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4-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的通知
沧政办字〔2014〕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国家机关公文是国家机关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规范式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商洽工作、回复问题的重要工具,关系到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政务执行和国家安全。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国家机关公文既包括行政机关公文,也包括立法、司法、军事机关和党的机关、政协、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性团体的各类公共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当前,有部分快递企业违法收寄国家机关公文,个别单位违规将公文交快递企业寄递,影响了国家机关公文的安全性、保密性、严肃性。
为确保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的安全、保密,维护国家信息安全,进一步规范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自觉依法寄递
各单位要强化法律意识和保密意识,站在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加强对规范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的认识和重视,建立健全公文寄递管理制度,落实相关工作责任,严禁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寄递公文。对于需要寄递的公文,一律依法交至邮政企业,自觉维护法律尊严,执行保密纪律,树立知法守法的单位形象。
二、创新方式方法,提高服务质量
邮政企业要强化服务意识和安全意识,在确保安全保密和不违反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各单位交寄公文的需要,在收寄投递、分拣运输、费用结算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主动听取用户意见建议,优化内部管理作业流程,提高公文传递效率,降低用户使用成本。加强对员工的教育管理,提高业务能力水平,努力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为全市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三、认真履行职责,查处不法行为
邮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查处违法收寄国家机关公文的快递企业,维护寄递市场秩序,保障国家信息安全。国家安全、机要保密等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各单位和工作人员法律政策水平,对违法收寄或交寄导致失密泄密事件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鼓励单位或个人举报违法收寄或交寄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理。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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