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个重点领域生产安全措施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个重点领域生产安全措施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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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5-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个重点领域生产安全措施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13〕7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关于“加强交通运输安全、加强农村消防和森林防火安全、加强矿山和工业企业安全、加强各类会展和节庆集会活动安全、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等五个重点领域生产安全工作的措施,已经第十三届州人民政府第31次州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5月23日
关于加强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的措施
一、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构建交通安全长效机制
(一)加强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各级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交通运输安全工作,定期分析交通安全形势,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
(二)量化目标任务,实行事故指标控制。州对各县市、各单位实施三年交通安全事故目标考核。2013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在2012年的基础上下降10%,实现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双降”目标;2014年全州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比近三年的平均值下降10%,不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事故死亡人数在上年基础上再降10%。2015年在2014年基础上再下降10%,控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不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三)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包保责任制。按照州级领导“四项工作”督查县市要求,由州领导负责督导检查州内主要交通干道和事故多发易发路段交通安全,县市(区)领导包保县乡干道,乡(镇)领导包保村道,明确每一路段责任人,加大安全管控力度,落实包保责任。
(四)加强交通安全管控力量,规范、完善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安全监管部门机构设置,明确人员身份,保障工作经费。各县市(区)每100公里公路增配3名专职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同时在乡镇成立交通运输综合管理站,承担农村道路建、管、养、运、安等一体化职责,公安交警和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在各县市(区)分步增设农村片区(乡镇)交警机动中队50个,2013年完成第一批人员的招录招聘。
(五)构建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在继续落实好农村车辆档案管理,红白喜事、传统节日交通安全“打招呼”,安全管理人员“跟场”监管等制度的同时,建立和完善各级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主要召集人由辖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州联席会议按季召开,县、乡联席会议按月召开,分析交通安全形势,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开展综合治理。建立安全隐患举报制度,在每一条农村公路的起点、终点或沿线村庄设置安全隐患举报电话公示牌,营运车辆、船舶上张贴驾驶人超速、超员举报电话,明确奖励措施,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主动举报安全隐患。
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行政和人民调解机制。2013年各县市成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巡回审判庭,并正常开展工作;2014年农村乡镇成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并正常开展工作;2015年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组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调解小组,人民调解率达80%以上。
二、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监督和管理
(六)加强客运企业及车辆管理,严查营运客车违法行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和《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对客运企业违反“八个严禁”和“十个一律”规定,其驾驶人在一周内未处理、处罚或解聘的,按《贵州省安全生产三年攻坚实施方案》要求追究客运企业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管理责任。强化营运车辆日常监管。各县市设立独立的营运车辆检测机构,承担营运车辆的检测检验工作,强化对客运车辆技术状况管控,杜绝客运车辆二级维护和例检流于形式的现象。凡客车质检定级、二级维护超期的,一律依法按上限处罚。
(七)加强危化品运输车辆管理。危化品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不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的,一律不允许从事危化品运输。凡车辆质检定级、二级维护超期的,一律依法按上限处罚。危化品运输车辆(含烟花爆竹运输车辆)严禁超载,严禁超速行驶,严禁无关人员搭乘。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格危化品运输车辆的危化标识执法监管,无危化标识的,一律从严处罚。对源头超载的,由相关部门严肃追究供货单位相关领导失职、渎职责任。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运输路线巡查,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按核定线路行驶,严禁在城镇道路上违规停留。
(八)加强农机牌证车辆安全管理。农业部门要严格拖拉机等农机牌证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加强对农机牌证车辆驾驶人员的教育培训,严禁跨行政区域发牌发证,严禁不符合要求的拖拉机上牌,严禁未经培训发放驾驶证。严查无牌和未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拖拉机上路行驶、无证驾驶、拖拉机违法载人、假牌假证等农机车辆违法行为。
(九)加强动态监管。交通、交警、安监部门要充分利用卫星定位动态监控系统州级监管平台端口,形成监管合力。2013年3月底前未安装并正常使用卫星定位系统的客运、危化品运输车辆一律停班停运。已安装但未进入政府监管平台或已进入政府监管平台但不能正常使用的一律停班停运。人为将终端设备破坏或自然损坏不能实现正常监管的一律停班停运。所有班线客车均设置电子围栏,防止窜线经营。加快建立政府对城市客运监管平台的立项和建设工作,完善对城市客运安全的日常监管。
三、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和处罚
(十)加强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车辆检查。按照“六必查”工作要求,认真抓好对7座以上客运车辆的检查,严肃查纠“三超一疲劳”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省际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对入黔客运车辆驾驶人的驾驶证、客车跨省运营手续等进行逐一审查,发现准驾不符、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相关运营手续不全或伪造证照、线路牌、包车单等违法行为的,对驾驶员予以行政拘留,暂扣车辆,运管部门协助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共同加强此项工作。
(十一)强化路面行车秩序的安全和保畅。开展文明交通示范公路创建。2013年沪昆高速、国道320线、210线和凯(里)雷(山)公路达到创建标准;2014年厦蓉高速、黎洛高速、国道321线和所有省道达到创建标准;2015年主要县道和景区道路达到创建标准。建立道路交通信息指挥系统。2013年建成凯麻同城一体化道路交通信息指挥系统;2014年县城人口3万以上的县建成道路交通信息指挥系统;2015年全部建成。建立乡镇公路卡点。2013年通高速公路和国道的乡镇建成;2014年通省道和旅游景区道路的乡镇建成;2015年所有县道以上乡镇建成。
(十二)严禁新改扩建公路项目社会车辆行驶。新建公路除施工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禁止通行;改扩建道路禁止客运车辆通行,车辆无法绕行必须通过改扩建道路的,要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低速通过;施工单位在改扩建道路两端设置醒目的标志,安排专人值守,交通运输部门加强督促检查。
(十三)创新农村客运经营和管理方式。加强赶集日农村客运运力投放和调度,允许经营乡镇至县、村组的农村客运班线车辆在乡镇赶集、节假日当地运力不足时,在赶集乡镇区域内不定线经营。大力发展由村至乡镇的区域经营车辆,经营者(含个体)、车辆和道路等符合条件且有管理机构(或协会组织),经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可从事乡镇内或乡镇间某区域的农村客运经营,相关经营手续运管机构随到随办。加快农村客运市场发展,积极促进农村客运公司化、集约化,推行区域路线经营,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监管,解决群众出行难问题。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不同线路(区域),具体由县市运管所会同乡镇制定实施办法。
四、加强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十四)加大对农村公路安全隐患路段治理的投入力度。三年内完成2013年交通与交警部门共同排查出的全州农村公路529处安全隐患路段治理。其中:2013年完成治理220处、2014年完成治理163处、2015年完成治理146处。新开工的旅游公路要根据黔东南实际设计全路段安保工程并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交付使用。2015年底前全州232个渡口实现渡改桥(其中:通过农村公路建设连接村组后撒销渡口9个);完成21个乡镇渡口改造;完成52个库区停靠点建设。对目前我州通航河流78处碍航滩险,2013年启动实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21处碍航险滩整治工程;2014年整治27处;2015年整治30处。
(十五)进一步发挥农村客运站的作用,清除马路市场。重点保证已建成农村客运站的投入使用和农村客运站的合理选址。在农村乡镇客运站明确产权后,可交给运输企业经营或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也可以向社会公开招租,在车站功能不改变的前提下,可开展多种形式的经营,确保车站正常运营。农村客运站建设用地,各级政府要纳入社会公益用地范围,选址上应考虑方便群众、普遍服务等因素。对全州目前排查出的64处马路市场,涉及的县市按照三年清理完毕,2013年清理26处,2014年清理19处,2015年清理19处。
五、强化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十六)客船、旅游船超员超载20%以下的按照相关法规处罚;超20%以上的除按照相关法规处罚外,一律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一年内发生两次超员超载20%以上的,一律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相关证件。
(十七)乡镇自用船载人超员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超员50%以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请海事部门处50元以上至300元以下罚款;一年内发生两次超员50%以上的依法处以500至2000元以下罚款或拆除船舶动力装置,并吊销船员适任证。
(十八)无证无照船舶载客的,责成立即卸客并申办相关证照;无证船舶载客两次以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海事监管部门没收船舶。发生事故的,依法惩处。
(十九)非经营性渡口渡船超载20%的,发现一次扣发当月工资,超载40%以上的取消渡工资格;经营性渡口渡船一次超载20%的处500元罚款,两次以上的取消经营资格并吊销船员适任证。
(二十)加强河道采砂等水上施工安全管理,严禁未经许可和未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就组织施工。
(二十一)州境内通航水域水上水下碍航漂浮物、固定设施由航务、海事部门负责排查。检查出的航行安全隐患书面报告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由政府责成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清除。
(二十二)积极组建水上搜救打捞队伍,2013年8月份前完成以天柱县民间水上搜救力量为基础的水上搜救打捞队伍,选派两名人员到国家级培训机构培训,其余涉水县市,创造条件尽快启动水上搜救队伍组建工作。
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和森林防火安全工作的措施
一、加强农村消防基层组织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一)各县市(区)在乡镇级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和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统筹协调和组织开展包括消防安全在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结合村级安监委的设置,在行政村设立专职消防安全协管员,加强村一级消防安全检查监管。各县市(区)2013年招收不少于10名合同制消防员编入当地综合应急救援大队执勤备战。全国重点镇、省级重点镇以及建成区面积超过5万平方公里或居住人口超过5万的乡镇按照标准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15人,其余乡镇、农村50户以上木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和民族文化旅游村寨以寨为单位,全部建立志愿消防队,并不少于30人。
二、重点推进农村100户以上木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火灾扑救基础设施建设
(二)具备条件的建设带高位消防水池的消火栓给水系统,配备水带、水枪;不具备条件建设消火栓给水系统的,按每30户修建一个不小于30m3的消防水池,每50户配备一台手抬机动泵、200m水带、2支水枪的标准开展建设。2013年完成20%,2014年完成40%,2015年完成40%。
三、加快推进全州50户以上木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电改工程
(三)按照《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农村50户以上连片村寨木质结构房屋电改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3〕18号)要求,开展50户以上木质结构连片村寨电改工作,降低因用电发生火灾的机率。2013年启动,2015年底前完成。
四、加强农村消防安全经费保障
(四)各县市(区)要对消防业务经费和装备经费按照目标责任书要求给予保障,同时将消防安全协管员报酬和志愿消防队训练演练、日常宣传检查、“鸣锣喊寨”等开支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五、加强农村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工作
(五)乡镇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活动,要在村寨设置消防宣传栏、刷写警示标语、张贴宣传资料等,要借鉴、推广从江县高增乡小黄村“一户一册”消防安全检查宣传模式。将消防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内容,印制学生消防知识教育读本。2013年完成各分管消防工作的乡镇长、村(居)两委负责人、专(兼)职消防协管员的普及培训。
(六)建立农电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检查工作机制,赋予农电工、抄表员消防宣传、检查、隐患排查工作职责,发挥安全用电专业检查作用。
六、加强重点人员监管
(七)以留守儿童、鳏寡孤独老人、病残人员、智障人员等为重点建立台账,明确家庭的监护责任,明确村(居)两委的监管责任,定期上门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检查。
七、加强园区消防能力建设
(八)要将消防站、消防队伍、市政消火栓、消防车道等纳入园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确保不欠“新帐”。
八、加强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
(九)2013年内按照国家标准补齐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园区“欠账”市政消火栓,2014年补齐乡镇政府所在地“欠账”市政消火栓,对已建市政消火栓要加强维护,确保完整好用。
九、全面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和人员密集场所“四个能力”建设
(十)2013年50%的街道(乡、镇)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达标,2014年100%达标。2013年人员密集场所全部达到“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十、加强农村消防工作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
(十一)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农村消防安全包保责任,对辖区内木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县市(区)领导包保200户以上村寨、乡镇领导包保100户以上村寨、乡镇干部包保50户以上村寨。由州消防支队商纪检监察部门制定《黔东南州农村消防工作问责办法》。
十一、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部门分工责任制、分片包干责任制
(十二)按照州级领导包县市、县级领导包乡镇、部门领导包片区、乡镇领导包村组、村组干部包农户及单位包职工、学校包学生、家长包成员的要求,做到“包保到点、责任到人”。
十二、严格落实野外火源管控措施,做到野外火源“路上堵、林中巡”,严查野外违规用火
(十三)森林防火严管期间,严格按照“农事、扫墓不用火,林区、坟山不冒烟”的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县乡、村组均要组织足够人员开展野外巡查、守护,并对高速公路、铁路、省道等交通干线,河流两岸,自然保护区、天然林区、公益林区、水土保持林区、大面积人工林区,村寨、油库、仓库、弹药库等周边林区及坟山路口派人值守。
2.组织开展“严查野外违规用火、严打涉火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做到野外用火严查严管严治。
3.组织对野外违规用火人员开展法制强制教育,并由单位领导、村组干部或监护人接回。
4.对当地痴呆傻等弱智人群进行造册登记,落实监护措施,严防此类人员引发火灾。
5.在法律原则范围内支持执行森林防火村规民约。
十三、及时发布高火险警报,强化森林防火宣传教育,防火宣传做到“不漏户、不漏人”
(十四)建立州县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及工作部门与当地气象部门联动机制,及时向社会发布高火险天气预报、警报。一是及时召开州、县、乡、村、组五级和村(居)民森林防火会议,对森林防火进行宣传动员部署。二是将防火通告、宣传标语张贴进寨入户,家喻户晓。三是广播、电视、报纸媒体超前营造森林防火浓厚氛围,手机短信方式第一时间传递防火安全信息。
十四、大力推进森林防火专业队伍建设,提升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十五)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黔东南州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力争每县至少建立1支编制在30名以上、每乡建立1支编制在10名以上的专业消防队。同时将森林防火和公安消防两者的组织、人员、设施、器材等资源有机整合为村寨志愿消防队,由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同时承担农村火灾和森林火灾的预防与扑救工作。
十五、充分发挥科技对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支撑作用
(十六)强化消防安全工作科技机构建设,充分发挥专家和科技机构技术支撑作用。2013年,启动安装农村消防自动报警装置试点,将农村消防和森林防火纳入州、县、乡三级安全生产工作指挥调度信息平台统一建设和管理。
(十七)各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辖区林地面积、火险等级组建不同规模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其中,林地面积在100万亩以下,或国家三级火险地区组建25人以上的专业队;林地面积在100—200万亩,或国家二级火险地区,组建50人以上的专业队;林地面积在200万亩以上,或国家一级火险地区,组建100人以上的专业队。
十六、建立健全森林火灾边界联防机制,杜绝推诿扯皮现象发生
(十八)行政区域边界发生森林火灾时,接边各方要相互及时通报情况,共同组织扑救或增援,相互协作开展火因调查和案件查处,严禁相互推卸责任。
关于加强矿山和工业企业安全工作的措施
一、煤矿
(一)严格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明确并落实企业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严格执行《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8号),严格按照《开采方案设计》及《安全专篇》进行建设和生产。
(二)严格落实煤矿安全攻坚“七项举措”。
1.扎实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和整顿关闭。
2.严格煤矿安全准入条件,现有技术条件难以做到安全开采的,要以安全为前提,严格限定标准,防止拆大建小、前关后建。
3.深入开展薄弱环节及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建立完善的灾害防治基础信息数据库,编制灾害普查及其防治措施。
4.结合煤矿实际,大力推行壁式、薄煤层机械化采煤方法,坚决淘汰木支护,坚决淘汰自制矿车等非煤矿许用设备。2013年底完成煤矿企业(集团)安全监控系统内部联网、产煤县市县级联网,2014年底完成煤矿、企业(集团)、县市和州四级联网。
5.切实抓好煤矿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系统建设和煤矿标准化建设。
6.大力提升煤矿安全救援能力,加强煤矿专、兼职救护队伍建设。全州煤矿2013年底以前完成兼职救护队建设,抓紧配备和充实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
7.提升煤矿安全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建立“教材、课程、课件、实际操作、师资、考务”培训管理系统,强化课堂培训与实际操作相结合;对新招工人必须进行不少于1个月的岗前培训,井下从业人员必须100%经过培训、100%考核合格,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做到100%持证上岗;改进劳动用工制度,煤矿必须依法与所有从业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合同期不低于1年。
(三)认真落实并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
1.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黔东南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试行)》的规定,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强化日常监管,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追究不服从甚至抗拒监管执法的煤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责任。
2.进一步健全完善煤矿安全包保责任制。州政府分管领导及安全监管、行业管理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联系一个产煤县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各产煤县市政府及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包保本辖区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严格执行煤矿停产(建)整顿和关闭相关规定。
1.严格落实《关于切实加强全州煤矿、非煤矿山及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管的强制措施》(十三个一律停产停建整顿和十九个一律关闭)(黔东南安委〔2013〕8年),加强全州煤矿安全监管,寓监管于服务中。
2.对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煤矿,必须依法责令停产(建)整顿,督促煤矿企业按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五落实”要求,排除安全事故隐患,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
3.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矿,一律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责令煤矿停产(建)整顿,暂扣煤矿相关证照。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停产(建)整顿时间不少于1个月;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停产(建)整顿时间不少于2个月;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停产(建)整顿时间不少于3个月。
4.加强停产(建)整顿煤矿的安全管理。煤矿所在地县级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加强对辖区内停产(建)整顿煤矿的安全监管,加大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力度,驻矿安全监管员、安全包保责任人员必须盯死看牢,严防煤矿停产(建)整顿期间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
5.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被停产(建)整顿的煤矿,发生瓦斯、水害以外的一般事故被停产(建)整顿的煤矿,由煤矿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复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州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备案。发生瓦斯、水害事故,以及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被停产(建)整顿的煤矿,由州级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复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备案。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被停产(建)整顿的煤矿,由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组织复查验收。煤矿复查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照“谁组织、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把复查验收关,未整改合格的煤矿一律不得通过复查验收,一律不准恢复生产(建设)。复查验收合格的煤矿依法按程序申请返还相关证照。
6.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因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被停产(建)整顿的煤矿,限期整改后经复查验收或安全检查仍不合格的,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停产(建)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建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矿,以及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瓦斯和水害事故的乡镇煤矿,不能有效治理安全事故隐患的,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二、非煤矿山及尾矿库(含锰渣库)
(五)加快全州非煤矿山企业重组和整顿关闭,从根本上解决全州非煤矿山数量多、基础差的局面。2013年计划关闭非煤矿山70个,2014年计划关闭非煤矿山58个,2015年计划关闭非煤矿山47个,到2015年底,全州非煤矿山控制在400个以内。安监、国土、工信等要加强矿山企业重组工作的指导和服务。
(六)强化非煤矿山企业主体责任。必须建立健全管理机构,配齐配全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层层落实各环节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企业领导带班制度。
(七)严格执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把好准入关。新、改、扩建的露天采石场达不到《贵州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规定的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监管部门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八)严格落实《关于切实加强全州煤矿、非煤矿山及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管的强制措施》(黔东南安委〔2013〕8年),加强全州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做到不安全不生产,要生产必安全。
(九)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专项整治。井工矿山以防中毒窒息、防采空区地表塌陷、防透水、防冒顶片帮、防爆破事故、防职业危害和提升、运输、供电等重点部位及关键设备设施为重点;露天矿山以不分台阶(分层)开采、边坡变形或存在滑坡迹象、排土场不符合规定、未建立排土场监控系统、排土场下方有人员居住或有重要设施为重点;下大力重点整治全州露天采石场普遍存在的“一面墙开采”、“底部掏采”及不按设计建设和生产的现状,对抗拒监管执法的予以从严从重查处。
(十)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2013年底前,全州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必须全部达标,已经达标的企业,要加强监管,实现企业动态达标管理。
(十一)进一步加强非煤井工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新、改、扩建非煤井工矿山的“六大系统”建设必须与矿山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挂钩,验收时必须按照标准对建设矿山的安全设施及“六大系统”建设情况进行整体验收。
(十二)加强尾矿库的在线监测监控,对危库、险库、病库必须制定具体的治理措施,严肃查处证照和手续不全的生产运营库。
(十三)对各类锰业企业的锰渣库参照尾矿库的相关规定进行日常监管,督查指导锰渣库企业完善安全设施“三同时”相关手续。
(十四)强化汛期的井工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含锰渣库)的专项检查,严防矿山淹井、透水事故及尾矿库溃坝事故。
三、加强工业企业安全监管
(十五)加强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源头管理。严格落实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制度。
(十六)推动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企业必须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责任制。要将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贯穿生产经营全过程,按月分析,按期报告。对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要认真落实资金、人员、措施、时限和预案,同时报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及所在乡镇安监站所备案。县市(区)安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及所在乡镇安监站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推动企业抓安全促生产增效益。
(十七)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由安监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在2013年底前全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面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任务,2015年底前实现全部工业企业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求。
(十八)理顺安全监管、指导体系,加强工业园区安全监管。各县市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要加快园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建设,建立园区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十九)建立全州及县市(区)工业企业安全生产专家库。由州、县市(区)安委办在全州及县市(区)范围内建立不同工业门类的安全生产专家库,对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整治、治理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给予技术指导和帮助。
(二十)加强工业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进一步增强企业和职工的自我防范意识,推动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实。
关于加强各类会展和节庆集会
活动安全工作的措施
一、加强各类会展和节庆集会活动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各类会展和节庆集会活动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属地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会展和节庆集会活动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会展和节庆集会活动安全工作,研究解决相关问题。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州、县、乡镇三级责任主体。
二、加强对各类会展和节庆集会活动的管控
(二)严格审批,加强管理。控制或减少以政府名义直接主办、承办的各类会展和节庆集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特别是要严格控制以县级以上政府名义举办的各类会展和节庆集会活动。政府一般不作为各级各部门举行各类展会和节庆活动的主办单位,确有需要的,要依法按程序送审。在审批过程中,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必须提供有关展会和节庆活动的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凡未制定安全防控方案和预案的或者方案和预案在论证中未通过的,一律不得组织实施。同时,对会展活动内容进行严格把关,与会展无关的大型群体性活动,不得作为活动内容予以安排,否则不予审批。
三、落实责任,强化监督,严格安全保障措施
(三)各级各部门在各类会展和节庆集会活动中,要严格制订安全管理措施,特别是要全面落实治安、消防和安全管理责任制,做好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消除事故隐患,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做到万无一失。各县市、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求以政府名义主办各类展会和节庆活动,严格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会展和节庆集会活动安全保障的政府属地责任、主办方安全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层层落实责任制,签订安全责任书,落实各环节、各节点、各岗位安全监管责任人员措施,将安全评估纳入审查内容,落实到位。
(四)各级各部门在各类会展和节庆集会活动中要坚持部门依法监管、行业有效指导和社会广泛监督。要切实加强安全检查,保证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的安全情况始终处于有效的控制之下。公安、交通、安监等相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加大对各类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聚集场所、临时搭建设施、消防设施、安全出入口、疏散通道、隧道涵洞等的安全检查和动态监控,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在人流、车流高峰地段和时段,要采取有效手段进行疏导和控制,并加大安全保卫和巡查力度,严防拥挤踩踏事故发生。各场馆要按规定配置安全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验收,确保使用安全。
(五)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承办者具体落实责任和安全保卫措施,安保工作逐步推向市场化,由承办者自行聘请保安公司参与安保工作,地方人民政府加强管理,辖区公安机关、安监部门加强指导及监管。群众自发组织的群体性活动,由属地党委、政府按照活动的类型、举办地来落实责任单位,并加强正确引导,做好安全监管,落实保障措施。
四、完善各类会展和节庆集会活动的应急预案
(六)针对各类会展和节庆集会活动的特点,公安、消防、气象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对人流、车流和气象等情况进行预测和信息发布,制定人流疏导、车辆引导、消防火灾、场地垮塌以及特殊气象灾害等各项应对措施。各级政府要做好部门之间应急预案的衔接,一旦发生紧急情况,能够及时响应、相互配合、妥善处置,把危害降到最低,避免群死群伤事故发生。各类会展和节庆集会活动项目的实施单位和场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制订和完善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提前组织演练,抓好落实。
五、严格控制大型群众性活动规模
(七)大型群众性活动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州公安局实施安全许可。凡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未经公安机关许可的,一律不得举办;凡未制定《活动场地安全控制方案》、《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方案》、《活动区域治安管理方案》、《活动区域交通车辆停放、疏导方案》、《活动现场秩序维护疏导方案》以及《医疗卫生和食品安全方案》等,一律不得举办;凡未落实承办者责任,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未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未落实交通安全管控措施的,公安机关一律不得实施许可。
(八)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1000人以下的活动,由承办单位报当地县市公安局备案,但要纳入属地安全监管,加强督促检查指导。
六、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九)各级各部门在举办各类展会和节庆活动中,按“谁举办、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职能部门的直接责任人和直接主管人员及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予以政纪处分;对无视事故隐患或者整改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严肃处理,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强化值班值守和信息报送
(十)在会展和节庆集会等群众性大型活动期间,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要加强安全值班,落实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坚守值班岗位,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要严格按照应急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要求,对发现异常情况和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要按规定时限、程序和规定内容迅速逐级上报,并第一时间及时组织力量开展现场救援,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同时密切关注网络舆情,随时报送事件的最新进展情况。
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措施
一、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领导
(一)建立和完善逐级责任制。贯彻落实好《黔东南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层级管理职责暂行规定》(黔东南府办〔2011〕164号)文件精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对不履职或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应急预案不落实,因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强化体制机制建设
(二)强化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建设。2013年6月底前完成州、县、乡三级地质灾害应急中心建设,主要承担地质灾害防治日常工作的协调、调度、统筹等,并组织相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具体由州国土资源局商州编办提出建设方案。
(三)建立应急抢险救援联动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组建专群结合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人员30-40人,可由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应急救援大队、地质灾害防治协作单位等组成抢险救援骨干力量,协助、指导、参与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四)建立常态化的宣传培训机制。把地质灾害防治宣传纳入“文化下乡”、“科普宣传”、“知识讲座”等内容,对小学生以上各个年龄段,不同领域人群开展广泛宣传。在地质灾害易发区,每年汛前至少组织应急演练一次,增强实战协作和配合;要与省内高等院校协作,每年选送一批有实践经验的干部脱岗学习,提高地质灾害管理和防治技术水平。
三、加强制度建设
(五)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制度。凡是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建设和矿山开采都要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报国土资源部门备案,严防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
(六)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制度。对各类建设用地项目,在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基础上,根据评估结论对项目建设单位按地质灾害防治设计经费概算的60%收缴,或从项目总投资预留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待工程及地质灾害防治设施建设验收合格后退还。
(七)建立地质灾害防治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和《黔东南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层级管理职责暂行规定》(黔东南府办〔2011〕164号)文件要求,由监察部门制定相关责任追究办法或规定,经审定后执行。
四、加快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
(八)2013年8月底,各县市完成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并由县市政府公布执行。
(九)有步骤有计划地对各类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防治。对全州详查明确的1243个隐患点实行编号排序、分级负责、分类实施、分步治理,用3年(2013-2015)基本消除隐患。一是2013年拟搬迁避让308处3334户;搬迁与治理结合的36处隐患点1508户。二是2014年拟进行工程治理353处(含学校)。三是拟搬迁320个隐患点;搬迁与治理结合158个隐患点;进行工程治理68个隐患点(含学校)。
五、加大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投入
(十)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参照《贵州省省级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自2013年起,建立州级地质灾害专项治理资金,每年州级财政预算200万元,专款用于地质灾害隐患治理和应急处置。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可靠、安全、高效。各县市也应建立相应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不够实施当年治理、应急工作的,由本级财政追加。
(十一)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各县市每年财政预算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解决地质灾害日常巡查、排查、监测、通讯、交通,影像器材等工作需要。
(十二)提升灾害防治科技应用水平。依托州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快推进州地质灾害综合研究,建立地质灾害隐患生成、发展、发生模型,构建拥有关健技术支撑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体系。建成水利、气象、国土等多部门构成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数据的交流传递、快速集成、分析和处理系统,搭建高科技支持的地质灾害决策指挥平台,大幅度提高地质灾害防治科技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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