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活禽经营限制区的通告

颁布单位: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5-03-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活禽经营限制区的通告

穗府〔2015〕7号

为加强家禽经营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省的部署,我市于2014年5月5日起在部分区域开展了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的试点工作,并取得了明显成效。根据《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6号)要求,我市将正式划定活禽经营限制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划定活禽经营限制区,限制区内统一推行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不得进行活禽经营活动。

二、限制区范围在原试点区域的基础上,增加海珠、天河、白云区部分地区,形成连片区域。

原试点区域:越秀区全区、荔湾区除芳村片区和桥中街以外的区域、天河区珠江新城、番禺区大学城(含4条村)区域。

扩大区域:海珠区科韵路以西、新港路及昌岗路以北,与珠江河道合围的区域;天河区华南快速路以西、广园快速路以南,与珠江河道和越秀区合围的区域;白云区的三元里街广园中路以南区域和景泰街辖区。

根据家禽生鲜上市推进情况和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市政府将视情况调整限制区范围。

三、本通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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