认真做好行政区划管理工作,不得违反规定越权擅自审批和设立。县市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政府驻地迁移,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政府驻地迁移,,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市州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设立街道办事处作为他的派出机关。行政区划调整一经确定后,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及时发布公告,让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普遍知晓。

三、坚持积极慎重的原则,搞好行政区划管理

行政区划关系地方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涉及面广,影响力大,敏感性强,必须坚持积极慎重的原则,严格管理,防止出现随意性和盲目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行政区划各项法规政策,继续巩固撤乡并镇工作的成果,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于确有必要调整的行政区划,要充分考虑当地自然地理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建设、行政管理以及历史沿革和群众生产生活习惯、意愿等因素,多方征求意见,充分调研论证,科学慎重决策,严格按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办理,不断提高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法制化水平。同时,要按照《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名标志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11号)要求,做好区划地名的命名审批和城乡地名标志设置工作。

四、坚决维护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严肃性

行政区划具有法定的权威性,各级政府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擅自变更。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从统筹城乡发展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加强对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行政区划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困难和问题。民政部门作为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与编办、发展改革、财政、统计等部门的联系协调,做到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维护行政区划的严肃性。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已经政府依法审批的行政区划数量进行统计,并以上年度(截至12月底)民政部门核定的行政区划数作为下年度各部门、单位工作使用的依据。各地和各部门、单位应使用法定机关统一发布的数据,任何地方、部门、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在各地认真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省上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组赴各地进行督查,对于不依法办事、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要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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