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林业局文号:冀林办字〔2011〕35号
颁布日期:2011-10-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冀林办字〔2011〕35号

局机关有关处室、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审批行为,保证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提高机关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经研究,对行政许可(含监管,下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实行分类审批管理,分别由局务会议集体会审、局主要领导审批、局分管领导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交局务会集体会审的事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共计16项,包括:(1)林木采伐许可中的国有林场商品林主伐、国家重点公益林更新采伐;(2)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核(我局审核审批权限内的项目);(3)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种质资源审批;(4)引种相邻省审定通过的主要林木良种同意;(5)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林木种子的批准;(6)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许可;(7)在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批准;(8)外国人进入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批准;(9)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批准(我局审核审批权限内的项目);(10)建立狩猎场批准;(11)从国外引进林木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12)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我局审核审批权限内的项目);(13)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批准;(14)在林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批准;(15)在非疫区对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的实验研究审批;(16)利用森林资源开展旅游活动或建立省级森林公园批准。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共计2项。包括:(1)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变更;(2)果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考核。

以上事项经局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同意后,由承办处室(单位)提交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在审批流程上,为局务会议集体会审预留5个工作日,局分管领导同志审核预留2-5个工作日,办公室预留1个工作日,其余时间由承办处室(单位)安排。

二、呈送局主要领导同志审批的事项

包括7项行政许可事项:(1)林木采伐许可中除国有林场商品林主伐、国家重点公益林更新采伐外的其他采伐;(2)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核(国家林业局审核审批权限内的项目);(3)外国人对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采集标本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4)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批准(国家林业局审核审批权限内的项目);(5)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国家林业局审核审批权限内的项目);(6)因科学研究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林业系统)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进入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7)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审批。

以上事项经局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同意后,由局主要领导同志审批。在审批流程上,为局主要领导同志审批预留5个工作日,局分管领导同志审核预留2-5个工作日,办公室预留1个工作日,其余时间由承办处室(单位)安排。

三、呈送局分管领导同志审批的事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共计7项,包括:(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核发;(2)木材运输证核发;(3)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批准;(4)驯养繁殖、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产品许可;(5)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科学考察、拍摄、开展旅游、参观活动批准;(6)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批准;(7)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审批。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共计2项。包括:(1)无公害果品产地认定及产品认证;(2)主要林木良种推广前的审定。

以上事项由局分管领导同志审批。在审批流程上,为局分管领导同志审批预留5-10个工作日,办公室预留1个工作日,其余时间由承办处室(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排。

请各有关处室(单位)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科学合理地做好各审批环节相关工作,确保审批工作质量,确保不发生超时审批问题。凡是向社会公开承诺办结时限的承办事项,严格按承诺时限和审批流程规定办理。

具体流程详见审批事项流程图(附后)。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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