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黔东南府办发〔2009〕1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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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4-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09〕12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黔东南州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攻坚行动
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研究省节能减排工作会议纪要》(黔府专议〔2008〕92号)精神,确保我州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根据《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攻坚战行动方案》,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黔东南州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污染减排作为促进我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抓手,加快结构调整,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综合协调,完善政策机制,强化责任考核,突出重点领域,狠抓工程建设。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减排工作格局,确保完成重点减排工程项目,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二、工作目标
2009年污染物减排的目标确定为:COD排放总量控制在1.65万吨以内,净削减量24.42吨,削减率0.14%。SO2排放总量控制在15.71万吨以内,净削减量2.97万吨,比2008年削减13.83%。
2010年COD排放总量控制在1.5万吨以内,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7.4%;SO2排放总量控制在12.43万吨,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13%,全面完成“十一五”减排目标。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加大重点减排工程实施力度
1.全面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十一五”后三年全省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56号)文件要求,计划于2008年建成投运但未能按时完成的镇远、黎平、麻江三县污水处理工程,根据目前工作实际,镇远县必须在2009年6月底以前建成投运,黎平、麻江两县必须于2009年12月底以前建成投运;计划于2009年建成投运的9个污水处理工程必须按时建成投运;原计划于2010年建成投运的3个污水处理工程提前到2009年底以前建成投运;原计划于2011年建成投运的凯里市洗马河污水处理工程提前到2010年6月底以前建成投运(具体名单附后)。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建设局、州发改委、州财政局
2.加快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进度。加快推进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确保2008年上半年以前建成投运的污水处理厂(凯里龙头河)到2009年6月底处理能力达到65%以上;2009年6月底以前建成投运的镇远县污水处理厂到2009年12月底处理能力达到65%以上;2009年底建成投运的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达到60%,2010年6月底以前处理能力达到65%以上;2010年确保投运的污水处理厂进出口水质浓度达到设计要求。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建设局、州发改委、州财政局
3.进一步加大其他重点污染源治理力度。继续通过限期治理、限期整治等手段,推动磷化工、煤化工、铁合金、采洗煤、非煤矿采洗选、化工、轻工、建材、食品、造酒等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开展污染治理,努力实现污染物少排放或零排放。两年内完成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治理任务。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环保局
(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淘汰化工、造纸、食品、酿造、电力、钢铁、建材等行业中能耗高、污染重、效益低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和装备。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95号)确定的淘汰计划,按期完成2008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任务,2009年4月底前完成2008年淘汰任务统计工作,2009年4月底前确定2009年淘汰落后产能名单和时间进度表,明确实施主体和责任人,并开展淘汰落后能力及计划执行情况的督查督办。同时协助省做好关停凯里发电厂的相关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经贸委、州发改委、凯里供电局
(三)强化污染监督管理
1.全面建设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网络。2008年底以前建成投运的污水处理厂必须按要求完成污水在线监控装置的安装,确保正常运行并与环保、建设部门联网。同时,建设中央控制系统,确保参数的选择和历史数据的保留符合国家对污水处理厂核查的有关要求。新建的污水处理厂必须同步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和建设中央控制系统。
责任单位:州环保局、州建设局
2.加强污水处理项目信息调度工作。及时掌据、调度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运行情况,所有污水处理项目必须按时在网上填报建设、运行情况,填报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在建和运行项目必须于每月10日前填报上月建设和运行情况。
责任单位:州建设局
3.强化对火电机组脱硫设施的监管。加大对火电机组已建脱硫设施运行情况的日常督查力度,确保烟气在线监控系统与脱硫设施同步运行,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时监控脱硫设施运行情况,加强对火电企业的日常巡查和抽查。
责任单位:州环保局、凯里供电局
4.加强对其他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管。加快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装置安装及联网工作进度,强化日常环境监察,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达到环保要求。
责任单位:州环保局
5.组织开展专项督查行动。每季度对各县市、各部门落实国家和省、州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督查;每月进行一次要点督查,主要对城镇污染水处理设施和火电机组脱硫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其他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污染减排工程实施进度和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和行政监察在促进减排工作中的作用,按照落实责任、明确时限、倒排工期、按期完成的要求,对年度重点减排工程项目逐一跟踪落实,确保责任落实到人。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发出预警通报,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要求,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案件,依法严肃查处。
责任单位:州政府督查室、州监察局、州发改委、州经贸委、州环保局、州建设局、凯里供电局。
(四)制定并落实有利于污染减排的各项政策措施
1.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局贵州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3号)要求,在2008年12月底以前将全州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到位,并按照调整后的价格全面足额开征污水处理费。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物价局
2.落实国家以奖代补政策。落实国家污水处理设施“以奖代补、以建代补”政策,加强对中央以奖代补资金的管理,按照早减早奖,多减多奖的原则,优先安排工作进展快、能尽快实现COD减排的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建设局
3.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密切关注国家各类有关资金的投向,加强减排项目策划,认真做好申报工作,积极争取国债资金、中央以奖代补专项补助资金和国家、省相关部门其它专项资金的支持。
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经贸局、州建设局、州环保局
4.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州县财政在2008年安排专项资金的基础上,视财力在2009―2010年逐年增加财政投入,同时将2010年的财政投入提前到2009年安排,专项用于污水处理管网建设。在有关部门落实项目的基础上,州财政要将建设资金及时下达。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通过融资、征收污水处理费等方式和途径,确保地方配套资金足额到位。各级财政补助的资金,应坚持奖优促勤的原则,鼓励多干快干。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财政局
5.加大融资力度。采取切实可行的多种融资手段,吸引各类资金参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推进政企分离、事企分离。积极推行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提高污水处理厂运行效率。各县市可结合实际情况,鼓励社会资本以BOT方式投资建设污水处理厂、政府投资建设收集管网;政府投资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可采取TOT方式转让,实行特许经营。转让变现资金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能力扩大和收集分流建设,有效解决县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难题。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建设局、州发改委
6.加快落实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按照省有关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协调各县市人民政府保证配套收集管网建设的用地。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国土资源局、州发改委
7.实行差别电价政策。依法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提高电价,对未按规定和要求正常运行脱硫设施的火电企业依法予以重罚,并按有关规定扣减脱硫电价和追缴SO2排污费。
责任单位:州物价局、州经贸委、州环保局、凯里供电局
(五)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和行政问责
1.按照《贵州省主要污染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办法》和《黔东南州“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办法》,每年对各县市年度减排目标和措施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责任单位:州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减排办公室
2.实行严格的行政问责和区域限批。对未完成年度减排目标和重点减排项目建设任务,以及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停运或处理不达标,处理费征收不到位的县市,暂停对其新增SO2或COD排放的建设项目的核准、备案和审批。在规定时间内限期整改工作措施不到位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县市有关责任人责任。州监察局在2009年5月底以前制定有关规定,对各县市人民政府行政领导实行严格的“行政问责制”和评优创先“一票否决制”。
责任单位:州监察局、州发改委、州国土局、州环保局、州建设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配合
为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建立由州政府领导担任召集人,州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名单附后)的州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全州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指导和帮助各县市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协调解决污水设施建设和运行中的投资、收费、土地等政策问题。各县市人民政府是本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州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全力支持、指导、督促各县市加快进度,切实抓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
(二)切实把好建设项目审批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精神,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环境准入条件,从严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从严控制约束性指标排放量大的项目建设,严把环境保护准入和竣工验收关。要把总量削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绝不允许突破总量控制指标。对不能通过“以新带老”、“以大带小”实现“增产减污”的改、扩建项目和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无法通过区域平衡等替代措施削减污染总量的项目,州、县环保部门不予环保审批,发改部门不予立项或核准、备案。
(三)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
进一步加强减排工作的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国家和省、州污染减排方针政策及具体措施,激励先进,鞭策后进。集中开展污染减排攻坚战宣传活动,在主要媒体开辟污染减排攻坚战专栏,做好污染减排攻坚战行动跟踪报道,制作相关专题,营造人人关心、支持和参与污染减排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黔东南州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黔东南州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联席
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姜学东(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成员:龚校军(州政府副秘书长)
吴春(州建设局局长)
张孝云(州发改委主任)
李明德(州监察局局长)
李政相(州财政局局长)
冉吉林(州国土资源局负责人)
张镇(州环保局局长)
刘玉成(州物价局局长)
许良柱(凯里供电局局长)
州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州建设局,吴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全州县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结束后,联席会议自行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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