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今冬明春打击非法采煤采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今冬明春打击非法采煤采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毕府办通〔2014〕10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毕节市今冬明春打击非法采煤采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5日

毕节市今冬明春

打击非法采煤采矿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历年来打击非法采煤采矿取得的成效,扎实开展好今冬明春打击非法采煤采矿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贵州省矿产资源监督检查条例》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以“打两头、卡中间”为着力点,夯实源头防范、司法打击、行政处罚、宣传教育、疏导服务各个环节的工作,不断巩固取得成绩,坚决防范私挖滥采行为发生,促进全市矿业秩序持续稳定向好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一)严厉打击私挖滥采煤炭资源行为;

(二)严厉打击以“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建设为名,非法设置的临时砂石场盗采砂石矿行为;

(三)严厉打击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工程施工中出现的矿产资源行为;

(四)严厉打击其他非法采煤采矿行为。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源头防范。打击非法采煤采矿重点环节是打击源头非法开采、中间非法运输和市场非法销售,既“打两头、卡中间”,打源头是重中之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源头防范作为常态化工作首要任务,按照“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原则,认真组织实施动态巡查,切实落实好源头、运输、销售各个环节工作,充分发挥国土资源、安监等基层力量和村级组织作用,进一步明确村居两委的巡查报告职责,坚决遏制非法采矿行为反弹,并落实奖惩,确保对违法行为和重点隐患掌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二)强化综合治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贵州省矿产资源监督检查条例》以及黔委厅字〔2009〕84号和毕地党发〔2010〕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进一步完善打击非法采煤采矿工作机制,层层签订责任书,县(区)党委政府要履行主体责任,落实好乡镇(办事处)打击非法采煤采矿责任。乡镇(办事处)党委政府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非法采煤采矿情况进行日常性巡查排查,及时发现和取缔非法采煤采矿行为。县乡政府要组织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在非法采煤采矿活动重点监控区的必经通道设卡堵截非法矿产品运输。严禁以任何名义放行非法矿产品,严防非法矿产品冒充合法矿产品通过检查,严禁以补票等方式让非法矿产品通过检查。

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国土资源部门对打击非法采煤采矿工作负监管责任,要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参与巡查和取缔行动,采取口头、书面及在矿区所在地集镇张贴或在本地电视上播放含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内容的公告等方式责令立即停止非法采煤采矿违法行为,送达法律文书和填写有关记录。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组织鉴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禁止为非法采煤采矿提供用地,对非法占地采矿的,依法予以处罚。

安监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参与巡查和取缔行动,对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非法采煤采矿行为,要及时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处理,并函告国土资源部门。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民爆、剧毒物品的管理,严禁向非法采煤采矿窝点提供民爆、剧毒物品,严厉打击非法使用民爆、剧毒物品行为。要做好取缔非法采媒采矿窝点的现场安全保卫工作,对涉嫌犯罪的非法采煤采矿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依法立案侦查,严打非法采煤采矿活动中的黑恶势力和暴力抗法者。

工能部门要加强对矿山和企业的监督管理,参与巡查和取缔行动。禁止合法企业为非法采煤采矿活动提供生产、经营、使用非法矿产品的条件。严禁合法企业参与非法采煤采矿、为非法采煤采矿转供电、提供火工产品、提供经营场所和运输条件以及使用非法矿产品等行为。要加强对矿产品准销票据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杜绝矿产品准销票据流向非法矿产品经营者,查处非法经营场点。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合法矿山企业有越界开采、破坏性开采等违法行为的,按职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函告国土资源部门。

工商部门要对无证照收购、经营、转运、加工矿产品的单位依法取缔和处罚,对收购、经营、转运、加工非法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监察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等部门对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打击非法采煤采矿职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办矿、为非法采煤采矿者充当保护伞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交通运输、供电、环保、林业、水利水保、农机等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工作力度,加强协作配合,落实职责,实施严厉有效的综合打击。

矿业权人应组织力量对自身矿区(勘查区)进行巡查,发现非法开采的要及时制止,并向当地乡镇政府报告。不报告的,根据《贵州省矿产资源监督检查条例》有关规定对矿业权人进行处理。

各有关部门查获的非法矿产品,交由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处理。

(三)强化司法打击。坚持以打开路,对发现的私挖盗采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并根据情况采取批评教育、治安处罚等手段进行处理;情况严重的,要及时开展盗采资源破坏价值量鉴定,严肃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增强震慑力,提高教育效果。

(四)强化督促检查。将督促检查作为巩固成果、深化措施的有效手段,坚持常态化督查。市打非办将不定期的派出督查组深入一线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履职不力、成效较差的地方,将按照相关规定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提请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各县(区)打非办要组织协调,督促落实到位,要根据工作实际,加强对乡镇政府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五)强化宣传教育。各县(区)要因地施策,以群众关注、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题材和方式,保持宣传常态化,提升宣传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提高宣传效果,为打非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四、工作要求

(一)认识要到位。非法采煤采矿具有反复性、长期性、艰巨性,稍一放松就会死灰复燃,而且可能会出现蔓延之势,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保持清醒头脑,不断深化对打非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消除厌战情绪,防止侥幸心态,持之以恒地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二)堵疏要结合。打击非法采煤采矿,堵是手段,疏是目的,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多关注矿区群众,关心困难群体,想方设法、多措并举帮助解决生产生活必须燃料,改善居住条件必要原料,增加脱贫致富的有效渠道,使他们不因打非工作持续推进而降低生活质量,切实做到执法与服务两不误、双促进。

(三)工作要规范。严格按照要求建立健全“一井一档、一井一牌、一村一图”,准确、客观填写巡查督查记录、规范各类文书档案管理,每项工作都要做到有迹可循、有据可查,保持打非工作机构的长期性和稳定性,保证必须的人员,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打非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四)信息要畅通。要坚持打非工作信息周报制,重大特殊情况随时报送,提高报送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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